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拉俱乐部诉莫顿案 ——美国法院首次作出的关于环境团体诉讼资格的判例 案件信息: Sierra Club V. Morton 405 U.S. 727(1972) 原告:Sierra Club——环保团体 Morton——美国内政部长 案由: 塞尔拉俱乐部诉求禁止内政部对迪斯尼公司一项开发项目的许可; 事实: 塞尔拉俱乐部诉称自己作为一个社团法人,与“美国国家公园、娱乐场所和森林的保护与和谐有着‘特别的’利益关联”,因而代表广大公共团体以寻求提高环境质量的名义诉求禁止内政部长莫顿做出的一项许可。通过这项许可,沃尔特·迪斯尼公司拟在Mineral King山谷(塞尔拉.内华达山脉的组成部分)建造一个价值3500万美元的娱乐项目。初审法院认为塞尔拉俱乐部没有诉权,并特别指出“除了可能使他们感到不愉快的事实,塞尔拉俱乐的成员们没有任何利益将受到该项工程的影响。”该法院判决,由于原告没能提供与该项工程具有更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尚不能享有足以推翻这项许可的诉权。 争议: 个人或者团体与诉讼标之间的仅具有上述利害关系是否足以使其具有针对内政部行为提起司法审查的资格? 判决意见:(Stewart法官) 联邦《行政程序法》(APA)第10部分规定,“个人由于联邦机构的行为而遭受错误的法律对待、有害的影响或侵害时,有权提起对这些行为的司法审查。”像塞尔拉俱乐部这样与系争标的物仅具有上述利害关系的团体或者组织,尚不能包含在APA所界定的受到“有害地影响”或者“侵害”的范围,因而没有诉权针对内政部相关许可行为提起司法审查。基于此,本院维持初审裁判。 Douglas法官的不同意见: 联邦规则应当做出修正,允许环境问题以“那些被劫掠、毁损或侵害的无生命之物(inanimate object)的名义而诉诸法院”。 简评: 表面看来是塞尔拉俱乐部败诉,但实际上环保团体在“起诉资格”上取得了重大胜利。首先,最高法院承认了具有诉权所需要的“事实上的损害”除了包括经济利益外,还应包括反映“美学、自然保护以及娱乐价值”的利益。塞尔拉俱乐部在本案中被否定诉权是因为他没有提出上述“事实上的损害”的任何一方面内容。其次,法院还提醒塞尔拉俱乐部,只要能证实它的某些使用Mineral King山谷地区休闲的成员个人受到了伤害,就可以获得起诉资格。这就为后来环保人士和团体以个人伤害为由获取诉权铺平了道路。道格拉斯法官更是提出如果如果能以无生命之物的名义诉诸法律,诉讼资格的问题会容易解决很多。 同时,该案还引出一个关于原告所主张损害的范围的争议,即原告指控被告违反某项法律,其所受损害是否必须与这项法律所保护或规制的利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说明:翻译文本取自《Environmental Law Casenote Legal Brief》(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影印本)与原案件判决进行的综合总结。必须指出的是,该案在国内环境法引文中非常混乱,事实与结论均难分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