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的问题(附:关于建议设立环境法博士点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31日 来源: 浏览量:326

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问题,是教育界和学术界的一件大事,是应该慎重行事的。因此,必须广泛地、公开地征求国内各方面的学者专家的意见,才可作出最后的决定;而绝不能只凭少数几个人的意见便匆匆作出决定,更不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下属有关部门来接受。我之所以在本刊发表这篇文稿,其目的和希望就在于此。

我作为法学界的一个老兵,又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的一个现任“特约成员”,对于在法学方面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问题,义不容辞地应该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下面的意见,自然只代表我个人的看法,也不敢自诩为正确,但或许可以引起法学界同仁对有关问题的重视,从而发表各自的看法,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不久前,国家“学位办”曾发出一个《通知》和关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及新旧专业目录对照表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学科、专业要进行修订,特别是对二级学科要进行合并。关于学科、专业的修订,据《通知》说,是按照“科学、规范、拓宽”的原则进行的,目标是理顺和规范一级学科,调整和拓宽二级学科。这在原则上,骤然看来,是无可非议的。但如何具体进行,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下面谈谈我的意见和看法。

(一)首先,我对“科学门类”,有不同看法。原稿共列出下面几大门类: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共11个门类。我认为前面的7个门类,即从“哲学”到“管理学”,显得过于分散,与后面的“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很不相称,很不平衡。我建议将这7个门类,归并为两大门类。请看下表:

1.人文科学类 一级学科如下:哲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新闻学、图书馆学、管理学

2.社会科学类 一级学科如下: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

3.理学类 一级学科共有11个(依原稿,下同)。

4.工学类 一级学科共有25个。

5.农学类 一级学科共有9个。

6.医学类 一级学科共有8个。

这里要说明的是:将“人文科学类”与“社会科学类”明白列出来,与“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医学类”并列在一起,就显得很理顺、规范了。

其次要说明的是,原稿中将“法学”作为一大门类,下面又包括4个一级学科,即“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我认为“法学”就是“法学”,怎么可能将“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都包括在内?这就显得不伦不类,杂乱无章,连一点科学性都没有。因此,我建议将“法学”与这几个学科都平行并列,都作为一级学科。

(二)关于“法学”方面的所谓“学科、专业”,我对原稿中调整的情况,也有不同意见。

(1)经济法学(含: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这里简直是“拉郎配”,很不合理。环境法是一门新兴学科,是从法律上研究如何保护和改善环境,如何防治各种环境污染和如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它与“劳动法”有什么关系?它与“经济法”又有什么关系?回答是都没有。它怎么可能与劳动法放在一起?又怎么可能放在经济法之内?如果说要把“经济法”“拓宽”的话,“拓宽”确实是“拓宽”了,但“科学性”和“规范性”又在哪里呢?记得《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纂时,我虽然是编委之一,但当时在国外,等我回国后,才发现书中将“环境法”放在“经济法”栏内。我认为不妥,曾在编委会上发言表示:应将“环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对待,不应放在“经济法”栏内。编委会同意我的意见,只是因为已经付印,只好决定将来再版时予以修改。我曾经兼任过武大环境法研究所所长,还曾几次出国参加有关环境法的国际会议,并主编过《环境保护法教程》和其他有关著作。或多或少我还懂得一点环境法内容的,我的上述意见起码不是无的放矢,信口胡言吧?

至于讲到经济法学,这在我国也是一门新兴学科。它在我国出现后,由于它的内容相当多又相当新,有些经济法学者甚至认为它比“民法”还要重要,几乎可以取代“民法”。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我认为两者都很重要,不管经济法如何重要,它还必须遵守“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呢。我在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一次会议上(我是该会顾问),就曾发表过上述意见。不过,应该认为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内容已经够广泛了,根本没有必要再去“拓宽”,而把其他与其毫无关系的学科硬塞进去。因此,我建议“环境法学”与“经济法学”都应作为独立的二级学科,不需要搞什么“拉郎配”。

(2)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去年我就听说学位办曾委托人民大学某教授召开一个小组会议,小组的成员共15人(人大就占了7名),其中没有一位是国际私法专家或国际经济法专家。该小组会议居然形成了一个决议,要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合并成一个学科。我知道后曾写了一封信给该教授,明确地表示了不同意见。

现在学位办又更进一步,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三个学科合并成一个学科,就是所谓“国际法”了。我当然不会同意这种做法。我因为反对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合并为一个学科,已经另外写了一份意见书,这里就不必重复了(请看附件一)。现在再谈谈关于是否应将这三个学科合并成一个学科的意见。

这三个学科都是研究调整从国际生活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的。从这一点着眼,对这三个学科都冠以“国际”二字,并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把这三个学科合称“国际法”或“跨国法”,是完全可以的。我们武大的“国际法研究所”和“国际法系”,就是涵盖了这三个学科的。“中国国际法学会”的成员,也是涵盖了这三个学科的专家学者的。国际上有名的“海牙国际法研究院”,虽然以“国际法”命名,但每年举办的高级讲习班,仍然是分别为两个,即“国际私法”班与“国际公法”班,分别请两个学科的著名专家讲课的。这里所谓“国际法”,是相对于那些调整从国内生活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而言的,后者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等,统而言之,也可将后者统称为“国内法”。能不能因此就将后者包括的各个学科合并成一个学科,称之为“国内法学”呢? (通常有些人说“国际法”是专指“国际公法”而言,与这里的所谓二级学科“国际法”不同)。从学科体系上着眼,这三个学科都有各不相同的内容,各有自己的科学体系,决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把它们混为一谈。尽管它们之间互有联系,甚至还有一些重叠之处,但它们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不相隶属的专门学科。这三个学科的内容都很丰富,尤其近几十年来,它们的内容都正在发展和扩大,增加了不少新的东西。例如国际公法除原有的内容外,就有新的“空间法”和“海洋法”等;国际私法除原有的内容外,就有新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和“直接适用的实体法”等;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新兴学科,它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还有人主张再增加“国际海事法”、“国际技术转让法”等。世界上至今恐怕还没有哪一位学者能写出一本包括这三个学科的专著,或者哪一位教授能开出一门包括这三个学科的课程!我们的博士研究生可以主攻其中一个学科,并同时在“学位课程”中选修其他两个学科或另外有关学科的课程,以扩大他们的知识面,却无法要求他们同时主攻这三个学科或写出包括这三个学科的论文。要把这三个学科硬拼成一个学科,从科学体系上讲,是绝对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这种“拓宽”是毫无意义的。

(3)关于其他二级学科问题:

(a)“法学理论”可改称为“法理学”,即英文Jurisprudence,它不但包括法学中各种基本概念,还包括各种法律学说即法律思想。原稿中即过去的“法学理论”与过去的“法律思想史”均可取消。

(b)“法律史”应改为“法制史”,包括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如果称“法律史”,那就应包括各种法律的历史,这些应放在各门法律学科中去讲述。

(c)“宪法与行政法”,这两个学科各有自己的内容,是分别研究国家政权的组织机构和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行为的,二者关系非常密切,如果要合并为一个学科,可否改称为外国所谓“国家法”,即德文所谓(Staatsrecht (也可译为“宪法”)。这一点我不敢自作主张,我建议应请这两个学科的专家多多发表意见。

(d)其他二级学科,即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军事法学,我基本上同意原稿,可以不动。

根据以上意见,我认为法学二级学科应该如下:法理学、法制史、宪法与行政法学(或合称“国家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环境法学、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军事法学。在调整学科方面,应多从学科本身的科学体系去考虑,而不能为拓宽而拓宽,为合并而合并。

(三)关于博士点问题。

《征求意见稿》附件二《说明》中说:“自1997年起,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以及评估工作将按照新的专业目录进行。”又说,“由于75%二级学科的学科范围已经拓宽,因此实际上对学位授予单位来说,“点数”减少了,但学位授权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范围扩大了。”这里发生问题了:有的调整后的二级学科,是由几个彼此毫无关系的学科拼凑起来的,如果其中某一学科完全有条件设立博士点,而其他学科都不够条件。请问这时这个调整后的二级学科,能够允许它设立博士点么?如果允许,那就是对那些不够条件的学科也认为可以设博士点,这岂不是名不符实吗?或是在掩盖这些学科的不足之处吗?这有什么好处呢?如果不允许,那么对那个有条件的学科来说,岂不是太吃亏、太不公平吗?这又有什么好处呢?用具体的例子来说明:新调整的二级学科“经济法学”(含: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现在有一个学校,环境法学完全有条件设博士点,可是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甚至原来的经济法学本身,都没有条件设博士点,请问这时能允许新调整的二级学科“经济法学”设博士点么?如果允许,那么就这几个没有条件的学科来说,就完全是在唱“空诚计”。如果不允许,那么就环境法来说,它岂不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太冤枉、太不公平吗? (请看附件二),再就新调整的二级学科“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来说,现在有一个学校,如果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都已有博士点,但国际私法没有条件设博士点,象这样的二级学科“国际法”能否允许它设博士点呢?在想象中,可能会允许它设博士点,那么就其国际私法来讲,这岂不是又在唱“空城计”,是根本名不符实,是在掩盖它的不足之处吗?这样的拓宽二级学科,虽然表面上看来,是把“培养研究生的范围扩大了”,但实际上怎么可能扩大呢?还有,如果有一个学校,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都已有博士点,按照新规定这三个学科既然已合并成一个二级学科,就只能有一个博士点,于是实际上就减少了两个博士点。这样的拓宽二级学科,博士点的“点数”确实减少了,但能说得上把“培养研究生的范围扩大了”吗?所以《说明》中所说“由于二级学科范围已经拓宽,因此实际上对学位授予单位来说,“点数”减少了,但学科授权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范围扩大了,”在这里只能是一句空许,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综上所述,如果不按真正独立的有条件的二级学科来设博士点,而按勉强硬性拼凑起来的所谓拓宽的二级学科来设博士点,是没有任何可取之处的。

关于设立学科博士点问题,我有下面这样的想法:在实际学位制最初一个阶段,对建立学科博士点和设置博士生导师,从上面进行比较严格的审核和控制,即由“法学评议组”来讨论和审定,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当时各高等院校在这方面全无经验,为防止出现偏差,不得不如此。但时至今日,学位制已实行十多年了,不少高等学校已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就应该将上面的权力逐渐下放,不妨先进行试点,让某些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例如已通过“211工程”预审的或具备其他条件的),在某些有条件的一级学科方面(包括法学),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各院校本身的条件,自己决定设立哪些博士点,决定哪些教师为博士生导师。事实上,这也是国外高等院校普遍通行的做法。我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许多事情都要由上面来“统”,来“管”,现在实行市场经济,特别在学术问题上(例如学科分类问题),更无必要处处都要由上面来“统”,来“管”。前年武大获准在已有的博士点上自行确定“增列博士生导师”,这就是朝着这个方向走的一个很好的开端。当然,目前进行的专业目录调整,也是准备朝这个方向走的,但在具体做法上,在某些方向似乎还在设置不必要的障碍,不敢大胆在放权上进行试点,希望有关方面予以深思熟虑。


附件一:关于反对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合并为一个学科的意见

去年听说学位办曾委托人民大学某教授召开了一个小组会议(据了解该小组并非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而是另行组成的,其成员是人大7人,政法大3人,北大2人,法学所2人,武大1人,而且其中没有一位是国际私法专家或国际经济法专家),在这个小组会议上,有人提议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合并成一个学科,而且还形成了一个决议,向学位办提出。我曾写了一封信给该教授,明确地表示了不同意见。这封信的复印件还分送给学位办,以便引起重视。现在再将我的意见比较详细地谈一谈,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首先我想反问一下:如果这两个学科要合并的话,请问将采用什么名称?是不是将采用“国际经济法”一词,而将“国际私法”根本抹掉不提?这就是说,要让“国际经济法”吃掉“国际私法”,或者说把“国际私法”这一学科根本取消?如果是这样的话,请问在学理上有什么根据?在实践上有什么价值?这实在令人莫测高深,我当然是不敢苟同的,而且是坚决反对的。

先谈谈学理。国际私法在法学中是一门比较古老的学科。在西方国家,远在十二三世纪它就开始出现。那时在意大利各城邦间,由于各城邦的法律(当时叫“法则”)不同,凡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城邦的民商事问题,究竟应该依哪个城邦的法律去解决?国际私法就是要解决这种“法律冲突”问题的。后来在主权国家之间,由于各国的法律不同,凡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民商事问题,也同样需要解决这种“法律冲突”问题,因而国际私法就逐渐发展起来,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国际私法。但由于各国的国际私法又有不同的规定,于是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国家处理,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就当事人自然是不利的。因此统一国际私法的运动随之而生,无论在欧洲或在美洲,都曾制定了不少这方面的国际公约。这是值得称许的,但仍不妨碍各国有它自己的国际私法。到了近现代,世界经济逐渐的迅猛发展,由于交通运输的高度发达,国际经贸关系、科学文化交流朝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以及人员跨国流动和民事交往的十分频繁,有一部分具有涉外性质或跨国性质的问题,迫切需要而且也已有可能通过制定国际统一的实体法予以解决。这种国际统一的实体法,如果其调整内容是以公民(自然人)或法人为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也就应该放在国际私法研究范围之内。与此相关,有些国家由于本身的特殊需要专门为解决涉外性质或跨国性质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制定的直接适用的实体法,也同样可以而且应该列入国际私法研究范围之内。这样,现代国际私法研究的范围,也就不得不随之而扩大了。这正是国际私法发展的一种新的趋向。从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观察,这是毫不足怪的。所以现代的国际私法是一个相当庞大的有机整体。它是调整具有涉外性质或者国际性质的以公民或法人为平等主体的民商事关系的。它有自己的科学体系,有自己的内涵和外延(这时不能详谈,姑且从简)。它是既有悠久历史又在不断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是任何其他法律学科所不能代替的。现在竟有人想用“国际经济法”来取代它或取消它,说得不客气,这简直是荒唐或者说无知。

再就国际经济法来讲,它是二次大战以后才逐渐形成的一个新兴法律学科,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资本主义世界高度发展所带来的种种矛盾,已经不能由各国单独地圆满解决,而有必要谋求国际的调整,于是各国尽可能相互间采取一些立法措施,如订立关税特惠协定,改善通商关系协定,放宽或废止出口限制协定等等。特别在二次大战后,第三世界国家纷纷独立,成为国际政治上的新生力量,为了谋求经济上的自主发展,就不遗余力地强烈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在这样的形势下,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决议和协定,主张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信贷等关系中,实行平等互惠的原则,这样就大大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国际经济法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在国内外学者中间是有争论的。大致说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按照广义的观点,国际经济法是关于国际经济关系及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按照狭义的观点,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公法主体之间,即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我国一些知名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据我所知,大都主张采取广义的观点,但还没有人主张应以“国际经济法”取代“国际私法”或者取消“国际私法”。武大已故姚梅镇教授,生前曾担任“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他是极力主张采取广义的观点的。他很有代表性。他曾写道:“国际经济法同国际私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所调整的法律行为的主体及其关系,基本相同。但其主要区别是:国际经济法是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属于实体法规范。而国际私法则是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其作用主要是解决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虽然也涉及实体法部分,但主要是从解决法律冲突的角度出发,离开冲突规范,就无所谓国际私法。实质上,国际私法属于冲突法规范。因而,国际经济法同国际私法,各有其学科本身的特点及科学的规定性,两者可以相互为用,但不能相互代替。”我是研究国际私法的,现在还担任“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或许我对国际私法有偏爱或者带有主观的偏见,可是姚梅镇教授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位知名学者,总不会对国际私法有什么偏爱或偏见吧?

从实践方面来观察,无论在一国国内或是世界范围内,国际私法至今仍然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从立法方面讲,首先在国内立法方面,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含有国际私法的规定。有些国家还有单独的国际私法法典,如1979年奥地利制定的《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共有109条; 1989年瑞士开始实施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共有200条。甚至连一些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也开始有所作为。英美国家是采取判例法国家,但它们的学者和学术机构,根据判例也整理出一条一条的规则。如英国Dicey和Morris在他们的书中(根据第10版),整理出的条文就有210条。美国在美国法律协会的主持下,由Reese教授负责编写的《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就有313条。其次在国际立法方面,许多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国际私法的统一都作出了很大贡献。例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先后举行过多次会议,对有关国际私法的问题,共通过了34个公约草案,其中22个公约已经生效,其涉及的范围很广,已经从传统的亲属法和程序法问题转而趋向于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至于在科研方面,各国历年来出版的专著和发表的论文,真是多到无法估计。说到我们中国自己,尽管建国以来,在一个长时期内,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整个法学包括国际私法在内几乎处于停顿不前的状态。但1978年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科学文化交流和民事交往都有很快的发展。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妥善处理这些方面以公民或法人为平等主体的涉外关系问题,就成为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了。因此近年来我国的国际私法,无论在立法或科研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展,可以说已进入了一个初步发展和繁荣的时期。在国内立法方面,我们已制定有《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海商法》、《票据法》等,其中都有国际私法的规定。在有关国际条约方面,我国已先后参加《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等等,都是与国际私法有密切关系的。不但如此,我国政府先后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建立并加强了同世界各国的司法协助关系。至于在科研方面,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不少国际私法教材和专著,发表了很多有关国际私法的论文。我们武汉大学还设有国际私法硕士点、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为国家培养了一批又一批高层次的国际私法人才。这些硕士和博士所写的论文,不少已出版,不但对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而且也大大提高了我国国际私法研究的水平。不过严格说来,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还不十分健全和完善,已制定的国际私法规定还比较零星分散,不够系统和全面,而且还有不少缺陷和空白。而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私法条约,也不能充分满足实际需要。为了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国际私法单行法。因此,我们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作为集中了全国国际私法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一些博士和硕士的学术团体,已着手起草一部《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已完成第三稿,共有160条。它的完成和出版(除条文外还将有说明),除可供我国立法、司法和涉外部门以及教学研究单位参考外,还将会对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起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在我国目前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多么需要国际私法发挥它的作用。想不到现在竟有人要把“国际私法”从我国法学中取消掉,实在是太异想天开、幼稚可笑了。在实践上这种想法是没有任何价值可言的。

最后,我恳切地希望学位办对这个问题,一定要慎重行事,多多听取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专家学者的意见,避免仓促做出决定,铸成大错。


附件二:关于建议设立环境法博士点的意见

去年我给人大某教授的信,除谈“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合并问题外,也谈到设立环境法博士点问题。

关于1996年设立法学学科博士点问题,学位办事前曾发下文件,说在“广泛征求法学评议组成员的意见”后,确定1996年法学方面只限于三个二级学科可以设博士点,即:刑法、民法、经济法。我知道该教授是法学评议组的召集人,因此写信给他对这个问题提出了我的看法。

我在信中首先表示:我曾担任过第一届和第二届法学评议组成员,现在还是第三届“特约成员”。学位办也许以为我老了,不中用了;或者以为这所谓“特约成员”只是个名誉称号,所以根本没有征求我的意见(评议组过去几次开会也都没有通知我)。这倒无所谓,我决不会计较这种事。不过,作为法学方面的一个老兵,对于上面所说的只限于三个二级学科才能设博士点,我是不敢苟同的。

我认为:谈到培养法学方面的高层次人才(指博士),刑法方面已有四个博士点(人大、北大、武大、吉大),民法方面已有三个博士点(人大、政法大、法学所),经济法方面也已有两个博士点(人大、政法大)。如果在这三方面再增设博士点,培养更多的高级人才,我并不反对。我总觉得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里,真正的法学高级人才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但是,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大一些,从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着眼,难道其他方面的法学高级人才就已经足够了吗?就不需要培养或再培养吗?听说学位办之所以这样决定,是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的,这点确否我还不知道。如果确是如此,我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这样的意见,是专从司法审判的角度考虑的,有它一定的根据和理由。但是我们如果从全国各个方面的需要来考虑——不限于司法审判,那应该认为这种想法是片面的。现在别的暂且不讲,单就我比较了解的与保护环境有密切关系的环境法来讲,请问我国这方面的高级人才究竟有多少?已经足够了吗?我曾兼任过武大环境法研究所所长,还曾几次出国参加过有关环境法的国际会议。不必说那些发达国家都有很高明的环境法专家。就连比较小的国家,如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也都有很出色的环境法专家。相形之下,我痛切地感到,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里,真正的环境法高级人才实在太少,简真少得可怜。我虽然不是环境法专家,但我看过不少这方面的中外资料。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家的十分重要的国内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全球性的十分重要的国际问题。李鹏总理过去在一次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曾说过:“西方国家有一条行之有效的经验,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在不久前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环保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宋健同志作总结发言时,又再次强调,必须严格依法管理环境,才能把环境保护落到实处。目前我国正在加强环保方面的立法与执法,还参加了不少环保方面的国际公约。例如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隆重举行“环境与发展”国际会议时,李鹏总理曾亲自率领我国代表团前往参加,并签署参加了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即《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据我所知,有不少重要的环境法问题还需要我们作深入研究;因此培养这方面的高级人才是刻不容缓的。

但到目前为止,仍只有北大法律系前年才获准设立了一个环境法博士点。这当然是一件好事,是值得庆幸的。不过,坦率说来,据我所知,北大环境法博士导师,实际上只有一位教授,根本谈不上什么梯队,力量毕竟很有限,单靠北大一家来培养环境法博士研究生,是远远不够的。武大环境法研究所是国家环保局与武大合办的,是全国唯一的以环境法为研究对象的科研机构。自1981年建立以来,由于它的科研队伍很强,它在科研成果、培养硕士研究生,为国家立法提供咨询意见、协助起草环保法规、培训国家各级环保干部、出版环境法期刊,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环保会议等方面,都做出了显著成绩,在国内外都享有很高的声誉。它还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其他国际环保组织,建立和保持着密切联系。一句话,它是完全有条件设立博士点的。过去只是因为武大对提升教授职称,在指标限制上过严过死,未能将有条件的环境法副教授早些晋升为教授,以致延误了申请设立博士点的机会,否则早就可以设立博士点了。现在教授职称问题已经解决,又有较强的学术梯队,如果仍不让它设立博士点,那是既不合理也不明智的。1996年法学评议组开会评审博士点时,在学位办的指导和控制下,仍只通过一个民法博士点和一个经济法博士点。我恳切地希望在下一次法学评议组评审博士点时,在学位办的殷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武大环境法也能够设立博士点。(责任编辑 赵 钢)


来源:《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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