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实录二:行政机关视野中的环境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6日 来源: 浏览量:532

 

       

 

主持人:张兢兢女士,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中国环境法项目项目官员

 

张兢兢:大家好,我是张兢兢。非常感谢主办方给我这样一次主持的机会,我想他们这样安排是有特殊意义的。因为我是一名律师,跟行政机关的同志打交道的机会很多,主办方希望我们能有一个很好的交流。下面我们开始今天的第二专题的部分。

 

 

    

11:00——11:20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想

 

 

发言人:别涛先生,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导师

 

大家好!非常抱歉我还有要事在身,所以把我的部分提前。我的发言题目是“环境公益与和谐社会”,主要包括以下部分:公益与环境公益、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环境公益诉讼的参加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构想。

在开始之前,先看两个案件的启示。一是“牙防组”事件公益诉讼启示。(2007年05月30日 )(一桩公益诉讼案,也可能产生变法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李刚2005年9月28日状告“全国牙防组”,到2007年5月21日卫生部提出清算性质的审计报告,历时仅一年零八个月,就使一个存续了18年的“权威”机构轰然坍塌。紧接着,追查“类牙防组”、监督“伪公权力”的诉求应声而起,从而把认证资格、商业贿赂、行政官员寻租、专家的职业操守、基金会管理、公共产品供给等一连串问题,都放到了社会舆论的聚光灯下。只要顺藤摸瓜,必定有制度大改革的瓜熟蒂落。二是“银广夏”案历时两年终审结。记者1月19日从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股民关注的“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经银川市中院历时两年审理,于2006年12月30日全部审理终结。涉及原告836人标的1.74亿,制发法律文书8000余份。

关于公益,个人有利益,但是没能力;机关有能力,但是缺兴趣;NGO不仅有兴趣,而且有能力。因而NGO组织能更好的进行公益诉讼。再看环境公益,环境公益应该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不特定多数私体的利益。

下面我们看一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首先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例如

四川资阳、淮河周口的案件;再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例如苏丹红1号:Sudan I Dye and Public Health以及圆明园:Royal Garden 湖底整治工程和防渗塑料,湖底硬化。问题是环境和生态影响由谁来考虑?谁有权监督?

接下来看我要讲的第三个话题,环境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我想参加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行政机关。其中,一般原告包括了受害人、直接受害者和受到不利影响的人;特殊原告包括利害关系人、第三人、行政机关和民间组织。

再看我的第四个内容,关于环境公诉的条件。从民事公诉的时间当中,我们可以发掘到环境公诉的一些条件和特征,但同时环境公诉也面临着许多障碍。公益诉讼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要做到信息公开,我们国家现在已经越来越重视信息公开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没一个人都享有知情权,我们能清楚的了解到国家的环境政策、企业的排污状况、政府的审批情况等,我们的知情范围要不断扩展,这一点国外就做的非常好。公益诉讼的第二个条件就是得到行政机关的大力支持。例如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当中就提到了环境监测和法律援助的问题;淮河通知当中也提到了法律咨询服务。公益诉讼的第三个条件就是法律容许。我国目前法律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是: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是直接受害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是直接受害人,行政诉讼法中规定是行政相对人,排除了第三人的资格。因此就现有规定来看是不注意进行公益诉讼的。出路设计是修改环境法律、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公益诉讼的第四个条件是公众参与,这就包括了公民个人的参与、公民组织NGO组织的参与。这是公民实现环境自治和自我维权的必然要求。这里有一个实例就是Green Peace in China的例子。我想,我们现在经常谈执政能力,我觉得政治自信和政治民主就是很好的表现,要充分地给民众自我管理和维权的空间才是真正的民主。所以,我们需要的是改革,创新和环境的革命!

最后给大家展现的是政府官员、政府机关、学界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吁,以及获得的一些小小的进步。例如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修改: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由有关的社会团体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因污染水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最后非常感谢大家!谢谢。

 

 

 

 

                                                  

 

11:20——11:30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

 

 

            发言人:吴国平先生,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保护管理处处长

 

 

我刚刚听了很多法官和学者以及外国朋友的演讲,感觉很有感触。我觉得大家的讲演颇有PK的味道,刚刚饶院长也提到了对于长江的保护要由我们长江水资源保护局统一管理,所以我也由很多的问题想跟大家探讨。第一点就是:我们为什么需要公益诉讼?1994年发生了流域水污染,国家开始制定政策和方案去防治污染。先看看行政管理,就像刚刚饶院长讲的,至少有7到8个单位可以管理长江的水污染,结果就是谁都想管,谁都不管,或者管不好,就是存在权利划分的问题,所以曹导致了越来越重的环境问题。再看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本身就有复杂性,在环境诉讼方面也遇到了很多障碍。所以这时候,我们看到既是需要公益诉讼,但公益诉讼又面临着很多难题。我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增加新的渠道还是对现有制度的完善?第二点就是公益诉讼原告需要的资格和条件问题。刚刚很多专家也都提到了,公民诉讼必然要求扩大原告的范围,也就是要把原告资格的范围拓宽。但我认为资格不等于能力,在资格扩大的同时,能力也应该又更高的要求。这里所说的能力应该至少包含两种能力,即信息的获取能力和认识水平的提高。信息获取能力就必然要求有更多的专业人员的加入,需要设施和设备的不断完善,像我们的NRDC组织,里面就包含了很多科学家、法学家和技术人员等;认识水平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污染水平的判定问题,怎样的污染才算污染,怎样的因果联系才算成立?例如很多黄河水看上去浑浊,但其实水质很好,相反一些地方地长江水看上去很清,其实已经被污染了。这都是需要提到的认识。我讲的最后一点就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问题。很多的阿法官和同仁都提到了行政那个机关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哪我就产生了一个疑问。一般我们说环境污染的后果是由谁造成?由企业造成的?是的,但是,相信大家跟我一样都认为相当部分是由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造成的,或者至少说明受害者去起诉是因为求告行政机关无门。虽然我也是行政机关的人员,但仍然直言不讳。好,再看行政机关作为原告,他们既然已经提出了诉讼,就说明他们对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认识已经到位了,既然已经认识到位,那是不是说明他们就应该由更好的行政手段可以解决某个具体问题呢?可现实是他们没有,既然没有就说明认识不到位,既然认识不到位,那又怎么能成为原告主体呢?所以这里是有一个悖论的。好的,我提出的这些问题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同研究和探讨。谢谢大家。

 

 

11:40——12:00

 

 

提问与讨论:

 

张兢兢:我本人也十分同意各位提到的充分扩大原告主体资格的观点。下面是提问和自由讨论时间,请大家踊跃提问。……如果大家暂时没有问题,我有一个问题想请问李娜法官,刚刚很多专家都讲到了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优势,那对于法院手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是不是要设计一套新的机制呢?

李娜:我认为没有必要。检察机关的优势就在于它代表了公共利益,只要肯认了公共利益的存在,而他们又能提供相关证据,就可以在现有的机制中去进行诉讼。

王宏卫:我补充一下,其实现在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经历了一体化的建设,就是通过电脑录入所有案件的信息,并跟踪记录案件的进展进度,作为年终考核的标准,以保证检察机关的职责完成。

张兢兢:那检察机关如何去保证案源呢?我们知道许多人都找不到检察机关而遭到了NGO,为什么许多公民去检察机关检举但却不立案呢?

王宏卫:其实这里有两个原因。意思很多人都有心理障碍,不愿意去检察院,像广东人他们每次去完检察院回来都要用一种特殊东西洗手以洗去所谓的“晦气”,人们都没有形成一种习惯;第二个原因就是我们从来没有收到特别具体的投诉,投诉者往往是很抽象的投诉,不提供给我们比较具体的信息,这样我们就没有办法受理,因此不是我们怠于行使,而是力所不能。

Steven:我想刚刚几位的谈话让我想到滥诉的话题。我想说公益诉讼制度不会导致滥诉发生。我曾经代理过很多起环境诉讼。在环境领域的诉讼非常错综复杂,一个原告要诉讼就需要大量的财力、人力和物力,所以在美国基本上没有发生过因为公益诉讼而滥诉的情况。另外,有一些具体的措施可以遏制这种现象。例如如果法官发现这个案件是滥诉,那么可以要求滥诉方支付对方的律师费。而且,公益诉讼会造成对声誉的影响,环保组织很少去做没有准备的诉讼,而都是非常认真地去应诉。

王立德:对于这个问题,明天Steven教授地讲座“加州第65号提案”中讲详细讲述。

律师:我还有一个问题想问饶院长,我们知道长江流域污染,许多行政机关都怠于行使职责,本来可以起诉行政不作为;但根据行政诉讼法,专门法庭不能受理行政案件,那如果要诉他们,程序该如何设计呢?

饶院长:我国环境诉讼现在都没有已经形成的现成的程序,所以我无法解释。但是我想所有的程序设计都要依靠我们在座的一起去创造,我想这有我的责任,也有您律师的责任!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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