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CSSCI法学核心期刊中环境法文章统计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4日 来源: 浏览量:512

1、《中国法学》(2篇)

 

环境质量目标主义:关于环境法直接规制目标的思考(2015年第06期)

作者:徐祥民

机构:中国海洋大学

摘要:生态文明要求环境法反映环境保护的本质,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不法行为惩罚主义的环境法以行为人"不犯"为直接规制目标,无法控制由不同环境消费者实施的总行为;总行为控制制度以控制总行为作为法律的直接规制目标,可以控制总影响,便于实现既定的控制目标,但这种制度下的总行为控制边界不一定符合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环境质量目标主义主张把环境质量目标确定为法律的直接规制目标,并根据环境质量目标的要求构建环境法。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环境法是环保目标先定的法、政府负责的法、服从科学的法,既便于实现立法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又能使法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更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环境法的制度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决策制度、环境规划制度和环境质量及环保业绩评估制度等。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质量目标;总行为控制主义;不法行为惩罚

 

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2015年第02期)

作者:竺效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5条是否适用于因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困惑,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以环境科学、生态学关于"环境"的基本概念为出发点,"生态环境"并非一个科学的用语,仅可与"生活环境"并列用于非环境、非生态领域。而《侵权责任法》之"准历史解释"所谓的"污染生态环境"实质上指污染自然环境,对称于污染人工环境。因此,该法第65条所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致害原因行为不包括破坏生态的行为。基于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两分法,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将《侵权责任法》扩大适用于因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情形,以立法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之原因行为的范围进行了拓展,这一新法、特别法上的立法发展具有国际先进性。

关键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侵权;原因行为

 

2、《法学研究》(2篇)

转基因作物基因污染受害者的请求权(2015年第06期)

作者:阙占文

机构: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转基因作物对其他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分为处于实验阶段的转基因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和已经许可上市的转基因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实验阶段,转基因作物尚处于风险交流和风险评估阶段,具有高度危险性;已经许可上市的转基因作物虽不排除风险,但危险性较低。于实验阶段发生的基因污染,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高度危险责任。基因污染一般发生于相邻土地间,侵害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权,已经许可上市的转基因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应适用物权法第90条之不可量物侵害。基因污染对土地、作物造成有形损害后发生的损失,不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基因污染导致非转基因作物无法以非转基因产品标识投入市场或者只能以转基因产品标识投入市场,且并非当地惯行做法和不可防范时,受害者没有容忍义务,可以行使妨害防止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基因污染;危险责任;不可量物侵害;容忍义务;纯粹经济损失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再论(2015年第02期)

作者:巩固

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从宪法与民法之别、权利与权力之别以及宪法第9条的完整表述来看,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确定无疑。作为国家对于公共资源的一种"公权性支配",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质是对资源利用的"积极干预",内容在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加以行使,并为这三种权力施加规范与限制。在实践层面,资源国家所有权只有衍生出以资源实际利用者为主体、以对资源物的合理利用为内容的私权性的"资源利用权",才能真正形成资源利用秩序。日常生活中在民法层面使用的"国家所有权"的本质是"公共法人所有权",其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成立须一系列条件支撑,范围较窄,其与"宪法国家所有权"的区别是划分"国有私物""国有公物"的前提。资源国家所有权来源于主权但不等于主权,其为资源主权的积极行使创设权力载体和概念装置,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私权;主权

 

3、《政法论坛》(3篇)

森林法立法理念的法理分析(2015年第03期)

作者:宦胜奎

机构: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摘要:描述性意义上的立法理念既反映了人们对于立法的认识,又是指导立法活动的理论基础和起主导作用的价值观。透过对三十年来我国森林立法的过程和主要内容的分析,能够从法理层面归纳出其立法理念。这一理念的产生有其历史传统、政治体制以及国际背景等因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旧的立法理念应适应于新的变迁趋势。

关键词:森林立法;立法理念;林业政策;立法模式

 

WTO体制下的动物福利与贸易自由——基于海豹产品案的思考(2015年第02期)

作者:郭桂环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河北师范大学

摘要:海豹产品案1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第一起直接以保护动物福利为由进行贸易限制的案件。20131125日该案发布专家组报告,认定欧盟实施的海豹禁令是为了保护动物福利相关的公共道德,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但同时认定该措施不是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实施,违背了欧盟在WTO协议下的相关义务。动物福利问题已经进入到国际贸易领域,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将动物福利标准和贸易挂钩。WTO规则在追求自由贸易目标的同时,要适当兼顾非贸易价值目标——动物福利,在国际义务与国内立法之间寻求适当平衡。

关键词:公共道德;动物福利;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我国气候变化法立法刍议(2015年第01期)

作者:李玉梅

机构: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学系

摘要:运用立法手段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化议题,引起了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简单拼凑的气候变化"马法"不利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应该构建以气候系统综合保护为目标的"伞状法律体系",一方面加快制定气候变化"伞冠法",为气候变化管理提供安定性依据;另一方面,改造现有法律中与应对气候变化不相适的内容,完善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可持续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排放和污染、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和措施,发挥气候变化"伞柄法"的有力支撑作用。

关键词:气候变化;马法;伞状法律体系

 

4、《环球法律评论》(1篇)

环境规制俘获的法律防范——基于美国经验的启示(2015年第01期)

作者:陈亮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摘要:规制俘获理论是研究政府规制过程中各利益集团相互行为关系的理论,其主张规制是企业争取来的,相应规则和运行都应当为企业利益服务。规制俘获理论的这一主张,不仅影响了美国环保局的身份定位,而且影响了美国环保局的内部结构,更影响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环境法律的制定,促使环境规制从"命令控制型"转向"经济激励型",限制宽泛的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权,激励公众参与政策之形成与实施,以及强化信息公开等等。对我国而言,规制俘获也是环境执法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伴生现象。美国对环境规制俘获的法律防范经验,对我国环境规制的完善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更多还原

关键词:环境规制;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规制俘获;环境执法

 

5、《法学》(3篇)

典型环境案例的案例指导功能之辨——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3个典型环境案例为样本(2015年第10期)

作者:张忠民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案例指导制度之框架下,典型环境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有效补充应在较低的效力位阶、相对局限的专业案件领域发挥着"准指导"的参考作用。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3个典型环境案例的规范样本看,典型环境案例的格式不统一、代表性不足、系统性考量欠佳以及编写相对粗糙等不足已影响到其发挥一定的案例指导功能。应从文本内部的各项逻辑要素的规范和案例外部的诸多影响因素的协同入手,强调典型环境案例"可以参照"而非"应当参照"的法律效力,确保其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成功"效仿"和案例指导功能的部分发挥。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典型环境案例;案例指导功能

 

论我国环境法中的总行为控制制度(2015年第12期)

作者:徐祥民

机构: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总行为控制为直接规制目标的环境法许可执法者设定一定的目标,并为此目标而采取行动。贯彻总行为控制主义的环境法的突出特点是不关心作为个体的自然人、企业等的行为以及个体行为的单个结果,而是以对环境的总和性影响和造成总和性影响的总和行为的控制为目标。我国环境法律中的总行为控制制度主要包括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取用总量控制制度、基本环境能力保持制度、保护区制度和环保"红线"制度、环保名录制度、环保规划制度等。总行为控制制度之所以未给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带来期待之成功,与其不是我国环境法律法规普遍采用的制度、处于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的边缘、有关法律宣示建立的总行为控制制度缺少操作规程的支持、法律宣示的总行为控制制度没有做好让政府负责的准备、现行法律的实施无法保证总行为控制指标符合社会所需要的环境质量标准等密切相关。

关键词:总和行为;总行为控制制度;总量控制;中国环境法

 

机动车单双号常态化限行的环境法治之辨(2015年第02期)

作者:竺效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当前热议的"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措施"应属于"非以在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区分"为基础的措施,是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方式间接降低机动车低速行驶或怠速期间对大气环境影响的一种行政管制措施,其折射出的依然是行政机关"命令控制"的传统环境行政管理思维。须将机动车环保限行措施纳入以"政府-企业-公众(社会)"互动框架为核心的新型环境法之中,以多元治理克服单一"命令控制"之不足。《大气污染防治法》未来应在实现向第二代环境法转型升级的前提下规范之。

关键词:大气污染;机动车限行多元治理;第二代环境法

 

6、《法学家》(1篇)

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融合——兼论中国特色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2015年第01期)

作者:黄忠顺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既不能绝对对立,也不能不作区分地简单合并。通过实体或程序赋权方式,给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私益性诉讼实施权,或者给私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公益性诉讼实施权,可以实现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有机融合,据此构建中国特色的团体诉讼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团体诉讼;诉讼实施权

 

7、《现代法学》(4篇)

美国环境公众参与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启示(2015年第04期)

作者:张辉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作为公众有权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和实施环境监督的"公众参与理论",无论是在国际法层面,还是在国内法层面,均构成了当前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所承载的公众参与权,在有些国家或地区甚至已经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或者作为一项环境法律权利被规定在环境基本法律之中。它既体现在环境决策行为之中,也体现在环境违法监督行为之中,"公众参与"俨然已经构成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理论基础,深刻地反映在美国"公民诉讼"的诉讼机制之中,也必然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石和制度内容。

关键词:公共参与;公民诉讼;环境公益诉讼

 

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的构建(2015年第03期)

作者:竺效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补充环境风险的行政监管、分散被保险企业的赔偿风险、及时救济受害人等环境、经济、社会方面的综合效益。我国2007年以来的试点实践已充分表明,缺乏相应的立法基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事业的建立和发展必然陷入"叫好不叫座"的僵局。2014年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仅增加了鼓励投保条款,尚无法满足现实需求。针对现有分散立法模式的缺陷、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们应加快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其立法框架也应当具有适应当代环保需要的结构特征。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立法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类型界分与功能定位——以对环境公益诉讼二分法否定观点的反思(2015年第06期)

作者:黄锡生;谢玲

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环境公益诉讼是原告以"凡市民"中一分子的身份诉诸司法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并非通过与环境行政监管者的结盟为环境行政监管补强,而是通过"监管监管者"来实现环境公益目标之维护。环境公益与私人利益的内在关联是环境公益转化为私主体诉诸司法之权利的最终根据,"利益归属主体""利益代表主体"的疏离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诉讼法上的依据。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功能定位及诉权基础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仍具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属性。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讼类型;功能定位;诉权

 

东道国的环境措施对征收的抗辩(2015年第02期)

作者:刘俊霞

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出现了一些利益冲突。东道国为保护本国环境免受投资活动的损害而采取的环境措施可以作为排除征收的例外理由,因为环境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构成了公民私权自由的边界,当然地阻却了某些干涉与阻碍私权行为的违法性。当然,为避免环境措施的滥用,需要对其正当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之所以考虑环境因素对定性东道国征收行为的影响,目的在于保证更重要利益的优先地位,同时寻求东道国环境公共利益与外国投资者私人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环境措施;征收;抗辩;正当性证明;平衡

 

8、《法律科学》(4篇)

环境救助报酬标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从物权到侵权责任的思维转换(201506期)

作者:高俊涛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摘要:构建环境救助报酬制度,按照传统的物权思维,应采用海洋环境标的立法模式,但该模式存在许多障碍,难于付诸立法实践。按照侵权责任思维,可采用环境损害责任标的立法模式,该立法模式具有可行性特征。推进环境救助报酬制度建构,应从传统的物权思维转换到侵权责任思维,采用环境损害责任标的立法模式。环境损害责任作为救助标的,须定位于可以经济价值量化的民事环境损害责任,同时还须按照生态化要求对环境损害内涵进行重构。

关键词:环境救助报酬;救助标的;环境损害责任;法律生态化

 

基因改造生物环境污染损害的私法救济(2015年第05期)

作者:王康

机构: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基因污染在法律上应被视为危险行为,在损害形态上表现为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的典型复合,同时体现了损害危险、损害风险的意义。我国现行侵权法规范只能在解释论的基础上有限地回应基因污染损害的救济,但存在固有的障碍。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因应基因技术对法律理性的挑战,我国未来侵权法秩序应吸收风险责任理念,确立风险预防和社会共存原则,以实现技术进步与风险控制之平衡。应通过管制法对经营者施加高度注意义务,对基因污染损害预防的风险成本进行公平分配,并在私法中构建作为危险责任的基因污染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将环境权纳入法益序列,把生态损害纳入侵权法可予救济的范围。通过制定基因技术法对包括基因污染责任在内的综合救济体系进行一揽子规定,是立法论上有关基因改造生物环境污染损害救济的最优方案。更多还原

关键词:基因改造技术;基因污染;转基因生物;风险责任;基因污染责任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2015年第04期)

作者:张忠民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诉讼标的)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所代表的普遍的环境公益与被告所体现的具体的环境私益之间的诉争,决定了法院在审判中的目标指向和作用范围。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别的诉讼,应建立二元制的审判对象体系并确立相应的识别标准,分别解决起诉主体资格问题以及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等实体性问题。正确认识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在把握环境公益诉讼、明确当事人争执的核心、划定法院裁判的范围、准确适用既判力规则等方面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对象;诉讼标的

 

页岩气特许权的制度困境与完善进路(2015年第03期)

作者:刘超

机构:华侨大学法学院

摘要:页岩气开发已被纳入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但自然因素与制度缺陷共同导致了当前的页岩气勘探与开发的现实困境,并且制度缺陷加剧了自然因素的制约作用。我国页岩气特许权制度的缺陷构成了页岩气勘探开发的重要制度障碍,页岩气特许权制度实施存在诸多困境:设置页岩气特许权中的主体身份歧视、页岩气特许权制度对权利人行为全过程控制的疏忽以及对页岩气特许权人权利保障的阙如。欲推动我国页岩气产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首先重视与改造页岩气特许权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页岩气特许权;制度困境;过程控制;社会义务

 

 

9、《法学评论》(7篇)

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的证成与判定(2015年第05期)

作者:刘超

机构:华侨大学法学院

摘要:学界较为普遍地从环境侵权责任的无过错责任性质和《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立法表述否定环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行为违法性要件,梳理其逻辑,或是狭义地将"违法性"等同于"违法",或片面地将污染者责任与污染受害人权益绝对化,忽视"环境侵权行为"的社会价值。在认定环境侵权责任时应当采纳违法性要件,对于环境污染侵权可以结果不法判定行为违法性,同时兼采正当权利行使与社会利益衡量规则;对于生态破坏侵权可以行为不法判定违法性,注重环境标准的行为判断功能。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行为违法性;判定;利益衡量

 

环境司法的公共治理面向——基于环境司法中国模式的建构(2015年第04期)

作者:杜辉

机构: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

摘要:对环境司法中国模式的理解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我国环境司法体系建设的完整性。除了传统上以纠纷解决、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司法类型之外,环境司法还应有一种治理型的司法面向作为补充。治理型环境司法的合法性源于它的功能反思性和结构开放性。基于对其内容表现形态的判断,推进治理型环境司法必须在宏观上建立司法、政治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机制,在中观上确立治理型环境司法独特的规则与常规,在微观上建立个案基础上的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机制。

关键词:环境司法;治理型;公共政策评价;利益衡量

 

专门环境诉讼的内涵界定与机制构想(2015年第03期)

作者:蔡学恩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环境风险时代,环境纠纷频繁发生且引发群体性侵权,这拷问与冲击了当前的环境侵权诉讼机制,且提出了专门环境诉讼的机制需求。专门环境诉讼是一种独立于传统三大诉讼的全新的诉讼类型,该机制体系应当包括环境诉讼主体的扩大化、环境诉讼的目的明确化、环境诉讼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特定化、环境诉讼程序机制的针对性以及在环境诉讼责任承担中增设大规模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基金等内容。

关键词:大规模环境侵权;专门环境诉讼;内涵;机制

 

环境保护检举权及其司法保障(2015年第03期)

作者:沈跃东

机构: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保护检举权是一项具有公法性质的权利,它为公民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了通道。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诸多法律、法规、规章对此项权利作出了规定,但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权利内容的规范内涵尚需厘清。有关环境保护检举权的争议诉诸行政诉讼,在我国不存在制度障碍,但需要注意司法审查强度的合理运用。这对纯粹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检举人具有重要意义,其公益诉求无须诉诸作为客观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在作为主观诉讼的行政私益诉讼中即可获得救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进和完善,应该重视检举权的这一制度功能。

关键词:环境保护;检举权;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强度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限制——以德国利他团体诉讼制度为借鉴(2015年第03期)

作者:高琪

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如今虽已正式生效,但立法过程中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限制的激烈争论不应随着立法工作告一段落而被遗忘。文章将结合德国利他团体诉讼的相关经验,重新识别、审视原告适格之争背后未解的、甚至被忽视的法律问题。文章将首先关注社会组织原告适格的理论基础,进而从法律人格、法人类型、登记级别限制、活动实绩和能力、以及适格与否的判断方法等方面具体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限制。一个基本结论是:除了对原告法律人格部分的限制有所不周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度放开"的忧虑几成伪命题。更为紧迫的需求,应是如何加强符合适格要件限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能力。然而,德国环境利他团体诉讼的经验也表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存在根本性局限,试图以此弥补环境保护行政监管之不足有南辕北辙之嫌。在此情况下,仅仅放宽原告适格限制,增强社会组织的相关人员、资金和组织能力还远不足以保障制度设计初衷的实现。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利他团体诉讼;社会组织;原告适格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检视(2015年第02期)

作者:孟甜

机构: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环境政策与立法已经建立了多元化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然而,实践中的大量问题暴露了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具体案例和调查数据等实证资料的分析,概括了不同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利弊,并从制度设计、制度激励、制度实践等环节对现实中环境纠纷解决制度供给与实践运作相互背离的深层原因进行了探讨。最后,针对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从完善环境纠纷解决法律机制的立法、健全环境纠纷解决的支持体系、优化制度运行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纠纷;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建议

 

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2015年第01期)

作者:竺效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2007年以来的试点已证明,未形成起码的法律体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事业的建立必然陷入"叫好不叫座"的僵局。2014年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仅新增了鼓励投保条款,未能打破上述僵局,但已宣告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新阶段的开始。未来应建立三个板块组成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国性立法的体系。当务之急是尽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并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单行法修改中适时规定强制投保条款。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

 

10、《法制与社会发展》(1篇)

论法国环境立法模式的新发展——以法国《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的制定为例(2015年第02期)

作者:王树义;周迪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国作为西方法律文化的发源地之一,其立法模式颇具特色,尤其是环境立法模式。随着2009年和2010年《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的制定,法国环境法之立法模式出现新的突破。文章从分析立法模式这一概念入手,通过对《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立法过程的实证考察,对其环境立法模式及其最新发展进行系统解析,以期对我国环境立法模式的完善提供思路。

关键词:法国环境法;立法模式;《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

 

11、《法商研究》(3篇)

环境法上按日计罚制度的规范分析——以行为和义务的类型化为中心(2015年第05期)

作者:杜辉

机构: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

摘要:按日计罚制度在我国仍是一个尚待检验的执法实验。违法排污的行为类型及其所违反义务的类型共同构成了解释、检讨和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的基础。在规范层面,按日计罚涵摄"直接禁止""限期改正"二元结构,它们在法理上可以被分别解释为秩序罚和执行罚。按日计罚旨在促使义务人停止违法行为或为积极改善的义务,而非以处罚为终极目的,因此其适用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并在相关规则约束下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建构系统的方法体系。

关键词: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秩序罚;执行罚;类型化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疑难问题研究(2015年第03期)

作者:彭文华

机构:苏州大学王建法学院

摘要:破坏重大野生动物资源安全行为侵犯的法益可以包含公共安全。纯粹人工驯养或培育的动物不属于野生动物。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整只野生动物以及直接从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分子手中获取的野生动物的组织或器官,应认定为野生动物。本类犯罪与相关犯罪发生竞合时,一般应按照"从一重处"原则进行处理。本类犯罪的量刑标准除采用数量标准外,还应采用量比标准作为补充。在计算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时,应当将单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拥有的组织或者器官作为动物整体看待。

关键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野生动物;公共安全;竞合犯

 

环境保护权利话语的反思——兼论中国环境法的转型(2015年第02期)

作者:陈海嵩

机构: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受到环境保护权利话语的强大影响,分别形成了环境权理论和环境维权解释框架。尽管目前对环境权理论已经有所反思,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权利话语的支配。对当前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深入分析表明,公众基于环境权利意识觉醒而通过群体性事件维权只是权利话语的理论想象而不符合中国现实;而基于环境维权框架提出的法律对策也面临着诸多困境,阻碍了现实问题的解决。因此,应在肯定环境保护权利话语历史贡献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反思,并在环境法理念、功能和制度层面上予以适度调整。环境法学者应在破除权利话语迷思的基础上,对理论的边界与实践的发展保持自我反省和高度敏感,方能实现环境法的转型与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保护;权利话语;环境群体性事件;环境法转型

 

12、《比较法研究》(1篇)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2015年第04期)

作者:曹明德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发端于美国,作为一种公民执法,旨在调动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环境法的遵守和执行,以弥补环境保护中所存在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缝隙。中国近年来修订了《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明确允许部分非政府环保组织可以代表公共利益对污染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为司法上的诉讼资格、非司法上的诉讼资格以及谨慎诉讼资格三种,既有公民个人的诉讼也有社团组织的诉讼,两者有其各自的判断标准;而中国法律只允许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部分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个人则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成本的转移方面,美国国会认为律师必须生存,因此,法律规定取得压倒性优势胜诉的原告律师可以获取律师费,诉讼费由败诉的当事人来承担;而中国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判决由败诉的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原告的律师费。为了鼓励环保组织及环境律师从事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应当从制度层面解决从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律师费问题。更多还原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律师费;诉讼法;诉讼资格;私人检察官;

 

13、《中国社会科学》(1篇)

环境治理约束下的中国能源结构转变——基于煤炭和二氧化碳峰值的分析(2015年第09期)

作者:林伯强;李江龙

机构: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能源经济与能源政策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在环境治理约柬下,中国能源结构转变及其对煤炭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是目前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基于环境治理倒逼能源结构变化这一事实,构建一个包含环境治理的中国能源综合预测框架,并考虑到能源供应约束和政策目标约束的影响,对中国环境治理背景下煤炭需求以及二氧化碳排放的预测结果表明:以环境治理为目标引致的能源结构转变,可以对煤炭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起到显著的抑制作用,煤炭和二氧化碳峰值提早出现将成为自然过程,而不会明显抑制经济发展。

关键词:环境治理;能源结构转变;煤炭消费;二氧化碳排放

 

编辑:黄剑勇;陈乾

以上数据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网搜集整理,转载务必说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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