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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基本建立了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为我国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原有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逐渐显示出了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本文就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做以简要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拙见。
关键词 管理制度 存在问题 解决办法
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核心的作用。保护和合理利用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更是每个国家所面临的重要任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资源人均占有量较少发展中国家来说,完善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使之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通过距今位置已有21年,修订也有11年之久,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现行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出现了许多在立法和修订之初没有预见到的各种难题,在当下的矿产资源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出现了。
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基层政府部门直接投资勘查开发分成获利.政府经商现象在矿业界变相出现;资源规划滞后,有限资源遭人为肢解,合理布局、科学开发做得较差;矿权争议不断,矿业秩序比较混乱;矿业技术进步不明显.落后的生产方式比重在增加.资源破坏严重.矿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受到严重威胁;矿山环境破坏加剧,政府的矿业监管权威性在下降:官员办矿入股现象普遍,已成为公开的秘密;矿业投资热情空前,矿权炒作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加剧,特重大恶性事故频发。某些私有小矿山不顾劳动条件和工人利益,以赚取钱财为目的,不具备安全条件和合理的生产条件、侵犯国有矿产、偷税漏税、无证经营、行贿和拉拢地方政府甚至搞成黑社会,多数发生严重坍塌爆炸事故的矿山属于此类。还频繁出现武装与武警对抗抢夺矿点和矿石的事件。一些个体无照开采或有照违法开采、侵犯国家矿山、掠夺式破坏式开采,造成珍贵矿产的毁灭式破坏和环境的严重污染。地方和国家、集体与国有矿山争夺资源、片面追求利润不顾环境的严重破坏或毁灭,造成有价值的矿山因为眼前的小利而造成有重大价值的伴生矿、深层矿和难采矿无法再开采,某些生态环境出现不可修复的严重后果。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因为制度本身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到位和未彻底的贯彻和落实造成的。但总的来说,由于制度本身的原因造成上述现象的成分更多一些。
二、针对管理制度中实际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完整的管理制度,不能人为的将它割裂开来。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内容丰富,它具体包括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及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等工作内容。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内容在管理职能上相对独立,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他们之间存在着互为依存的有机联系,而且有不可割裂的联系。只有充分认识到各个组成管理制度部分之间的这种不可分割性、互相协调性和互相配合性,才能真正发挥出整个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功效,才能达到立法的预期。比如在实际的管理实践中,加快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的衔接、资源储量管理与矿山“三率”管理的衔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与采矿权设置的衔接、地质资料管理与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衔接、矿山勘查开采与矿山环境保护的衔接等。
其次,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没有真正实现。我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具体体现为:探矿权及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及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包括:探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价款 、聚矿权价款 、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权使用费是企业获得探矿许可或采矿许可权利的代价,是行政许可代价,相当于行为税,本身与获得的矿产资源价值没有关系。其计算也是按权利区域的面积汁算的。矿权价款与取得的矿产资源有直接的数量关系,在价款评估规定中.矿权价款是按照矿产资源的市场价值来计算的。但是.关于矿权价款在概念上存在混乱。我国现行的矿权价款定义为一种矿产资源使用权的对价,也就是说是财产所有权中使用权的对价,而不是全部的财产权价值。国家对由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产资源才收取价款,由此规定可见“矿权价款”实质上也是依附于勘查投人而产生的.是对于国家勘查投人的补偿;近几年矿产资源的价款的评估值根本反映不了矿产资源作为一种资产的价值按照通常的价值计算标准,一种资产的价值是未来能够产生净值的折现。这些费用仅反映了这种所有权价值的极其微小的一部分,这就是所谓有所有权的残缺。因而,国家根本没有实现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第三,地方政府仅注重自己地方的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造成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混乱。表现在方面:地方政府要求有矿产资源的收益权,要求在现在收益框架基础上,把矿产资源的收益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地方政府希望能够直接出资参与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地方政府希望维护当地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小矿山的权益,以解决当地经济发展、增加收益和就业等问题;放任没有任何安全设施的小煤窑大肆的挖掘矿产资源,造成安全事故频发,这些私人小煤窑作业技术很低,造成了极大矿产资源浪费。同时,破坏环境。矿业集中度低,小矿数量多,矿业布局不合理,由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有一部分低门槛介入,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民营的矿山企业得到暴利。
第四,矿产资源监管执法力度小。对于一些无证非法采矿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地方非法采矿反弹现象比较严重,陷入了关“闭一反弹一再关闭一再反弹”的怪圈。二是由于历史原因,少数重点矿区内小矿无证开采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三、建议采取以下应对的措施:
第一,继续宣传贯彻矿业法规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充分利用各一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加大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治矿,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充分认识矿产资源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确保矿产资源勘察开发依法、有序、规范的进行。
第二、加大对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针对矿产资源违法现象的复杂性,隐蔽性和严重性,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分析、归类,有针对性的制定管理制度和查处措施。加强对非法转让行为的监管,禁止以承包,转包和租赁为名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依法严厉查处将开采,经营权转让他人坐收“承包费”、“租赁费”、“管理费”的行为。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司法解释,选择重点,典型移交,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坚决查处,对矿山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进行停产整改,凡整改不符和要求的,一发予以关闭;对矿山造成的环境破坏,督促矿产企业进行复垦治理,对治理不达标的将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智力合格。
第三、重点从这些方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1)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全面杜绝一切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行为,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管理权限依法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2) 全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推进矿权的合法流转,促进矿权市场的健康发展。(3)加强煤炭资源专项管理,全面整顿和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重点是实施矿产资源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在现有矿产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基础上,进一步划定公布一批新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划矿区。(4)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规范,为合理开采利用矿产资源奠定坚实的基础。(5)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面的收益分配,防止越权出让、侵权出让、化整为零、规避上级机关管理的现象。(6)强化行业准入管理和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严格审查勘查单位资质持证人承担勘查项目的实际能力。(7)提高地质资料提供服务的能力。加强地质资料、矿产储量信息管理服务研究,加强馆藏资料的汇交、再次开发、集成和编研.提高资料价值含量;建立覆盖部、省两级资料馆及地质勘查系统资料馆的全国地质资料目录网络中心,提供储量社会版年报及相关数据,丰富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
四、科学编制规划,强化规划引导来促进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严格控制总量,不断降低开发强度,促进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深化有偿使用,显现资源价值,促进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加大治理力度,恢复矿区环境。
六、促进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不断创新机制,着力长效管理,促进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只有坚持落实上述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在矿产资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真正的自然、个人和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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