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总体贸易关系为垂直贸易,具有剥削、掠夺和不平等性,发达国家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环境利益甚至生命为代价的。因此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减灾防灾和环境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国际减灾十年”活动的基本目标也正是通过开展国际协作,进行有效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使经济发达国家援助发展中国家,以达到减轻全球自然灾害危害的目的。努力构筑世界经济新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摆脱经济剥削的需要,同时也是减灾防灾的需要。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基本上仍是二战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大国建立的世界经济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发达国家利用世界市场和不平等贸易等方式,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并转嫁环境灾害和社会危机。为打破这种不平等的经济秩序,60年代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曾进行了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问题上仍有漫长的路要走。为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应携起手来,共同为构筑国际经济新秩序而继续努力。
关键词:国际环境责任 《京都议定书》 公平责任
一、国际环境责任承担的现状
自世界各国领导人于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绘制出可持续发展的蓝图之后,10年来,在人类的精神生活和理论世界里充满了那个可持续发展的憧憬。然而,里约热内卢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简称里约会议)达成的协议和共识并没有落实,里约会议达成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共同任务、不同责任”,并没有得到大部分甚至主要国家的认可。我们好像是热脸贴上了冷屁股。究其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没有也不愿承担其条约所规定的责任。甚至某些发达国家在具体问题上根本就不准备实施这一原则。一些国家曾希望,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能就强制实行《京都议定书》达成一致,但在部分发达国家还没有批准该议定书的情况下,这一愿望如何能够实现?另外一个问题是,里约会议通过的计划没有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环保资金的来源。发达国家在那次会议上承诺要把用于环保的资金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33%增加到0.7%,但是,除了荷兰、挪威、瑞典和丹麦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的承诺目前都没有兑现,致使许多发展中国家保护和整治环境的希望化为泡影。众所周知,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占全球的一半以上,即使把国民生产总值的0.7%全部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环保援助也不算多。然而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抽出大笔资金用于环境的保护和整治。问题是,能调拨出资金来用于落实环境规划的毕竟是少数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国家,特别是那些欠发达国家,根本拿不出钱来落实庞大的环境规划。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比签订成堆的条文更有意义和价值!
生态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的问题。1992年,国务院总理李鹏在联合国环发大会上就这一问题作过深刻的论述。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生态恶化、环境污染主要在发展中国家表现异常强烈,发达国家生态环境反而有所好转,但是这只是一种表象。就世界范围而言,发达国家应在全球生态环境危机中承担更大的责任。如美国是世界上能源消耗量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二氧化硫排放量最多的国家。在导致酸雨的二氧化硫和氧化氮的排放量中,发达国家占85%。据统计,目前占世界人口总数四分之一的发达国家消耗的能源占世界总消费量的90%,木材的85%,钢材的72%。发达国家对这些资源的人均消费量是发展中国家的9倍—12倍,美国人均消费的煤和石油是非洲居民的500倍和1000倍。针对这种情况,温哥华大学教授比尔·里斯警告说:“如果所有人都这样生活和生产,那么我们为了得到原料和排放有害物质需要20个地球。”目前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的利益将高能耗、高消耗、高污染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将有害有毒物质,包括生产生活垃圾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通过不平等的国际贸易体制从发展中国家获取廉价的自然资源,如日本1980年—1990年间森林面积消失量为零,森林覆盖率达到65%,而每年木材进口量占世界木材出口总额的40%。为此,发展中国家在这种贸易中付出了过度开发资源的沉重代价。[1]
二、为何要让富人为穷人埋单?
1989年12月,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4/207号决议,要求国际社会包括各国政府、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科学机构努力密切合作,“作为当务之急,准备关于气候问题的框架公约和包含具体义务的有关议定书”。随后的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建立政府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委员会试着进行谈判工作。
1991年2月在美国华盛顿开始举行谈判来,各国政府之间一共举行了数次谈判,并最终于1992年5月9日就公约条文达成妥协。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供各国自由签署,有154个主体签署了该公约。公约于1994年生效,截至到2004年已经有180多个国家或地区加入了该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由序言、26个条款和两个附件组成,大致可以分为介绍性条款、缔约国义务、履约机构和程序和最后条款等四个部分。该公约虽然没有对各国限排温室气体规定具体的指标,但它是第一个由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参与谈判的国际条约,它以国际立法的形式承认气候变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为今后采取国际行动奠定了广泛的基础。该公约以质量为标准确定了最终目标,即“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由于存在科学不确定性以及谈判中各国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公约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公约只是原则性地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国(即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有义务率先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但它没有规定具体的限排指标和时间表,而是留待给日后的附件、议定书或其他方式予以充实和细化。此后1995年在德国柏林召开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通过“柏林授权”(The Berlin Mandate),认为公约关于附件一国家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的规定是“不充分的”,并同意开始制定规定具体限排义务和限排时间表的议定书。1997年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期间,各缔约方代表终于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使得《公约》的实施向前迈进了实质性的一步。
《京都议定书》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定性限制的作法改变了《气候变化公约》中的规定,对其附件中缔约方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强制各方需在201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排放水平至少要减少5.2%,其中欧盟、美国、日本分布为8%、 7%、 6%。这是人类历史上仅有的以国际法的形式对特定国家的特定污染物排放量做出定量限制。同时还引入了帮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减轻其承担减排与控排义务负担的3个“灵活机制”即:发达国家与村“苏联”东欧经济转型国家之间的“联合履行机制”,发达国家之间的“排放贸易机制”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清洁发展机制”。这些机制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可以采用成本效益最佳的方式来削减排放二氧化碳。尽管《京都议定书》朝着温室气体减排方向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但作为各方谈判妥协的产物,它仍遗留下许多悬而未解的问题。由于美国与欧盟在吸收汇、京都机制的补充性和遵约制度等重要实施问题上分歧严重,2000年11月召开的海牙会议无果而终。但是,各缔约方均表示要继续敞开谈判大门,今年7月在波恩召开第6次缔约方大会续会,继续就《京都议定书》实施细则问题展开谈判。而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总统小布什以“它使世界上80%的人口免除履约的责任,其中包括中国和印度等人口大国。议定书会严重损害美国的经济。”为由宣布抛弃《京都议定书》及其在竞选中所做出的限制美国电厂二氧化碳排放的承诺。
虽然在控制气候变化、削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责任问题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即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气候变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气候资源负有共同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这就是国际环境法上著名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原则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这两种责任的重心分别置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具体而言,就是发展中国家应当与发达国家一道承担控制全球变暖的共同责任,而发达国家则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是主要的责任。为什么呢?
首先,这种规定当然不是发展中国家以经济发展水平低、科学技术落后、专业人员匮乏等为由,逃避、推脱自己应当承担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而是因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为了保护全球性的气候资源,仅靠少数几个发达国家的努力是无法奏效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对国际控制气候变化的成功是必不可少的;况且全球变暖对发展中国家同样有不利的影响,气候变化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对发达国家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与发达国家一道承担起控制全球变暖的共同责任。只所以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责任,乃是因为,发达国家在历史中的地位和在全球环境问题的作用上差别很大。发达国家对地球的环境问题承担着无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不是小布什的表面的不公平论能够抹杀的。他的话无法否定美国富有的经济是建立在对世界能源资源和大气温室气体容量资源比其他国家更多消耗的基础之上的现实。无论从历史责任看,还是从现实人均排放水平和经济、技术实力看,美国无疑都对全球气候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特殊责任。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虽然负有控制全球变暖的共同责任,但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是主要的责任。这种限制是由全球环境问题形成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所决定的。历史上,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实现是建立在掠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资源和能源的基础上,以长期过度消耗化石燃料等地球资源和过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为代价的,现在的全球变暖问题也主要是这个原因所引起的。当前,根据国际能源署的统计,美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占全球的25%,人均排放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5.2倍,是德国的1.9倍,英国的2.2倍,日本的2.25倍,法国的3.2倍,更是中国的8.7倍。因此,无论是根据社会公平观念、还是环境法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受益者分摊补偿”原则,美国发达国家都理应比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更主要的削减温室气体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但在公约中得到了原则性的宣告,而且还得到了有关条款的具体体现。公约第4条第2款(a)项要求发达国家应当“带头依循本公约的目标,改变人为排放的长期趋势”;为此,公约第4条第2款其他款项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规定了许多具体承诺,包括: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采取措施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无害技术。期望以此能够唤起世界各国之间在环境问题上的公平解决办法。
三、如何推进各国在环境问题上的公平责任
《京都议定书》第24条规定“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55个《公约》缔约方、包括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合计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已经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因此议定书的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有55个以上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批准加入《京都议定书》;第二,必须有1990年累计排放量占当年附件一缔约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55%以上的附件一缔约方批准加入《京都议定书》。其中,后面的条件格外重要,它是决定议定书是否生效的决定性条件。
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有的附件一国家中,美国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占附件一缔约方的52.9%(不计入土地使用和森林的碳吸收作用)或51.3%(计入土地使用和森林的碳吸收作用)。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美国的参与,即使其他所有的附件一缔约方都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也无法满足《京都议定书》生效的法律条件。可以说,美国实际上拥有决定议定书是否生效的否决权(veto)。所以,美国对《京都议定书》的放弃,一个最恶劣的后果就是致使《京都议定书》将无法生效。
美国对大气温室气体容量资源的过多占有,意味着美国经济通过大量温室气体排放而给国际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全球气候变化压力,而这一压力的代价是要由全人类共同承受的。这是一种典型的环境外部性。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及早、公正地解决,将导致各国在政治、经济上的差异进一步拉大,将妨碍着各国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共同政治意愿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影响妨碍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有效实施。然而如果各国通过劝说美国回到《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轨道上来;美国政府短期内不会轻易转变立场,这是由美国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和利益集团的压力所决定的,外部作用的影响会十分有限。二是重开谈判,寻求新的协议;美国毫无疑问会提出更高的谈判要价,进而要求修改《议定书》规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责任和权利,要么减轻自己的责任,要么坚持对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提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从美国利益出发,美国的重点似应在减轻自己的责任上,而要求将主要发展中国家纳入限排温室气体之列,则更像其开脱责任的借口。如果但无论怎样,这些要价都会遇到来自其他缔约方的抵制。如果仅仅是为了美国一方的利益而赋予美国独特的权力去改变世界签订公约的否定权,对未来的世界的秩序和风气必将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三是修改《京都议定书》生效的法律条件,完全不用顾及美国的作用,使其他公约附件一缔约方自行履行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责任,而任美国在排放限制之外。
如何推进各国之间关于环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美国的排斥而导致了一个泥沼。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显然仅仅依靠各国严厉的谴责是没有用处的。在目前这个世界局部稳定,全局混乱的状况下祈求全世界都依美国的行为而受制对世界的未来和未来的新秩序的建立将是一个很难的转折。笔者以为,美国在如今的环境下依然孤注一掷,从来不考虑其他国家的甚至大部分国家的考虑,一意为自己的利益而多次毁坏世界秩序。这样下去对世界来说将慢慢形成美国的霸主地位。因此,在未来的世界中,必须有新的国家担任起美国曾经的地位和作用,在未来的世界事务中给美国一些教训。毫无疑问,无论是对美国还是世界,美国的孤立将对美国长远的利益和世界的利益都将是不利的。但是由于美国政府领导人的短视,看不到未来的利益,必将使美国的未来走入死胡同。如果世界各国还这样对美国进行忍耐和纵容,世界各国都将进入一个灰蒙蒙的世界。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法硕士研究生,感谢赐稿]
[责任编辑:陈海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