“环境执法与司法的新进展”学术研讨会暨首届鄂湘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联合年会综述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4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4206

2021年7月10日,“环境执法与司法的新进展”学术研讨会暨首届鄂湘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联合年会在武汉市金谷国际酒店顺利召开。会议由鄂、湘两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武汉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专业委员会、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来自湖南师范大学、长沙理工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湘潭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师范大学、湖北经济学院、江汉大学、湖南省科技厅、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120余位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参加了会议。

 

开幕式环节由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党支部书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助理李广兵副教授主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邹进文教授首先对从湖南省远道而来的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表示热烈欢迎。他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指出鄂湘两省不仅在文化教育上渊源颇深,在流域治理上也有诸多合作,如今鄂湘两省环境法学人共同举办年会来进行深入交流,势必会促进两省流域法治治理的良性发展。

湖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石雁飞同志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就如何推进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学术研究;二是致力于将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三是努力将研究会打造成服务国家和地方高质量发展的智库。

湖南省法学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罗良方同志指出,今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的重要时刻,要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始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同时要牢牢把握“九个必须”的根本要求,从党的光辉历程和伟大成就中汲取前进的力量,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展规划部部长高利红教授针对环境法学人如何肩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与责任谈了以下三点心得:一是要系统总结中国环境法的理论成果;二是要增强环境法治的理想信念;三是要持续推进环境法理论创新,为新时代环境法治建设贡献智识和力量。

 

颁奖环节由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张宝教授主持。在主持人宣读获奖名单后,由主席台就座嘉宾对获奖代表进行了颁奖。

 

本次会议的学术研讨共分为四个环节。其中上午为“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新发展”“多元视野下的环境问题与环境法”两个主题研讨环节,下午为“流域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圆桌会议与新秀论坛。

“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新发展”主题研讨环节由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柯坚教授和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周训芳教授共同主持。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勇教授围绕《新兴信息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作了报告。吴教授认为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便于环境监管与利用,但也会引发一系列风险,包括监测数据失真、聚合平台隐患、监管部门信息孤岛、算法偏见等一系列风险。他认为宜主要通过建立算法偏见动态监管机制、构建风险预防机制和强化新型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等措施进行规制。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王腾副教授围绕《环境监管执法中的随机执法机制创新》作了报告。王副教授就我国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执法机制设计,分析出当前我国推行环境监管随机执法中的困境表现为成本偏低、总体不全、资源不足以及行政干预等,并提出应采取提高违法成本、完善执法对象样本库、完善执法主体样本库以及避免行政不当干预等措施。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社科处处长蒋兰香教授围绕《环境行刑衔接中亟需破解的问题》作了报告。蒋教授认为,环境行刑衔接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有关规定的立法位阶低,存在大量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污染犯罪移送的地域性差异大和移送承接主体的专业化能力不足等。在此基础上,她分别从移送与承接衔接机制、移送与承接监督机制和内外联合多元协同监督机制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吴宇博士围绕《环境法律责任的威慑效应及其实现》作了报告。吴博士认为,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理念可以解决违法成本过低和执法成本过高的问题,但基于重罚主义的负面影响,认为该制度的实施应当从考虑对社会治理成本造成的负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明确执法、利用社会参与的监督力量以及对执法对象动态区别对待等多维度衡量,使威慑效应最大化。

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清军教授围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的审查基准》作了报告。王教授通过个案分析发现行政机关全面履行作为义务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审查基准分为行为基准、结果基准和复合基准,标准不一。因此他提出行政机关履行作为义务的审查基准应当从是否履行作为义务的判断、行政机关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判断,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履行作为义务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湖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院周勇飞博士围绕《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限制》作了报告。周博士结合解释论明析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限定私益,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定,并提出通过对主观构成要件上纳入重大过失责任;结果要件应限定于造成他人健康严重损害或死亡;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应由被侵权人承担;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上要明确和细化等进一步完善法条的适用。

 

“多元视野下的环境问题与环境法”主题研讨环节由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罗吉副教授和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黄德林教授共同主持。

 

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奇伟副教授以《流域综合管理法治的历史逻辑与现实启示》为题展开演讲。李副教授从历史性的视角展开,归纳出从分散立法到综合立法、从行政区域管理到流域共同体治理、从一般性司法到司法专门化发展的流域综合管理法治演进的基本规律。就我国而言,推进流域综合管理法治建设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多方发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吴凯博士以《论迁徙中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以云南亚洲象北迁为例》为题展开演讲。吴博士以云南亚洲象北迁为例,提出陆生动物跨境迁徙过程中的法律保护问题,指出了动物养护政策方面的两重困难,通过对行进中的象群所处的法律状态进行分析后认为,应当向上寻求基础性的主干法律,提炼出一个普遍适用标准的对策,并希望能够对亚洲象群未来的走向持续关注。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姜明副教授以《设区的市环境立法的利益需求与规范空间》为题展开演讲。姜副教授从个案角度出发,基于明确权责边界、降低执法风险、提升管理绩效的考量,认为“部门利益法治化”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就当前管制失灵和权力内卷化现象并存,未能形成与上位法互补的利益困境,提出应构建了对上位法的变通执行、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的制度创新、探索政府与市场、社会互动机制的路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胡帮达副教授以《国际环境法规制海洋核污染的局限及破解——以<伦敦公约>为视角》为题展开演讲。胡副教授认为国际环境法在规制核污染方面存在“软肋”,以《伦敦公约》为视角,阐明了该公约保护海洋免受核污染的局限,即适用范围的局限、例外情形存在宽松解释空间、主权豁免留下漏洞、缺乏国际执行机制、缺乏国家责任的具体规定等,并从国际层面、区域层面、区域层面和国际层面的联动等方面构建路径。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宋冬冬副教授以《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的实践问题》为题展开演讲。宋副教授通过对宁夏4个自然保护区特许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发现宁夏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制度仍存有问题,如开发与保护矛盾尖锐、生态维护资金短缺、保护地类型重叠以及特许经营主体、范围、监管等混乱不明等,并提出了坚持保护优先理念、厘清经营主体、明确经营内容、完善监管体制等完善建议。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陈勇副教授以《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实施评估》为题展开演讲。针对《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实施评估与修订要点进行了细致解读,修订要点主要体现在: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落实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职责、进一步明确界定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将农村秸秆禁烧的监管职责落地等方面。

 

“流域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圆桌会议环节由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邱秋教授和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范姣艳教授分别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虹副教授和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文同爱副教授作引导发言。

 

陈虹副教授和文同爱副教授提出了流域法治的三个问题:流域法治的身份之问、内涵之问和发展之问,基于此,两位引导发言人提出了流域法治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对标国家战略等相关问题。

 

湖南师范大学肖建华教授提出,在流域治理当中,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治理难度尤为之大,长江经济带联防联控问题如何解决是关键。此外,省与省之间的横向生态补偿不足,以及跨行政区政府之间的合作缺少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等,都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生态环境管理与评估中心主任傅晓华教授提出了水权交接的理论,即在流域经过的跨省交界处进行水权交接,省与省应当按照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水量进行交接。根据实践调研,他认为有明显界限的流域治理具有显著成效。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刘静副教授就流域治理司法状态谈了相关看法,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下的样态多样,何种样态能更好地实现集中管辖的目的需要再次考虑。此外,集中管辖严格限定在区域案件审定范围之内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

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刘子龙博士提出,《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到实施将该部法律推向了高峰,但应当更多地从关注顶层架构聚焦到微观操作上来,以三峡库区为例,目前流域的协调机制如何实现好,省级层面协调如何下沉到实际执行的区县层面等此类问题都未解决。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慧玲副教授认为,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需要一个组织载体以便协调中央和地方、中央各部门以及省与省之间的关系,但当前国家水利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下设机构都无法实现相关功能,因此是否可以在国务院下设部门中实现协调功能值得进一步考虑。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向佐群教授提出,长江委员会享有比较广泛的行政管理权力,但是权力来源并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此外,国家生态环境部下属各流域管理局的权力均来源于编制办法,这是否合理仍需要进一步思考。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夏云娇副教授就长江流域相关司法案件的关注及研究认为,在检察院提出行政公益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确认违法的判决类型比例很高,法院更倾向于做出确认违法加履行判决。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罗文君副教授以汉江流域治理为例进行探讨,她认为,汉江流域治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发展没有协同考虑流域的水环境承载力;二是地方争夺发展权,竞争发展而不是协同发展;三是地方水环境保护立法不统一,缺乏协同性保护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侯佳儒教授提出,新时代的流域法治不只是时代的新,而应当有更多元的含义。长江法和黄河法的区别不应当仅限于流域名称的区别,《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出台之后是否要出台其余五个流域的法律,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

 

“新秀论坛”环节由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王干教授和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敏纯副教授共同主持。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李培培博士以《清代长江中下游水资源利用冲突与协调制度及其当代启示》为主题进行演讲。她通过大量史料分析认为,清代长江中下游用水冲突主要体现在:农田灌溉与渔业用水的冲突、农田灌溉与加工业用水的冲突、农田灌溉与竹木运输用水的冲突三个方面,并指出水和谐的价值目标追求、情理法融合的公平观、有限度地运用调解制度三个方面构成了清代长江中下游水资源利用冲突与协调机制,对当代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何双凤以《掣肘与破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不足与完善》为主题进行演讲。她通过法律文本检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立法问题主要表现在:高位阶法律支撑略显单薄、内容上对基础性问题认识犹显不足、立法技术上抄袭重复导致没有地方立法特色。进而提出应当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立法层级、析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基础性概念、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立法的“地方特色”有效的对策等措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侯志强以《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体系的审视及其优化》为主题进行演讲。《民法典》确立的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两种环境民事救济方式,但由于生态修复内涵的模糊性、生态环境损害结果的全局性,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体系存在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方式适用失衡、生态修复责任适用模糊、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保障不足等问题层出不穷,继而他提出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体系的完善路径:一是合理区分生态修复费用;二是科学测定损害程度;三是加强民事责任保障力度。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肖融以《<长江保护法>体系化解读:价值表达、功能定位与规范构造》为主题进行演讲。她认为《长江保护法》立法价值包括立法目的条款是法律价值的规范表达形式、调整对象条款是法价值导向的行为范围、法律原则条款是法价值的具体化表达三个方面;立法价值决定法律的功能定位包括以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为价值目标的资源保护功能、以流域水安全问题为价值导向的水污染防治功能、以凸显功能性修复为价值目标的生态环境修复功能三个方面。最后提出了《长江保护法》体系化的规范构造。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尤婷以《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困境与完善》为主题进行演讲。她阐释了流域环境司法协作存在司法协作主体狭小、司法协作机制不统一、司法协作形式化等困境,进而分析上述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并提出应当从完善流域司法协作立法、整体规划流域司法协作、完善司法协作制度三个路径对流域环境司法协作进行完善。

 

湘潭大学法学院刘海鸥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尤明青教授对五位新秀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他们对新秀们的发言内容表示赞许,并鼓励年轻学者在学术道路上要不怕质疑、敢于发声。

会议闭幕式由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余耀军副教授主持,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李爱年教授作总结发言。

李爱年教授用“感谢、感受、期待”六个字进行总结。一是感谢,感谢两省法学会对两省合办会议的支持和准批;感谢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承担起首届办会的重任;感谢会务组周到、细致又全面的付出;感谢全程参会的同仁们。二是感受,李教授用程序紧凑、内容丰满、对话热烈和影响深远表达对参会的直观感受。三是期待,希望环境法学人坚持问题导向、问题思维和系统方法,不断深入研究,以优异的科研成果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希望湖南省环境法研究会总结办会经验,在首届会议的基础上办得更好;希冀鄂湘两省环境法学会能够持续合作和发展。

 

至此,“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新进展”学术研讨会暨首届鄂湘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联合年会圆满落幕!

【图/文 会务组】

本站编辑:代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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