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2日上午,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完善环境保护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研究”课题组承办的第二届希贤环境法高峰论坛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法治保障”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治楼615会议室开讲。本次论坛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召开,来自天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福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单位80余名专家学者和研究生参加了会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展规划部部长兼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高利红教授致开幕辞。
本次论坛共分为两场。上半场为主题演讲阶段,由《政法论丛》主编孙培福教授主持。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发表了主题为“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论 ”的演讲,指出当前法律对于环境犯罪有很好的打击、惩治作用,但是如今仍存在以环境犯罪来追究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现象,混淆了犯罪的界限,反而不利于保障人权和保护生态。孙教授认为防止将一般环境违法行为以环境犯罪论处对于做好环境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惩治真正的犯罪分子、解决生态问题和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针对如何防止这一现象的价值论,孙教授认为有四点:保护人权,比例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违法和犯罪的“二元”区分体系。此外,他认为对刑罚进行评估,对理论观点进行反思,对数据进行评估等十分有必要。最后,孙教授指出要建立完善的理论体系,穷尽一切行政执法的处理手段,对于穷尽一切行政执法处理手段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再运用刑事处罚手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演讲主题是“浅议气候变化司法”。首先,他以美国的气候变化诉讼类型为例,从美国 “马萨诸塞诉环保署”这一案件展开,认为西方国家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司法审判与气候变化法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呈现相互促进的趋势。其次,他阐释了我国的能动司法的一般含义,就能动司法与气候变化治理的契合进行讲解并指出气候变化司法与环境公益诉讼密切相关,同时指出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不足。最后,他针对气候变化能动司法的着力点提出如下观点:第一,以个案纠纷化解为核心;第二,气候变化诉讼的审判应以既有节能减排、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解释及适用为工具和基础(温室气体污染物问题);第三,在传统环境诉讼案件中贯彻气候变化应对理念。
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黄辉教授围绕“生态资源管控和生态安全规制”这一主题发表演讲。首先,他对研究状况和选题价值进行了介绍,指出这一课题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是希望国家生物资源管控和生态安全工作提供行动指南,强化完善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创新我国生物安全监管技术与模式,提升国际生物安全规则制定话语权等。其次,黄教授认为应依循“运行规则建立-运行结构与逻辑-运行支撑体系”的思路,从立法保障和体制机制、实现路径和制度保障这两个模板进行探究。最后,黄教授认为健全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确立并发挥政府在生态安全监管机制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是拟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生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基本结构和生态安全监管的运行机制与实现路径是重点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发表了题为“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问题及其矫正”的专题演讲。王教授展示了几个典型性案例来引发思考并针对案例中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包括:第一,民法典绿色原则适用存在制度障碍,比如义务内容抽象模糊,适用情形含糊不清等。第二,司法审判人员对绿色原则的理解存在偏差,比如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理解偏差等。第三,个别法官引用绿色原则为枉法裁判寻找借口。紧接着,王教授对绿色原则的内涵、属性和地位进行深刻的阐述。最后,王教授认为应以指导、补充作用来正确定位绿色原则,以识别规范冲突、进行价值权衡、需按控量比例原则进行权衡、应当充分说理,避免简单粗暴适用等基本要求来适用绿色原则。
论坛下半场为论文报告阶段,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尤明青教授主持。
高利红教授围绕题为“环境整体主义下的综合污染控制:英国探索及其启发”的论文进行汇报。她首先对英国探索综合污染控制制度之环境许可证制度的背景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她对英国污染控制制度中最佳可得技术、公众参与原则进行了论述。最后,高利红教授认为环境许可证制度的发展呈现出整体主义环境保护理念不断推进的显著特征,其制度法律理念和内容均对我国实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有很大的启发。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自宁教授围绕“美国环境执法中的风险评估制度”这一论题发表了演讲。首先,金教授分析了研究美国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的起因,其次,她对美国的判例法已确立之规范和待解决之争议进行梳理,最后,金教授谈到这一论题将美国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放进制度和历史脉络中把握,更新了对风险评估制度难题的理解,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徐以祥教授演讲题目为“德国的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制度及其启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治国家和系统性环境保护理念下的德国生态环境监管,他主要对德国整体生态环境监管理念和特点进行具体介绍;第二,兼顾行政效能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德国生态环境执法,此问题又分为生态环境执法的权力配置、主要制度措施,行政执法措施内容的执行等;第三,司法对于环境行政执法的保障和监督,主要包括无漏洞的私人法律保护机制和社会组织的行政公益诉讼这两个方面;第四,德国一体化的法治理念和监管理念对我国的启示。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清军教授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规范逻辑”这一主题进行了阐述。他主要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与原有的政府责任清单的联系和区别,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规范化、法治化研究这些问题来引发对此论文主题的进一步讨论。他首先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实践面相及其问题出发,对于责任清单颁行主体、责任清单编制依据、责任清单编制内容及其结构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其次,他认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不同于政府责任清单,它是一种公权力自治规范,具有约束功能和整合功能。最后,他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具体规范路径。
在评议环节,《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科版)》的周振新编辑针对与会专家的汇报内容进行了肯定,这次论坛展示的不仅是思想的激烈碰撞,还展现出学者为重建中华法系而努力的决心,为未来环境法典的编纂出台贡献力量,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立出谋划策。此外,他对本次会议讨论的主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够进一步进行研究,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的于杰编审认为此次会议让在座人员受益匪浅,期待未来再与各位专家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至此,第二届希贤环境法高峰论坛“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法治保障”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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