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教授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或摘编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7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798

       

   近日,我所张宝教授发表的两篇论文分别被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全文转载和《新华文摘》论点摘编,具体如下:

   1.  张宝:《环境法典编纂中民事责任的定位与构造》,原载《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6期,被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2023年第5期全文转载,并被《检察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3版学术栏目摘编。

    2. 张宝:《双碳目标下开征碳税需要处理的三大关系,原载《税务研究》2023年第1期,被新华文摘》2023年第9期论点摘编,摘编标题为“碳税和碳排放权可以协同增效”。


 《新华文摘》2023年第9期论点摘编如下

   张宝在《税务研究》2023年第1期撰文指出,税收在推进“双碳”目标实现中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是国际上最为常见的两种减碳制度安排,但对于二者关系,一直存在不少争议。在我国当前已经开始推行碳排放权交易的背景下,是否还有碳税存在的空间,是开征碳税需要解决的“门槛”问题。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各有利弊,据此学术界形成了“碳税说”“碳排放权交易说”以及“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并行说”三种观点。而更多的学者认为应当发挥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优势互补的作用。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在不同的控制模式下各有其优势:在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因其减排效果确定、实施阻力小等更具优势;在以强度控制为主的区域,碳税则是更为适合的手段。故而,在我国多数省份尚未实现碳达峰、且碳排放权交易适用范围较为狭窄的背景下,碳税开征有其必要性;即便完全转向总量控制,碳排放权交易因其交易成本高亦难以覆盖所有的区域和行业,碳税仍有其存在的空间。



 《检察日报》摘编如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宝:

  环境法典应创制特别民法规范

  生态环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复杂性。鉴于生态环境领域并未发展出独立的合同责任规则和规范需求,故环境法典民事责任编纂的重心主要在于规范环境侵害行为引发的私益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民法典绿色条款为这两种责任提供了基础,但也存在私益侵权责任规则难以一体适用于各种污染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难于沿用传统侵权法理等问题。私益侵权责任的不足虽可通过修法而在民法框架内解决,但不妨碍通过环境法典建立特别民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具有“公法性质、私法实现”属性,需要通过环境法典全面创制以“生态修复论”为中心的专门责任。同时,鉴于行政机关身兼索赔者和执法者双重身份而可能引发法理冲突和适用冲突,环境法典编纂时宜将执法权限于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与污染和破坏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损害填补则由民事责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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