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译】调整私法以适应气候变化的主张作为新的前沿理论,可能对许多已有的普通法学说构成基本挑战。私法可以有效解决这些争议,在许多情况下它甚至可能比集体公法解决适应气候问题更可取。但是,普通法如何应对新的气候适应争端是个重要议题。在气候变化带来的新情况下,现有原则具有鲜明的化解纠纷的能力,但私人适应争端很可能给普通法带来三个重大压力点。
首先,普通法在解决气候适应争端方面具有广泛而动态的影响范围。在适用私法原则时,法院承认适应不良主张与它们承认未能适应气候条件变化的主张同样重要。正如在其他普通法环境中一样,在裁决气候适应诉讼时,我们认为司法上的谦抑性是必要的。对于绝大多数的气候适应能力索赔,法院可以通过采取传统补救措施(如赔偿)加强私法的目标,而不是命令禁令救济或从事适应反应的司法选择。
第二,虽然许多形式的气候适应很可能会导致管理上的风险,但在某些情况下这是不可能的。气候适应风险的相互管理程度这取决于个人和机构可能获得包括保险在内的信息、资源和风险风险的缓解战略。当事人如果在这些方面存在重大信息不对称时,普通法很可能面临最大的压力,会被要求采取新的教义回应。
第三,私法上总体可预见原则涵盖侵权、财产、合同法等原则,将面临气候适应纠纷的最大挑战。我们提出普通法原则包含了“非平稳性的可预见性”的推定,但这并非严格责任的扩大,也不是对预防原则的规范性承诺(如效率)。相反,我们认为它是对普通法对可预见性的长期承诺作为界定责任的一个简单应用。在私法的不同领域,采取适当的办法将使可预见性继续在向私人个人提供指导方面发挥有用的作用。此外,裁决私人气候适应诉讼的法院将需要认识到,私法在这里的作用与在其他情况下没有什么不同:除了提供受害者的追索权外,私法还为个人和实体在面对新形式的风险时采取的行动提供了指导和理由。习惯法将随着气候变化而演变,有时甚至朝着新的新方向发展(我们只提出了几个方向),但这个核心功能在未来将保持不变。
【文章来源】Rossi, Jim&Ruhl, J. B. (2023). Adapting Private Law for 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Vanderbilt Law Review, 76(3), 827-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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