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公益诉讼主体改为“有关组织”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5日 来源: 浏览量:315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在29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八次委员长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汇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法律委建议,将公益诉讼主体改为有关组织

 

  原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会议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在这一条中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有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我国公益诉讼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做法也不统一,可在条件成熟时再对公益诉讼的有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对上述规定中社会团体的范围有不同认识,建议将这一条中的有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有关组织。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原修改决定草案第八条中规定: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上述规定应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相衔接,同时审判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既涉及回避问题,也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这两种不同处理以分别规定为宜。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 201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编:430073
技术支持:京伦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