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双碳法治十大事件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5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91

2024年中国双碳法治十大事件


为见证我国双碳法治建设的进程,把握我国双碳法治的实践脉络,并为学术研究提供一个观测窗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湖北高院/中碳登双碳法治研究基地)从2023年起开始组织评选中国双碳法治十大事件,并于20241月发布了“2023年度中国双碳法治十大事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为继续展示中国双碳法治建设的成就,本研究院继续推出“2024年度中国双碳法治十大事件。为增强十大事件评选的科学性与权威性,本年度在研究院初评的基础上,特别邀请了国内专研气候法学的八位中青年专家组成遴选专家组进行复评,并邀请十位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进行点评,以深刻揭示十大事件的典型意义。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双碳法治年度十大事件的评选坚持以法律性为第一标准,着重揭示双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的大事件以及与此关联紧密的政策进展情况,一些双碳目标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件,因其与法治的直接关联不大,或者尚未进入实施层面,在遴选时没有纳入。

“2024年度中国双碳法治十大事件课题负责人

  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导)

“2024年度中国双碳法治十大事件遴选专家组

叶榅平(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何香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博导)

张忠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朱炳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宇(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

  琛(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国飞(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副教授)


No.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明确四个转型

No.2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能源法》助推双碳目标实现

No.3 中国参与国际法院气候变化问题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陈述国家立场

No.4 国务院颁布气候变化领域首部专项法规规范全国碳交易市场

No.5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正式重启

No.6 可再生发电绿证市场交易规则正式落地

No.7 ESG强制披露正式开启 应对气候变化成规范重心

No.8 碳足迹管理的规范标准体系初步建立

No.9 全国首例不履行碳配额清缴义务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

No.10 北京首例碳配额变现执行案明确碳配额执行程序


No.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明确四个转型

【事件简介】

20241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7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从12个方面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做了系统部署,要求做到坚持全面转型、协同转型、创新转型、安全转型四个转型。该意见多处涉及双碳工作,包括要求提出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建立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制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和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法律等,目标是到2030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显著增强,到2035年实现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

【专家点评】秦天宝(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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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标志着中国在实现双碳目标方面迈出了更加坚实和果敢的一步。

该意见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它对法律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双碳目标的框架下,提出了要加快推进包括生态环境法典、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等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这一举措表明,中国在追求绿色转型的过程中已经认识到单纯依赖行政指引和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应对挑战,必须通过完善法治保障才能使绿色转型成为一种可持续的社会实践。例如,《意见》提到的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综合评价考核制度的制定,意味着国家在碳排放管理上将进一步精细化、量化,并采取严格的法律约束。这不仅提升碳排放监控的透明度与公正性,也为地方政府、企业等利益主体的低碳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与实施标准。

此外,四个转型协同转型创新转型尤为值得关注。协同转型强调降碳、减污、扩绿和增长的综合推进,要求政策在不同领域之间加强协调性,避免片面追求单一目标而忽视生态和社会效益。如何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减碳与生态保护目标的有效协同?如何平衡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张力?这些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决定转型的成效和可持续性。创新转型则强调要通过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推动低碳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绿色交通和碳捕集等领域的突破。这一要求为法律制定提供了更高的挑战:如何在法律框架下激励创新、保障创新成果的转化,并确保这些创新能够有效推动绿色转型?这需要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意见》作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不仅为中国的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清晰的政策指引,也为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促进绿色转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No.2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能源法》

助推双碳目标实现

【事件简介】

202411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自202511日起施行。该法共九章八十条,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能源法》致力于通过法治途径,推动能源结构优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是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对我国能源发展具有基础性法律支撑作用。该法明确将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作为立法目的,并明确要求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为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了有力保障。

【专家点评】张之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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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能源法治建设迈入了一个新阶段,特别是碳排放双控的入法,为实现双碳目标、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以及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能源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一环,《能源法》明确了能源安全的战略地位,从生产、供应、使用和环境影响等多个方面全面保障能源安全,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体现了我国在全球能源治理中的责任和担当,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为全球能源安全贡献了中国智慧。《能源法》对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确立了能源规划、市场建设、科技创新等基础性制度,妥善处理了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政府在能源领域的职责权限,推动了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环节的市场化改革,加强了能源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提高了能源行业的法治化水平,对提升我国能源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能源法》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绿色元素显著,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能源立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在立法目的上,能源法将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强调坚持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在制度设计上,能源法明确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绿色化低碳化转型,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No.3

中国参与国际法院气候变化问题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陈述国家立场

【事件简介】

20219月起,瓦努阿图等国家开始寻求国际法院就气候变化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并成功推动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相关决议。2023412日,联合国秘书长将这一请求正式提交给国际法院。该案是国际法院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案件,咨询对象是各国有义务采取哪些行动来保护气候系统免受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以及政府的行为或不作为对气候系统造成重大损害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2024123日,外交部法律顾问、国际法委员会委员马新民大使代表中国在国际法院气候变化问题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中进行陈述。陈述涵盖了咨询管辖权、法律适用、各国义务等多个方面,系统阐释了中国关于各国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的义务和法律后果问题的法律观点和主张,全面介绍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进展和成就。中国提出,咨询管辖权上希望法院维护气候谈判主渠道,法律适用应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相关议定书、协定为核心,各国依约明确义务,采取一体化行动,发达国家基于公正和法律规定需承担更大责任。

【专家点评】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佑海老师

本案是首起由全球性司法机构处理的气候变化案件,涉及气候变化问题、海洋环境保护规则的解释与适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可能成为影响今后气候变化国际司法实践的先例,对全球治理和秩序构建影响深远。此次是我国继2009年参与国际法院科索沃独立问题咨询意见案、2024年参与国际法院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问题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之后,第三次参与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我国代表在国际法院气候变化问题咨询意见案中的口头陈述,阐明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各国所应承担的义务,全面介绍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和贡献。多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决策下,我国深度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低碳转型,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推动《巴黎协定》缔结,通过气候变化南南合作机制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增强小岛屿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我国积极参与此次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向世界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务实有效的中国方案和坚定有力的中国声音,充分彰显了我国对人类前途命运高度负责、推动全球治理走向公正与正义的大国责任担当。


No.4

国务院颁布气候变化领域首部专项法规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事件简介】

20241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5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三十三条,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填补了此前市场管理基本依赖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这一部门规章的空缺,也是中国应对双碳领域的首部专项法规。在充分吸收《办法》内容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厘清了我国碳交易管理体系,为碳交易市场提供了新的指引,贯彻落实了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关于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的精神和要求。

【专家点评】汪令新(中碳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作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重点就明确碳市场体制机制、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为我国加快建设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市。同年,生态环境部发布部门规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管理规则,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此次《条例》颁布,标志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政策法规基础框架已初步搭建完成,形成了涵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的多层级制度体系。在此框架下,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将各司其职,共同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顺畅运行。

2024年12月31日,《条例》施行后的首个履约周期圆满收官,配额清缴完成率再创新高,达到99.98%。整体来说,《条例》施行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更加平稳有序,市场活力进一步提升,重点排放单位碳减排意识持续加强,配额清缴完成情况全面趋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全社会实现低成本减排功能不断显现。


No.5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正式重启

【事件简介】

20241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启动仪式在北京绿色交易所正式重启。2023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先后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4项方法学,并确定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为CCER注册登记机构,北京绿色交易所作为CCER交易机构;随后,相关部门又陆续公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等,为CCER正式重启奠定了基础。截至20247月,CCER累计开户4582家,累计成交量4.7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成交额70.92亿元人民币,市场价格从2020年的10/吨左右上涨至20247月的77.93/吨。

【专家点评】刘超(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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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制度工具,也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通行政策手段。在我国当前积极推双碳工作的时代背景下,丰富和完善碳交易体制机制,既是现实迫切需求,又有新的政策依据。预期发挥碳交易机制在落实双碳目标中的核心政策工具功能,必须加快完善碳市场建设,并为保障其健康运行构建完善的制度框架与配套机制。体系完整、功能完备的碳市场包括强制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自愿性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近些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并通过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方式,持续深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但自愿性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则一波三折。2012年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开启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CCER),但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CCER项目备案。2023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布CCER4项方法学、确定CCER注册登记机构和CCER交易机构、上线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公布系列配套规则,正式重启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在促进碳交易中迅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标志着我国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为主体构成一体两翼、以地方碳普惠市场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元性的碳市场体系,正在加速构建。其重要意义在于,通过构建多元的各有侧重但互补衔接的碳市场体系及其对应的配套机制,既引导重点排放企业限排减排,又激励更广泛主体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多措并举,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


No.6

可再生发电绿证市场交易规则正式落地

【事件简介】

202482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规则》共八章三十五个条文,明确了绿证的核发范围、核发流程、交易方式、交易流程、信息披露与监管等关键环节,为绿证市场提供了清晰的制度框架和操作指引,旨在规范和促进绿证的核发与交易活动,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用能单位或个人依需要自愿参与绿证交易。2024122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全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交易数据,截至202411月底,全国累计核发绿证47.56亿个,全国累计交易绿证4.39亿个。

【专家点评】李艳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艳芳老师

《规则》是国家能源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的要求而印发的。其根本目的是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氛围,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和经济社会的绿色低碳转型。《规则》的主要贡献是:第一,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的性质和地位,即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唯一凭证。第二,将常规水电纳入《规则》的适用范围,即《规则》不仅适用于风光、生物质、地热能、海洋能发电,也适用于常规水电。第三,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与交易的职责分工,即核发由国家负责,交易向全社会开放。第四,绿证的交易采用完全市场化运作,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挂牌交易、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方式形成,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直接或间接干扰绿证市场,包括干涉绿证交易价格形成机制、限制绿证交易区域等。第五,规定了绿证2年有效期,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计算,超过有效期或已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应及时予以核销。


No.7

ESG强制披露正式开启 应对气候变化成规范重心

【事件简介】

2024412日,上海、深圳和北京三大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51日起正式施行。该指引将450余家A股上市公司被纳入了强制披露范围,合计占A股市值的51%。同年63日,《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CASS-ESG 6.0一般框架》正式发布,沿用了三大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的内容和结构,为各行业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了贴合实际、易于操作的信息披露标准,同时也是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唯一认可的国别标准,双方已编制关联文件实现互认。20241120日,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正式拉开了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序幕。自此,我国企业的可持续披露将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ESG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

【专家点评】叶榅平(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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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是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发布《谁在乎赢(Who Cares Wins)》报告并提出ESG概念20周年,也是我国ESG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随着全球对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的关注,加强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逐渐成为大势所趋。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在各自领域制定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政策、披露规则或监管要求。但是,在这些政策框架下,我国企业关于可持续信息的披露多数为自愿行为,且所依据的披露标准不统一,不利于鉴证、评级和监管等工作的开展。2024年,我国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三大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与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是我国推动可持续发展和规范信息披露的关键举措。这两个披露文件优化了可持续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披露标准和评估方法,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可操作的披露指引。此外,这两个披露文件扩展了价值链定义,明确了韧性评估方法,强化了重要性原则,这些都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识别、评估并披露可持续信息。总之,2024年,我国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逐步成熟,为我国企业积极适应可持续发展趋势,提升披露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了重要支撑,为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重要指引和动力,同时,也为全球可持续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


No.8

碳足迹管理的规范标准体系初步建立

【事件简介】

202464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十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这标志着碳足迹管理制度开始落地实施。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是《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国家顶层设计文件共同提出的要求。《实施方案》紧扣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提出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有助于加快建立我国碳足迹管理体系,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增进碳足迹工作国际交流互信,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和双碳目标实现。

【专家点评】白明旭(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湖北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白明旭

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初步建立是我国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重要的制度创新。《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明确了碳足迹管理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标志着我国碳足迹工作进入规范化、体系化的新阶段。通过统一碳足迹核算方法,建立清晰的管理框架和实施路径,该体系能够促进全社会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绿色低碳转型,同时提升我国绿色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碳足迹管理不仅是碳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工具,也是推动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手段,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在国际层面,碳足迹管理的标准化和体系化建设,也为我国争取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奠定了技术与制度基础。

然而,碳足迹管理体系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仍面临多重挑战。首先,不同行业和地区在碳足迹核算方法学上的差异性,导致操作实践中的不统一,影响了碳足迹数据的可比性与科学性。其次,碳足迹管理尚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仅依靠政策指导难以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最后,公众对碳足迹的认知程度有限,企业对碳足迹管理的动力不足,社会参与度需进一步提升。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一是加快制定统一的行业核算标准和技术指南,为企业和机构提供操作性强的参考;二是推动碳足迹管理立法,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三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和企业的低碳意识与参与积极性。通过这些举措,我国碳足迹管理体系将更具执行力和影响力,为实现双碳目标和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更多中国智慧与方案。


No.9

全国首例不履行碳配额清缴义务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

【事件简介】

被告贵州某发电有限公司曾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等违法行为分别在20212022年受到三次行政处罚;同时,被告作为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在第一个履约周期应购买碳排放配额缺口821596吨二氧化碳进行清缴履约,但截至2022120日,该公司仅购买碳排放配额3448吨二氧化碳,尚未购买和清缴碳排放配额818148吨二氧化碳。三家社会组织据此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除针对污染行为要求被告承担一系列责任外,还要求被告其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以及超量二氧化碳对大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一审期间,被告公司向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转入资金7318万元用于购买碳排放配额,截至20231228日,上乘公司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应购买碳排放配额缺口821596吨二氧化碳完成了清缴履约。20246月,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关于被告履行请求清缴义务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不再支持;无证据表明二氧化碳排放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故不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请求。故一审判决除支持对污染部分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以及就污染和碳排放违法行为进行赔礼道歉外,没有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2410月,贵州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被收入全球最大的气候变化诉讼数据库——美国萨宾气候变化法律中心数据库。

【专家点评】高利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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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关于不履行碳配额清缴义务而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意义重大,主要体现为:

第一,不履行碳配额清缴行为具有可诉性。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是行政义务,该义务不仅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作用,也具有维护减缓气候变化的公共利益保护作用。社会组织对于不履行清缴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有利于督促企业即时清缴碳排放配额,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法院肯定了其达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条件,即实质上肯定不履行碳配额的可诉性,也为社会组织参与气候治理提供了司法路径。

第二,大量超额排放温室气体是造成环境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二审法院认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引起的气候变暖及关联环境问题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案从风险预防的原则出发,将气候变化的公共利益纳入重大风险防范的范围,体现了我国环境司法的预防性特征。

第三,不履行碳排放清缴行为的损害不宜追究生态修复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是总量控制下的法定义务,不论是行为人自行减排还是通过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碳排放配额履行义务,均可实现在一定时期内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温室气体进入大气后也需要一定时间才会引发气候变化,这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不同,因此,不宜追究生态修复及惩罚性赔偿责任。



No.10

北京首例碳配额强制执行案明确碳配额执行程序

【事件简介】

2023年初,北京市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经仲裁机构裁决后,300余名员工向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丰台法院依法强制处置该公司名下相关财产后,查明该公司名下已无普通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但持有可变现的碳排放配额,故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公司的碳排放配额采取预冻结措施,待该公司履行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后,再推进剩余配额处置程序。20244月上旬,丰台法院向北京绿色交易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预先对北京某公司的碳排放配额成交款进行扣留。随后,在丰台法院的监督及市生态环境局的见证下,该公司现场将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在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挂牌,现场成交碳排放配额1万余吨,成交金额超百万元。

【专家点评】刘长兴(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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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是落实我国双碳目标的核心制度工具。在对碳排放总量进行一定形式的控制的前提下,通过碳排放配额的分配、交易和清缴,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升碳排放权利用效率、引导排放单位减少碳排放。但是,目前各界对于碳排放权(特别是免费配额)的属性还存在较大差异,一种观点强调其私权和财产属性,主张其可以设定担保并可用于司法冻结、债务清偿等;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其作为规制工具的属性,认为其作为免费配额应优先用于完成清缴履约义务。从实践看,各地多是认可其资产属性,并开展碳金融创新;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碳排放配额。相较于2021年全国首例碳排放配额执行案——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本案明确碳排放配额应当优先用于清缴履约,同时明确完成清缴履约后的配额可用于清偿债务,较好地平衡了碳排放配额的政策功能和财产功能;此外,法院还对碳配额强制执行的部门协作和处置程序进行了明确,推动了碳排放配额的执行程序机制的完善。


【本站编辑:黎子航 贾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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