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经济学对环境法之入侵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0日 来源: 浏览量:1922

 

    摘要:经济学扩张到了环境法领域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但由于经济学自身的“伦理贫困化”问题,“理性经济人”假设存在缺陷,实际操作的诸多问题以及其运用后造成的后果与环境法目的偏差甚至是背离,这种入侵遭遇了理论以及实践上的困难和障碍。故在环境法中必须有所限制地适当运用经济学的观念和方法,而不能倡导“经济学帝国主义”。

    关键词:环境法 经济学帝国主义 伦理贫困化 理性经济人

 

    一、问题之提出

    以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其后又有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及其法学理论、康芒斯以交易概念为基础的制度经济学及其法学理论。但是,从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来看,经济学和法学的真正结合始于20 世纪20 年代末、30 年代初。20世纪30年代由于美国的经济危机,让人们认识到市场并非万能,它也需要政府对其管制。由此,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理论的兴起,带动了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但是60年代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滞胀”现象,引起经济学家对于“国家干预”理论的反思,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纷纷运用“科斯定理”等交易成本的分析工具,论证和证明国家干预理论指导下的法律和政令在经济意义上的无效或低效。到了20世纪70年代,经济学进一步发展并逐渐走向成熟,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问世,更是使得法律经济学的研究热潮空前高涨。波斯纳在该书中对法律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他将人们从相互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规则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律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至此,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终于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而臻于成熟。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更是发展迅猛,其影响范围不再囿于学术研究领域,而是开始向立法、司法实践渗透并对立法、司法活动产生影响。如1981年美国总统里根就任命波斯纳、博克、温特等三位具有经济学倾向的法学家为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并通过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cost-benefit)分析的标准。在不断扩张的过程中,法律经济学将经济分析由初始之时的反托拉斯和公用事业管制领域延伸到了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包括犯罪控制、意外事故法、契约损害赔偿、种族关系、司法行政、公司和证券管制、环境问题及当代法律制度中引人注目的诸多领域。

勿庸置疑,经济学作为当代最具影响力的显学,其对法学的侵略多方位、范围广,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于是乎,某些学者认为“经过数十年的扩张和渗透,经济学征服了越来越多的其它学科领域,经济学的学科体系及家族成员也逐步壮大,经济学帝国主义正以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向前发展”,而“法律经济学就是经济学帝国主义的重要表现”[1],他们宣称“经济学帝国主义”时代已经到来。

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浪潮来势如此汹涌,致使环境法也不可例外地受到了巨大的冲击。而事实上,经济学也已经扩张到了环境法领域,其观念和方法业已被运用到了环境法律制度的实际安排中,诸如排污交易制度、环境税费制度等等。然而,经济学界和环境法学界还有不少人支持并要求经济学进一步地扩张,且更为广泛地被运用。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我们不能断然否认经济分析的价值和益处,但是我们也必须思考:经济学是否可以肆意入侵到环境法领域?此种入侵又是否存在一些理论以及实践上的困难和障碍?本文主旨即在于对此观点和现象提出质疑,并作具体阐述。

 

二、经济学入侵环境法之质疑

质疑一、经济学的“伦理贫困化”问题

现代经济学“伦理贫困化”的问题,是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曾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的,他尖锐地指出:“随着现代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隔阂的不断加深,现代经济学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贫困化现象。”“经济学研究与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分离,使它失去了用武之地。”森还深刻指出:“现代经济学不自然的‘伦理不涉’(non-ethical)特征,与现代经济学视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2]

森的这种批评十分深刻且中肯,因为,尽管经济学史上古典经济学家(如亚当·斯密、边沁等)本身就是伦理学家,但不可否认的是,对数学建模几近痴迷的现代经济学家已逐渐失去了对经济学的伦理之维的兴趣,而将经济学与伦理学完全隔离开来。罗宾斯就认为:“这两个学科从逻辑上说似乎只能以并列的形式联系在一起。经济学设计的是可以确定的事实;伦理学涉及的是估价与义务。这两个研究领域风马牛不相及。”[3]于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最为普遍的现象是:以建立和发展“冷冰冰的科学”为鸿图的现代经济学家们,正心安理得地进行着“伦理不涉”的经济学思考和数学建模,但由此得出的许多结论却不能与现实情况完全吻合。如果说,当代新古典主流经济学是在“制序空缺”的理论假设下进行理论分析和模型建构才与人类真实世界情形相去甚远的话,那么新制度经济学虽然在其理论分析中引入了“交易费用”变量并进一步探讨了“制序安排”,但由于他们只考察了制序的“效率”而从未考虑制序的“伦理”之维因而导致“科斯世界”所反照出来的理论图景与人类真实情形仍然还有一段距离[4]

而法律则是为控制社会和引导行为服务的,它是那些将一定的行为与实际结果联系起来的调节措施之总和,而在行为人看来则是激励和惩罚规则。因此,法律理应超越作为强制秩序或全部规章禁令这样的定义,而成为激励和惩罚机制体系[5]。法律要激励人们去实施正确的行为,而对错误的行为进行惩罚。而对激励和惩罚的划分,必须建立在对“对”和“错”进行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对于法律而言,所谓的“对”或“错”就是是否符合其价值核心——即公正或者说正义,符合则为“对”,反之则“错”。而法学和伦理学的价值核心是一致的, “公正或者说正义则成了伦理学、法学和政治哲学三大学科聚焦的一个中心问题。也正是在这一轴心问题上,伦理学家、法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在同一层面和同一聚焦点上进行对话。”[6]甚至可以说,法律在某些方面本身就具有伦理学的性质,伦理学通过确定“公正性”或“正确性”在法律建构中发挥作用,将公正或正义理念内化于法律之中,而反过来,法律制度又对人类提出伦理上的要求,哪怕是最低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环境法作为一门挑战传统法学的新兴学科,其伦理观突破了传统法学的只及于“人”的局限,而将人的道德关怀扩展到了整个自然界,对人类提出了更高的伦理要求。之所以说这种伦理要求更高,是因为“人的兴趣是按照距离与熟悉程度向外投射的,……,人在道德上并不完美,对他人的关爱与同情是有程度差异的,而对于完全陌生的人的关怀则肯定就相当有限了。”[7]而如果人对陌生人的道德关怀都那么有限,那么对大自然道德关怀又怎能不更加缺乏?事实上,正是人类对大自然的漠视才导致了其对大自然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并引发了层出不穷的环境问题。所以,环境法与环境伦理之间必须互相融合和渗透。具体说来,两者之间的互动表现为“这种道德,一方面必然会反映在以协调人类――环境关系为目标的环境法之中,另一方面,环境法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也必须有赖于环境道德的协同”[8]

由此可见,经济学与一般法学之间已经出现“伦理断层”,而“伦理不涉”的经济学与对人类伦理要求更高的环境法之间的“断层”显然更为巨大,这成为了运用经济理论分析环境法时所面对的一个无法回避也难以解决的巨大矛盾和冲突。

 

质疑二、“理性经济人”的理论假设存在缺陷

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假设前提是“理性经济人”的理论,所谓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是指:人无时无刻不是具有理性的自利的动物,人类经济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理论假设至今仍是激烈争论的对象,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诸多批判。

首先,经济学对于“理性”的界定和解释难以成立。正统微观经济学理论假定“理性”是完全且绝对的,但这一假定与现实世界的不能吻合。因为“任何一个人都不具有是完全的理性,从而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清楚其最大利益之所在,因而不可能完全按照经济人的模式活动”[9]。由于“完全理性”的理论受到了许多质疑和批评,所以在1985年,赫伯特·西蒙对上述理论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修正,提出了“有限理性”的假定,但这个假定依然存在很大偏颇之处。在赫伯特·西蒙看来,信息的不完备性、预见未来的困难性及备选行为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完全理性”在实际行动中是不存在的,人类行动所依赖的既不是古典经济学家所谓的“完全理性”,也不是弗洛伊德所讲的“非理性”,而是介于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只是被视为一个具有学习及适应能力的体系,而不应被看作是一个绝对理性的体系,但每个人的理性有限程度不同。[10]由上诉论述可见,西蒙的 “有限理性”是“客观有限理性”人的理性之所以受限是因为客观原因,而对于情感、心理等原因表现出来的非理性行为即“主观有限理性”仍是不被其所考虑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类非理性世界的丰富和纷繁使得“客观有限理性”的理论显得仍然缺乏说服力。

其次,有关人完全是“自利”的假设虽然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但是却是片面的、狭隘的。由休谟和亚当·斯密共同所勾勒的,并且在经济学乃至当代社会科学中发挥着重大作用的一个核心公理是:一方面,自利是人的本性;但另一方面,人也有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与他人同甘苦共欢乐的本能,即同情意识。人就这样既象一只鸽子,但又带有狼的因素,鸽子和狼的要素在人的身上复杂地交织着。这里的关键就在于,鸽子的要素主要起作用于近邻,而越向外,投射出的狼的要素就越明显。[11](就上述表达来看,休谟和亚当·斯密假定的是“人性本恶”,但在此,我并不倾向认同或否认这种观点,也不想探讨人之本性究竟为何。只想以此来证明人在其行为实施过程中同时具有“自利”和“利他”这两种矛盾的属性)。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以生存和发展作为其基本目标,而生存和发展就意味着人必须能够获得衣、食、住、行等物质资料以及劳务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需求来自于人类的欲望,而欲望的特点在于无限性,即欲望永远没有完全得到满足时。正是基于这一点,人才总是不知疲倦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除了物质经济利益之外,人还要寻求生存价值和意义,追求安全、自尊、情感、友爱、归宿感等社会性的需要,有对知识、理想、美的追求和满足。[12]总之,现实生活当中的人既是新古典——科斯世界中的(纯粹)理性经济人,也是康德世界当中的(实践)理性道德人[13],同时具备着“自利”和“利他”两种不同的属性。

上述论述表明,“理性经济人”本身并不是一种从全面现实意义上描述的“人的形象”,它也很少是经济学家们所声称的“社会榜样”。它只是解释人的行为的一种科学模式,突出强调对经济学自身研究来说至关重要的特征,而忽略其他特征。所以它的重要性和意义只能局限在一种特定的范围内,并不能随便转化为其他的关系。

经济学家可能会辩解说,这个假设本来就是不真实的,经济学做出这样的假设只是为了使解释这个世界变得更为容易,从而更好的理解更复杂的现实世界。这无非是一种科学思考的艺术,就如同在物理学、生物学当中做出极端的假设一样。这样的辩解听上去似乎有其合理性,但问题的关键却在于经济学的入侵必然会影响环境法律制度的具体制定和实施,而由这个有缺陷的假设出发所得出的结论一旦被运用,就有可能带来实际性的负面影响。

 

    质疑三、实际操作中问题诸多

在经济分析的过程中,处处涉及到成本—效益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是一种简单的框架模式,它为经济方法提供了起点。经济学家认为,任何活动都有成本和收益。如果某一行为的成本小于收益,则这一行动是值得的;另一方面,如果某一行为的成本大于收益,则此行为并不值得。

而环境法中的成本效益比较必须建立在价值同质性的基础上,即必须将环境资源的所有价值以统一标准量化,将环境的其他价值,诸如生态价值、美学价值、社会价值等等转化经济价值。“在经济学中,环境被当作是一种可以提供多种服务的综合的资产。它是一种很特殊的资产,更确切地说,它提供了支持生命的系统来保障我们生存,但它仍然是一项资产。[14]正是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经济学家才认为环境资源的一切价值都可以被量化为经济价值。但是,环境本身决不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财产,从某种程度上讲,环境的非经济价值根本不可被量化,这正如同人的生命价值也无法衡量一样。即使要勉为其难地将环境资源的一切价值都加以量化,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恐怕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环境资源并没有市场价格。以森林为例,森林除了生产木材等经济价值之外,还有多种生态功能。但现在只能计算出木材、林地的“价值”,至于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到底值多少“钱”,无法进行准确的核算;砍掉一片森林导致水土流失、物种灭绝,它的损失究竟值多少“钱”也更没有一个市场公认的价格。要想将环境资源的非经济价值货币化就要将所有的自然资产使用置于一个假定的市场框架中,寻找使其货币化的适当方法,使之转化为经济价值。但是在这种虚拟的状况下,价值的转换不具有精确性和可靠性。

另外,现代环境观本身就是在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和检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排斥人类完全以自己的感受或意志来对待自然。所以对环境价值的测算,不能只以对以人类造成的影响计算,还要考虑到生态系统的功能影响,因为“无论是对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还是各种人造物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人类都知之甚少,只有自然界本身对这种影响知道得最清楚,此即所谓自然最知[15]。但在经济学中,测算体系是属于人本位的,其意思是说是以人为中心的。所有的收益与成本都是按照对人类(广义界定)的影响程度而计算的[16],这不能符合现代环境观的要求。

 

    质疑四、运用实际经济分析所导致的结果与环境法目的的偏差或背离

“经济学的主要任务还是认识世界,而且,做出评价的基础也是对客观世界的认识”[17]。所以其研究方法也主要是从现象的观察出发得出经验性的结论,然后再通过与实际情况的观察、比较检验这些结论,由此证明理论的正确性。

支持运用经济理论对环境法进行分析的人往往宣称:经济分析运用于环境法的立法、司法活动中是为了保证更有效率地促进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护环境的目的。

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以上说法难以成立,经济学方法的运用往往会与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相悖而行,不仅不能够保护环境,还会额外引发其他的社会、经济等等问题。比如,在环境政策的选择中,经济学家提倡事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实现“帕累托最优”,但是由成本—效益分析导致失败的例子却层出不穷。以美国为例,里根政府于19811月设立了“放宽管制总统特别委员会”,开始着手对公害的管制。据此,以后所有的环境政策都必须一句行政管理局所做的成本——效益分析,使其社会成本降至最低而使企业和社会获得最大利益。然而,这种做法对环境保护没有任何益处;相反,其后果是环境政策倒退,“里根政府使管制公害改善公共卫生的历史倒退了30年” [18]而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马斯基法[19]的延期实施。当时,由于全美科学家协会(NAS)的调查认为,这一公害防止对策,会使汽车价格上涨5%以上,从而必然导致销量的下降,这就相当于减少生产量,由此汽车生产企业和相关企业就会减少雇员,其社会成本就会随着尾气排放量的削减而大大超过其社会效益[20],因此决定延期实施马斯基法。这一决议的直接经济结果是美国的汽车的防止公害技术发展缓慢,其汽车行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整个汽车产业衰退。但更为重要的是致使汽车尾气的排放量居高不下,空气污染更加严重。与之刚好相反的是,日本兴业银行调查部也发表了采用NAS这一结论的成本效益分析,使产业界等强烈要求延缓实施日本版的马斯基法。所幸的是,在日本不论舆论还是政界,都不相信这个成本效益分析,并指导汽车生产企业,最终达到了目标[21]

上述例子可以证明经济学观念和方法运用于环境法中造成的与“保护环境”目的产生了偏差甚至是绝然相反,究其原因,主要源于两个层次。首先,经济学本身最关注的是“效率”,是如何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其对环境利益的关注是不够充分的,在其进行利益衡量的过程当中,本身的立场很难中立,总是会不自觉地更加重视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利益;而更为恶劣的情况是,有许多经济分析的运用本身只是打着“环境保护”的标语,表面上看似乎是在环境与经济这两种不同利益需求之间寻求妥协,得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事实上却只是某些个人或集体依据个体偏好进行的选择。比如上世纪80年代末的美国,其实行成本—效益方法放松环境管制的目的是为了化解财政危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滞胀难题。

 

三、结论

对法学来说,经济分析方法的“侵略”或“加盟”意味着一种思想的革命,一种研究方法的革命。[22]正是这场思想、理论和技术的革新,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宪法理论(包括政府行为控制、民主决策或选择制度)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使我们为之耳目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23]在环境法中运用经济分析方法也是具有合理性的,它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环境法中的很多问题,也能帮助我们更有效率地解决这些问题。但是由于经济学本身的理论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实际运用于环境法中存在的困难,导致经济分析得出的结论被实际运用时不仅不能达到环境法的目的,反而加剧环境的恶化。所以,在环境法中必须有所限制地适当运用经济学的观念和方法,而不能使之发展成为“经济学帝国主义”。



[1]李树:《法律经济学:历程、思想与启示》,《江苏社会科学》20033

[2]Sen,1987,pp.1——8;参中译本页713。转引自韦森著:《经济学与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

[3]莱昂内尔·罗宾斯著,《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20

[4] 韦森:《经济学与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

[5]《经济伦理学大辞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2

[6]韦森著:《经济学与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

[7]甘绍平著:《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

[8]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9

[9]吕忠梅主编:《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

[10]王蓉著:《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

[11]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12]吕忠梅主编:《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6

[13] 韦森:《经济学与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14][]汤姆·惕藤伯格著,朱启贵译,《环境经济学与政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

[15]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2

[16][]汤姆·惕藤伯格著,朱启贵译,《环境经济学与政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

[17]梁小民著,《经济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

[18]宫本宪一著,朴玉译:《环境经济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718

[19]马斯基法是针对汽车尾气削减的法律,其内容是要求将所有汽车的排气量削减1/10

[20]宫本宪一著,朴玉译:《环境经济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11

[21]同上

[22]钱道弘著,《跨越法律和经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23]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中文版译者序言第32

 

作者简介:熊晓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法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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