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学研究的当代任务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9日 来源: 浏览量:393

摘要:“环境问题”作为当前社会“时代问题”的“征候”,与当代的生活样法紧密关,并促进人们思考人类在本质力量增长过程中对其自身存在知觉的历史逻辑。因此,环境法学研究势必要建立在对人类生活本质施以关怀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根本发展。因此,当前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将环境科学和法律科学贯通糅合起来,促使社会生活保持法律规范所意欲的谨慎与矜持;另一方面,通过无可回避的知觉张力,促使人类警醒于生活的惯性,并为既有时代所提供自我超越的契机。

关键词:环境法学;时代性;生活样法;转换与超越

作者简介:李义松,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吴国振,河海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文章出处: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时代批判性是环境法学的一个基本特质。环境法学针对“环境问题”而产生,同时,它不断鞭挞我们反思“环境问题”背后所隐藏的整个时代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上,环境法学研究也不再局限于具体”问题的争执上,而跃地出现在我们这个时代种种最前沿的思想领域之中。

一、环境法学研究的时代指向

环境法学研究最早旨在针对当代“环境问题”作出反应。然而,由于“环境问题”与当代社会问题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是时代问题的“征候”,因此,密切而广泛地关注时代本身也就是自然而然地成为环境法学的题中之意。

众所周知,环境问题自古而有之[1],但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的世界观存在时空观念的错觉,即传统观念存在着时间和空间无限性的幻觉,并因此确信自然乃是独在永恒的存在[1]。随着在世界的不断扩张,这种“独在永恒的自然”也随之渐渐萎缩和消失了,自然作为一个子系统被纳入人类生活,成为人类世界的一个部分,在这种意义上,人获得了对时间和空间的把握。于是人的幻想破灭了,自然也就终结了。

“自然的终结”表明,人的本质力量的增长导致了人与自然异质对立的不断强化和交互活动的不断频繁,伴随着人技术力量的增长,人与自然的时空距离不断消失,自然日益融入我们的生活并构成我们社会有机体的一个重要部分。可以说,环境问题恰恰最突出地体现了人的本质力量的扩张和人与自然异质对立状态的强化。

必须承认,人的本质力量的增长是人不可动摇的基本属性。因此,人与自然交往活动的强化是不可避免的——亦即,自然无限的错觉终将有破灭的时刻。然而,环境问题的出现体现的恰恰是另一种关系的畸变——“自然的终结”乃是人与自然“异质—交互”二重关系在经验上的一种偏移,即随着人生活方式的格式塔转换,人与自然的异质关系并没有因为交互关系的强化而减弱,相反却得到了强化;自然没有因为交互作用的发展而融入人类的生活本质,恰恰被人类彻底驱除和奴役。“自然有限”的观念并没有形成合理的生活节奏,却变为了加速掠夺的心里刺激。因此,人类生活样法[2]的固有疾病成为环境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最后,分工立即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例证,说明……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不仅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和行为反而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的发展阶段。”[2]

这样一来,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人类世界功能紊乱的事实问题,同样也是人对自我境遇的知觉错位与蒙蔽——环境的深度危机与人自我判断的失真不能割裂。人在何种方式上安排自己的生活已经不再局限于个人幸福,随着人的本质力量的积累与社会整体性结构的形成,它必会取得某些放大了的、超越个人的效果。造成这种趋势的原因,是当代人自我评价系统的失真与偏执。首先,人们过度侧重于强调自我的生存需要而忽视需求的条件性和有限性。一旦物质生产方式在一个社会形成之后,人们就倾向于依赖这一生存方式,并将自己的一生都凝固在这种方式上,使得生产手段成为人的存在本身。于是,人们也就很难获得一种突破性的思维,想到变更一种生活方式。其次,过度强调个性实现,将个性实现绝对化,造成竭泽而渔、焚山而猎的毁灭性人格倾向。当自我实现成为绝对价值,而其他都将为人的附庸之后,自然也就鲜能被公正的对待了。物质生产的一个支点就是它对于促进人类生命的延续和个性实现是必要的,但是当这种需要被无限放大,以致其他一切的存在物都可以不在乎的情况之下,环境保护就很难进入人的考量了。人只有考虑自身存在的现实可能性和合理性,才能摆正自己在世界的位置,才可能建立和自然想通、相融的“世界”。

环境问题与当代人的生活样法互为其根并相互强化。今天人们对自己生活方式的安排是,将自己钳制于经济表象之中而不能觉悟。我们更倾向于施密特的观点,认为这是经济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以后的必然结果——用经济的、物质的、生产的观点解释生活。[3]。相应的,基于所谓效率的立场,当今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已经成为工具理性、技术科学、主体资本三者聚合而成的“绝对权力”的宰制:人被视为资本扩张的工具,科学本身成为市场训练出来的叙事形式——不仅资本对人与自然保持敌对,人对资本、自然也全面对立,共同体存续陷入全面危机。

全球资本主义体系意味着:“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不管是正牌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准资本主义国家甚或非资本主义国家,只要不甘心成为竞争中的失败者,便定会在唯利是图的利益驱使和唯恐落后的危机意识下,身不由己地倾尽全力,去扩大生产、降低成本、扩展市场、操纵资源……”[4]。在这一过程中,“外部自然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成为有计划地捕猎和追逐的对象。对自然界的崇拜已经被旨在有计划地统治自然界的官僚主义策略所代替……在现代化的过程的影响下,这个自然界只能成为一个消费对象和一种为了进一步生产和交换的手段”[5]。此时,只有“资本才创造出……社会成员对自然界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界才不过是人的对象,不过是有用物;它不再被认为是自为的力量;而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其目的是使自然界……服从于人的需要”[6]。因此,对多数人而言,当人的性格由机器批量印刷的消费符号所构建时,与自然息息相关的完整人格也就日益式微;而生产仅仅用于维持增长的现实,不仅使生产者们疲惫,而且令生产本身也是疲惫的,生产自身的创造力不断地被消解。

人依赖自然提供物质资料和生活空间,生产物质资料和营造生活空间都必须采用一套物质生产方式。就满足人的物质需求,特别是生产需求而言,物质生产有当然的正当性,不言而喻,没有物质生产就没有人类社会,没有人。然而,事务都有自身发展、自我独立的倾向物质生产也不例外。当物质生产形成固定的方式或者流程,人们总是倾向于在更大规模上或者更高效率上来改进生产方式。这样物质生产也就由单纯的物质生产手段变成了劳动本身的一个对象和一个目的。因此,满足人的需要的生产也就可能蜕变为自身的膨胀。

当生产自身扩大化替代了满足人物质需求的生产目的之后,生产自身的发展也就有可能由克服物质的自然循环周期的限制转向摆脱这种限制而向异种毁灭性的方式上转化。发展生产力的逻辑力量始终存在着这种危险,特别是伴随人本质力量的增加和人在自然界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地活动,人们改变生产方式的可能性增加了,这也意味着生产方式在更大程度上脱离物质循环的周期而走向对物质循环的破坏。

工业社会高效率生产的实现是以人的高度组织化和资源高度集中化来实现的。当技术革新实现了这种联合之后,它必然加剧局部环境的负荷而影响生态的整体平衡,并加深人们对技术和生产本身的依赖。高度集中的生产方式不仅造成了人过度集中的聚居环境和资源集中化的生产环境,使得资源和人口在需求上突然扩大,造成局部环境超负荷而失去平衡,同时生产和生活的排放物也可能造成局部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因此,整套生产方式在内的现代生活与环境的对立已经在人不自觉和自觉的选择之中与环境对立了。

而求,所有物质财富的增加值,本质上都是来自于最原始的农业和采集业——唯有利用阳光型物质原料得到的产品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增长,因为那些产品是新附加物质的结果——其他消耗固定自然资源的经济增长方式,则是虚假的繁荣,都只是利用太阳能资源损耗的富余和辅助产品而已[7]。其结果是,工商业文明不能自足,它是天生的扩张性经济增长模式。它的经济增长模式决定了有内力不断催生新的扩张。当其与能够自足的生产型文明发生碰撞,其交易的单边性就体现得更加明显[3]。一旦失去农业产地的支持,工商业文明是无力组织大规模农业原料的生产的,则必然面临生存危机。这说明,工业化大生产本身就存在问题[8]

综述所述,我们认为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从关系上说,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和人类对这种变化的知觉不足是环境问题产生的动因;从本质上说,人类对于自我生活的安排和追求所形成的生活样法是环境问题产生的内因。

二、环境法学研究的当代任务

环境问题与时代困境紧密联系,并触及时代谬误的根本,这为环境法学研究贴近时代脉搏,掌握时代发展动向提供了天然的便利。因此,时代性成为环境法学研究必不可缺的重要品质。

1.环境法学研究的时代意识要求

环境问题与时代困境的紧密联系说明,破解困境的自觉应当首先从环境相关科学,特别是环境法的研究入手。这是其他法律学科所不具备的特殊品质,一如罗马法所开创的法律帝国和美国宪法所开创的法治帝国一样,属于“一个时代”的开启者。通过上文关于时代问题的分析可知,环境法学研究面临的当下现实是:①环境法诞生于时代需求之下;②环境法发展于其自发形态之中。因此,迄今为止的环境法仍然处于应对局部问题并且作为其他法律所促成之成果(如经济繁荣及其秩序)的补充地位。这样的现实并不是环境法发展趋势的真实反映,而是当前环境法学研究及其认识与实践不能把握环境法发展的时代背景与要求的结果,也就是说,当下环境法学研究及其成果(环境法)仍然处于自发而非自觉的状态。

环境法的自觉意味着它必须承担某种特定意义的使命,这一使命亦必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色与要求)。这一目标所依赖于环境法学研究(者)能够准备把握本领域的时代意识要求,其核心内容是:

首先,要具备时代感的问题意识。即准备把握环境法发展的时代背景和发展要求,从时代性角度提出和解决问题,认清表层现象背后的根本问题之所在,将具体问题投入当代发展要求的大背景中予以考察,使法律发展既针对具体问题又能够形成有机系统与社会规范整体相融合。在这一方面,当代较敏感的环境法学者已经做出了初步的努力和尝试——环境法学研究不但试图做到与其他各法学学科进行交流、对话,而且“对话”的层次也被提到了“理论范式”融合贯通的高度,“因环境问题导致的法学绿色革命,已经昭示一种旧理论范式日显疲惫之相、一种新的理论范式已在途中……以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为例,对话有利于二者澄清各自的观念、立场、处境和根基所在,有利于二者实现世界图景更新、价值观念重构并引致思维方法的革命——即范式的整合与重构。”[9]此类理论阐述足以表明,环境法学研究正在逐渐跳出固有封闭的领域,站在跨越时代的角度,重新思考、提出问题,以推动环境法从根本上与社会整体规范体系相衔接、融合。

其次,要具备相应于问题的方法意识。即在于问题的考察上,使用多种方法,特别是注意在历史性现实运动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方法解决问题。时代意识要求方法的运用具备现实性,体现当前时代发展呼声并努力使当前的行动能够在较广阔的历史向度内具备价值肯定性。因此,环境法学研究不但要注意使用恰当的方法,而且必须在一个历史发展的角度审视和运用这些方法。

最后,站在把握现实,展望未来的角度,以上问题意识与方法意识的具体内容才能适应时代意识要求的核心问题——使命意识。即意识到并努力促使环境法的发展成为人类规范活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行动。只有意识到并站在开创新的规范(生活)的角度提出问题、运用方法,才能够说是真正把握了时代现实与发展要求,也才是具备时代意识的表现。

如此一来,“时代性”也就有了两个含义:它既是对回到过去的浪漫主义和乌托邦情怀的拒绝,也是实现着如莫里斯·布朗桥所言的失去确凿性意义和充满含蓄力量的转折[10]。现在的困境并不能通过返回过去而得到解决,因为当下的困局就是过去错误的积累,过去面对现在从来都是莫名惊诧和手足无措。在变化的境遇下仍然乞求不变的智慧来解决当下的困境,这本身就没有照顾事实的变化——与其说是谨慎,不如说这是顽固、不开化。于是,“环境法对传统法来说,不是顺应和简单的补充,而是一种冲击和破坏,是一种挑战”[11]。环境的深层问题就是变化了的生活境遇之下,如何摆置人与自然的位置问题——在技术上它需要手段,在科学上它需要智慧。人们断不能放弃自己的想象与创作,人们必须能够想象和创造——这不能偷懒:诚如西列诺斯所言“时间绝好的东西是你得不到的——那就是不要降生,不要存在,化为乌有。”[12]人之存在就意味着他的生,面对着生的痛苦,而这悲剧的角色是别人不能代替的。

2.环境法学研究的时代发展进路

那么,在“环境问题”面前,环境法的基本性质如何呢?显然,这个“法律”不能够再作为一种单纯的“规范”来加以对待了——人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他们的生活方式,更新他们关于“自觉”的“人”的定义了。因此,“环境法”作为一种规则系统,更需要致力于构建一套解决“时代性危机”的行为系统,它面对的是全体的、最为广泛的群体。从最基本的层面而言,环境法绝对不仅仅是面对“一个个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性应急措施,而是需要长期奉行的基本政策——这意味着,环境法衍生的要求,必须犹如人类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例如不许杀人、不许偷盗一样,成为最基本、最普遍的行为规则。环境法的要求,直接与生存问题相衔接!因此,从形式上讲,环境法必须承担一个“最广泛”的任务,即和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规则相联系的“最基本的生活规范”。“环境法”不仅仅承担一种“规范”的角色,而是需要承担一种“生活准则”的角色。亦即,从这个角度说,“环境法”在形式上不是一种技术规则,而是道德规则!作为法律表现出现的规则中,势必存在某种具有最广泛强制要求的“道德内核”。因此,可以这样认为:环境法是关于人类如何生存的规范体系,而这个问题又必须是由人类自身根据其与周围环境的判断来得出的结论的——亦即,环境法肩负着某种意义上的“时代使命”。在这里,法律才将寻回它的“正义”[13]!

在这个要求下,环境法的建设需要新的理论思路——情况在今天的时代有所变化,这些变化指的不是生态运动,而是大量社会中间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出现,以及所谓“第三法域”带来的变化。更深入的讨论是,正如马克思所坚持的那样:“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是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14]当然,马克思并非重视的是“预设”或者“计划”,而是过程或者进程。特别是,在辨证观念上,他强调的是构成这一过程的对抗因素的发展结果。因此,这不是道德的(唯灵论),也不是一个经济概念(自然主义的),而是一个逻辑和政治上的概念。这个概念表明,在越向其相反的、表面的对立面的方向,比如劳动和经济生活领域寻找其“现实条件“,这个过程就越是政治化。

那么,我们面临的第三法域,不过是人类社会生活异化产生转向而带来的效果——这不会,也不能够是以公法、私法和社会法并存的姿态展现的法律图景。显然,我们将可能出现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异化发生逆转的局面,人类生活从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生活划分回归到“社会生活”状态,从而彻底使得自然人、市场主体和政治主体的区别和角色扮演趋于消弭,而真正回到“社会个体”的状态。社会法的作用不是在公、私法之间搭起一座桥梁,而是彻底以社会“商谈”机制代替传统公、私裁判的途径,以关怀人们原本“多彩的邻里生活、共同的记忆与希望、生活的根基以及地方的情感”[15]。显然,土地将不再是作为习惯性的资源存在着的了,她将变成“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那块地方了。

因此,如果让我们给法治的“社会化”下一个大致的定义的话,事实上是一种社会法律治理体系,摒除传统以私法为基础的法治模式,转向以公共生活的实际协调为功能诉求的模式——这个模式,实质上是将法律的目的从秩序保留(无论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转向现实问题的有效解决和长期效果上,亦即转向社会生活的实际层面,从追求秩序向追求效果转移。如果我们也借用“社会工程”这一词汇来看到法律系统的话,无疑,“社会化”的诉求是值得期许的。

3.环境法学研究的历史担当

法律发展的法权要求的本质并非指什么庸俗的追求,也是凭空臆想的希望,而是对于自身生活的合理安排的愿望。在这里,非常值得注意的就是——“生活”。显然,符合时代性要求下的环境法学理论,将对环境法的历史形态构成极其重要的影响——第三法域的社会化转向讨论法律社会化的进程,本质是在质问社会生活本身,亦即,法律从提出“公平、平等、正义”的要求,转向了面对社会生活自身如何组织、如何设置的问题。这时,环境作为前提,似乎可以提出一些有趣的问题来。

显然,环境作为生活的前提,因为人类的作用,本身也存在一个“异化”的过程——社会生活和自然生活对“环境”整体的异化[4]。这是人类作用的第一个异化产物,比劳动和异化和公民社会的异化还要久远。在这里,环境本身就被割裂为两个部分来看待:从平面上看,环境被撕裂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从立体上看,环境则被分为静态的“物”和动态的“生活”两个部分。很显然,我们今天更多的会关注社会的和“物质”的部分,而忽略作为自然的和“生活”的部分。在自然生活和社会生活对环境发生异化的过程中,人们对于秩序的追求诞生的法权要求,一贯是以“意志”的状态出现的,正是这种意志、主观的状态,割裂了作为环境整体的“自然和社会”。在这里,在环境自身那里,对环境的认识和追求,是与这种“异化”完全相悖的状态出现的,而非主观诉求的东西。因此,环境并非是意志性的存在,而是世界本身的运作方式。此时,人们将会第一次遇见和传统“社会生活问题”完全不同的非“生活”问题,作为人类生活前提的、客观化的“环境”问题。人们的疑问是,这个问题,会引发新的“法权要求”吗?不得而知。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我们讨论环境法,可以由此列出3个层次:①根植于既有(传统)法律构架、针对当下显性具体环境问题的环境法;②经过格式塔转换的整体转换,形成新的标本兼治、防治结合的法律治理系统;③基于本原生活世界、以公共生活的有效协调和环境问题的(生活)结构性治理为功能诉求的环境法。破除的最终形态是——破除“个人—社会—国家”结构,实现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向生活本原回归,最终实现人类生活和自然生活的回归,实现“世界运行的根本方式”。显然,这里面,到了终极状态,法律的客观性再也寻找不见,那么,就是一个“未完成”的法律状态,是内向化的、自我约束的规范。而在那之前,最根本的,恰恰就是环境问题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价值问题,这个因素,一直影响并决定了人类生活样法改变的可能性和原动力。

三、结语

环境法学研究的历史担当如此重要,必然要求研究者在清晰当前时代背景的前提下,探微纠原、小心求证。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一任务的重要性是相对于当代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而言的——人类正面临着时代性转折,而转折时期也意味着其必要条件尚不充分具备。对于环境法而言,法律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法学研究亦刚刚萌芽,因而尤其显得重要。唯有待环境法真正茁壮成长,一如今天承继于历史的法律系统那样繁荣,虽然不再锐气炽烈,却尤显深沉稳重,不正是当代学者所期望并应为之努力的么?因此,可以认为,阐明环境法学研究当代任务的意义在于:第一,揭示生活问题的本相,警醒世人既有生活的痼疾;第二,体认人类生活的“基本法”——即普遍生活规律,并将其融入法律的发展;第三,基于对普遍生活规律的清醒觉知,反思现有规范体系,创造性地发现和发展出更加普遍和有效的治理原则;第四,借此种努力而开创一个新的法律(规范诉求)的时代,通过法律的推动和人们的自觉转换人类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样法,进而推动文明的更新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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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9.

[3]刘小枫.施密特与政治学[M] .上海:三联书店,2002:46-79.

[4]丹尼尔·A·科尔曼.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M].梅俊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11.

[5] 约翰·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M].马音,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92-393.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92-293.

[7]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86.

[8]徐崇温.“西方马克思主义”论丛[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377.

[9]周珂,侯佳儒.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9(2):23.

[10]贝尔纳·斯蒂格勒.技术与时间:爱比米修斯的过失[M].裴程,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1:2.

[11]刘建辉.环境法价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6.

[12]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M].刘耳,叶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1.

[13]蔡守秋.环境秩序与环境效率:四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7(4):1-2.

[1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3.

[15]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M].周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



[1]关于环境问题的历史进程,学界通说认为经历了地域环境问题、国际环境问题、全球环境问题3个时期。参见: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生活样法”是梁漱溟在讨论东西文化现象时提出的。梁漱溟从历史观角度将“文化”现象还原于生活过程之中,认为“文化……乃是人类生活的样法”,并指出:“生活中呆实的制作品算是文明,生活上抽象的样法是文化……生活的样法,进一步说就是解决问题的方法。”然而我们不能将“生活样法”理解为纯粹抽象的精神性质的东西,正如梁漱溟所说“文明和文化如同一个东西的两方面”,人类生活的态度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意趣、指向,都透过实在的创造品表现出来。因此,生活样法可以被理解为人类(民族)生活整体表现出来的样态及其背后抽象的方法、意趣,是整个的文化现象及其现实表征。参见: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52-57

[3]商业文明与农业文明的冲突以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全球殖民扩张史为典型,而辜鸿铭先生在他的《中国人的精神》一书中,更鲜明地指出:“在中国,战争是一种意外事故(accident),可是在欧洲,战争则是一种必须(necessity)。”这背后的气候、文明发源地生产方式、原住民社会组织方式等等均有一定的逻辑可循。参见:辜鸿铭.中国人的精神[M].黄兴涛,宋小庆,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727

[4]这个异化,从环境到社会生活和自然生活的异化,首先是从环境中异化出“生活”开始的,这就有点类似于劳动的异化带来的社会生活结构的异化一样,环境的异化首先是因为出现了生活概念——人类作用的第一次体现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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