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会专题】李仁真教授主题发言及评议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2日 来源: 浏览量:274

第一阶段主题发言及评议

 

李仁真教授:《碳排放的国际法思考》

 

主持人:臧小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副局长)

    略(因此部分未录音,故以下主题发言依据发言人提交论文归纳)

 

发言人:李仁真(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

李仁真教授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出发,从国际法角度对碳排放问题做了深入探讨。她首先分析了碳排放交易的概念特征。她指出,碳排放交易或称碳排放权交易,在本质上属于排污权交易,是以限额与贸易cap-and-trade)或基准与信用baseline-and-credit)体制为基础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依据交易的标的及基础体制的不同,碳排放交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限额与贸易体制的碳排放交易;另一种是基于基准与信用体制的碳排放交易。基于限额与贸易体制的碳排放交易,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具有强制性的碳排放总量限额;第二,排放配额是免费分配的;第三,配额可自由交易;第四,配额应当予以缴纳;第五,实现减排目标的措施灵活。基于基准与信用体制的碳排放交易,没有一个法定的强制性的碳排放限额,排放实体的参与通常是自愿性的。

在此基础上,她分析了碳排放交易的国际法依据,指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立的原则性框架则为这一机制的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而《京都议定书》第一次创造性地提出了在全球范围内实行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机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创制了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制框架,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设定了一个最终目标,提出了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能够可持续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第二,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原则、预防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开放经济体系原则;第三,规定了各缔约方的义务。《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规定量化减排指标的国际法律文件。它在《公约》所设定的原则性法律框架下,明确要求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将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减少5.2%,并就减排途径创造性地提出了三种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 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和排放权交易(Emission Trading, ET)。三种灵活机制的创设,可以使缔约方获得低成本高效率地减排或帮助其他国家减排的机会,从而降低了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

随后,李教授谈到了碳排放交易与WTO体制的关系,实质上也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所创制的国际应对气候变化体制与以WTO协议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主要从配额或信用是否构成商品服务配额分配是否构成补贴、配额或信用交易服务是否构成金融服务三个方面进行了考察。

在谈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风险及对策时,李教授分析了所有项目共有的一般项目风险、减排项目所特有的政治风险以及2012年后的不确定性、项目登记与泄漏、CERs的权利瑕疵等各种风险,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

最后,教授建议中国在未来碳减排国际谈判中应当坚持和表明以下立场与态度:第一,坚持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基本立场;第二,坚持发达国家应当切实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第三,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原则;第四,表明中国正在积极减排的态度;第五,表明正努力通过国际社会通力合作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主持人:臧小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副局长)

刚才李厅长从碳排放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国际法的依据,与WTO体制下的关系,以及一些清洁发展对策,我国在未来谈判中的立场做了简单的发言,那么刚才大家的掌声也说明了李厅长的发言很精彩。

下面按照大会议程我们请三位评议员:武汉大学环境法学研究所的教授,法学博士、博导杜群,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王晓丽,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罗吉三位评议员对刚才李厅长的发言做一个评议,精彩的评议,我想的话。下面有请你们三位开始验收。(掌声)

评议人:杜群(武汉大学教授、博导)

刚才李厅长精彩的发言我非常受启发,作为点评,我们提早的一点拿到了论文,都认真拜读了。所以刚才厅长说抛砖引玉实不敢当,应该说抛玉引砖。但是不管怎样,写的非常精彩,而且内容跨度非常好。那我就几个方面作一下我阅读后的感想,跟大家做一下分享。

第一,选题非常有意义,切合实际。这里面灌注了研究者超前的研究洞察力,因为她这个是一年多前甚至两年前就开始着想的,但是到现在我们《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期到期以后以及哥本哈根的谈判。所以在这个时机,这个问题非常有时代性,而且气候变化这个问题、低碳经济这个问题,不管科学的论断怎么样,它是不是人为引起气候变暖,是一个传说,还是一个现实,不管怎么议论,起码这个问题已经被政治化,已经被经济化,同时也已经被法律化。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我们不可能回避的问题,不管它是真的命题还是假的命题。

第二,从国家法和环境法这个互相交叉的领域来看这个问题,尤其的感触特别多。我觉得李教授研究的视角非常的细,研究的非常的实,她概括的几个问题,五大问题,我觉得有很些问题对我们的环境领域看《京都议定书》这个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作一个非常好的归纳。比如说《京都议定书》作为国际法的一个个案,它有很大的临时性法律意义,我觉得概括的非常的到位。

第三,从研究的选题,也就是到底国际环境法在WTO体制下研究气候变化,它的哪些元素是共同的,或者是能够嫁接起这两个领域的一个桥梁的,那么她选择了WTO体制下碳排放交易的几个环节。我觉得这是非常有创新性意义的,这里她可能没有没有展开,大家都领会到了她的关怀处。这个非常好的组织的会议,我们都有光盘,可以仔细的去拜读。那么她分析世界产品是不是服务,碳排放交易是不是产品,是不是服务非常的细致,还有的是包括配额和减排的费用是不是能提供金融服务。这个我也不多说,但是这个里面给我们环境法的研究者最大的启发是她研究的真是实证化的,不像我们很大层面上是宏观层次上,或者比较中观的层次上,李教授的这个研究的是很细很微观的层次。

第四,就是从国际法的角度研究碳排放交易还有跟国内法的衔接非常有必要性。目前国内还没有交易体制,我们参与的是国际的碳排放的,尤其是国际的碳排放交易体制也有两个,一个是GREC,一个是CDM机制之下的。我们参与的是CDM机制之下的这种碳排放交易体制,也就是她刚才第四个问题说到我们进行CDM项目投资环节的申报里面,这个必须报CDM管理机制认可。这里它的风险很大,所以很多学者呼吁我们国家建立一个独立碳排放交易机制,这样使它与国际上的民间的碳排放的交易机制完全是自由市场化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能够衔接,可以规避很多风险。从这个方面来看,我觉得李老师的这篇文章有非常强的现实性,有它非常大的启迪力。有两点应当探讨,在您分析碳排放交易是服务还是商品这个问题里面,是不是可以考虑还是应当说纳入服务的范畴。因为我们在谈碳排放或者碳汇这个时候,我们通常会引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也就是说现在生态系统服务现在是边际化,它的量化还是比较困难,但是也不排除未来在量化的审计的机制完善之后,它或许能不能有可能纳入服务的范畴,这样也能使碳排放真正的融入WTO 体制下的一种服务的机制。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跟您探讨的是,您刚才说到《京都议定书》的一个比较大的法律的意义,但是完成了量化指标,同时在全球分配碳排放权,这个碳排放权是不是真的是在分配碳排放权。因为之前说过不是分配交易碳排放权,而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进行的一种提高效率的排放机制,这个就是提出的跟你探讨的两个方面,但是总体而言这篇文章非常有它的意义,从内容到现实的意义,我就说到这里,谢谢。(掌声)

主持人:臧小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副局长)

下一个有请王晓丽教授。

评议人:王晓丽(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非常感谢大会给我机会能够有这么一个发言,因为包括李教授在内像杜老师、罗老师都是我非常尊敬的师长,在这里说点评完全不敢当,在这里就简单谈一点我自己对李教授这篇文章的理解,也就是我自己的粗浅的看法。

作为一个环境法领域的后辈,就说在这些年学习环境法的过程中,因为专业的缘故,也曾关注过国家环境法的一些问题。碳排放交易是国际环境法一个非常新的事物,对任何新的事物进行研究都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因为气候变化问题在国际法中的复杂性,利益的就是彼此利益的博弈的架构非常庞大,所以碳排放交易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它还受到其它相关因素的影响。

看了李教授的这章,我觉得有很多亮点,作为我们一直在环境法领域进行思考、进行相关问题学习的学习者来说,很多是很值得学习的,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我就挑出其中我认为比较值得和大家探讨的几点,来和大家学习一下,我觉得首先在内容上至少有两点可以进行借鉴的。

在碳排放交易的相关学习中呢,首先有一个非常基础无法绕开的一个理论性的问题,就是碳排放交易的标的,就是对它属性的探讨。无论是排放的配额也好还是减排的信用,不管是配额还是信用,现在很多研究都是对它的性质,也就是它真正的属性石什么在这方面进行思考,从目前国内法及主要环境法学界的研究来看,这方面的文章不是很多,有些把它看成具有经济价值的一种类似于财产权的一种东西,还有的完全把它当成是是行政许可,所以行政法的领域的也有些学者对它进行讨论,李教授的这篇论文给了我们提供了一个学习探讨碳排放交易标的属性的一个新的渠道。她主要是从国家法的视角,尤其是从国家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后边还涉及到国家投资法的角度,对碳排放交易,它的标的有了全新的诠释。

第二点是关于碳排放交易的法律问题中,虽然还没有真真切切的降临到中国的面前,又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到期后,就是大家说的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中国在碳排放交易的国际格局中如何自处,如何面临这种现在看来这种越来越迫近的国际压力。2007年在巴厘岛召开会议的时候。就是现在基本上在气候变化的问题上,在国际上每年至少都要召开一次或者两次这种重大会议。在2007年的巴厘岛开会的时候,当时各国就有这个设想,希望能够为这个《京都议定书》这个在2008——2012年这个后续时期,能够给它谈出来一个框架,但是结果似乎也让大家失望了。然后大家都寄希望于2009年的哥本哈根的会议,但是如同大家都知道的,这个哥本哈根会议已经闭幕了,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来延续或者来处理2012年《京都议定书》到期之后该如何解决温室气体减排的问题。所以现在就有了这样的问题,如果说京都议定书终止之后,而发展中国家看重的清洁发展机制,就是CDM机制它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京都议定书》,如果说这个《京都议定书》无法延续下去,那么这个清洁发展机制它的未来走向如何,还是有一定的不确定的。那么就是说,碳排放交易作为最初的国内法的排污权的交易,而逐渐演变而产生的利用经济手段来实现环境调控目标的方法,这个非常值得我们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目前中国学习的,尤其是现在已经有报道说目前中国已经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第一的这个国家。在这种情况下,这个问题就非常的迫切。

至少对这两个问题,在这个内容上,李教授的文章在这两点上提出了很好的思考的角度。还有一点,就是在研究视角上,就像刚才杜群老师说的一样,我也觉得这是学科之间切磋交流的非常好的平台,给我们从国家法的角度来看气候变化问题,看京都议定书,看碳排放交易这么一个渠道,在研究方法的借鉴上也值得我们学习。我呢就说这么多。(掌声)

主持人:臧小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副局长)

下面请罗教授。

评议人:罗吉(武汉大学副教授)

这个我简单谈两点,两方面心得体会。

首先谈一下感想,我觉得第一点,感想方面第一点就是,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永远是一个主题,刚才李教授也谈到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层面,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有。那么,碳排放交易改变了世界范围内对发展与环境关系的一个重要的方面,特别是贸易方面,特别是李教授研究的国际经济法上的一个重大的改变,这个改变是什么呢?原来我们谈到国际经济法的时候,环境总是以一种阻碍的角色出现,比如说禁止,贸易是禁止,比如绿色贸易壁垒也是一种禁止,好像咱们都是拦着别人的一样,这会咱们也形成一种交易。而且也跟李教授开玩笑,我说国际金融法,这对环境来说是一个比较体面的东西,我们环境本来就很体面,但是我们一直做的都是跟污水有关,与金钱无关,这回咱们摊上这个人人都爱的东西,总算咱们有点希望了,我觉得我很高兴,真高兴。再者就是,在国际气候变化框架会议之前呢,有个比较时髦的词汇,叫做环境智慧,对于李教授来说呢,这个词还有点落后,原来李教授在两年前就已经是环境智慧的教授,很好的把环境智慧统一,她最大的突破就在于环境之前是公益事业,要花钱,地方政府不敢兴趣。她现在把它做成做完后变成一显性的经济,你可以拿它来买东西,到国际市场上买,是国际上的产品,你买的还不是一般的东西,是国际上的一个产品,这个产品也不是一般的产品,是一般人不懂的,也就是国际金融延伸产品。我真的是非常高兴,我比较高兴李教授告诉了我们这么一条,我可能发财的路。(掌声)

第二点体会,是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与经济手段的有效性,李教授的文章谈论过程已经牵涉到各个方面,国际的投资、国际的贸易还有国际的金融,甚至这么一个交易的问题穿插着三个方面。同时牵扯到WTO规则和环境法规则,这些具有复杂性问题。这个复杂性的问题就需要多方的努力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个杜教授已经谈了这个问题我就不再展开。第三个问题就是,李教授本身有学者的敏锐性、全面性、严谨性、预见性,以及她还有女性学者的亲和性和可信任性,这都是我非常高兴的。首先当李教授谈到喜马拉雅、冰川可能会融化,什么地方的空洞,我们都能真切的感到她对这些东西切实的关心,用那些图形用那些生动的富有女性关怀的语言和国际法学者宽广的视角,从南到北、从国内到国际、从天上到地上,说出来的时候我们真切的感受到这些图景的真切,描述气候变化的恐怖,我们都能感受到。同时她也具有女性学者的智慧以及做过官员的强制性,她用了很多必须什么必须什么的语言,当然这法学学的都很好。但是要学会她这种各种语言混合在一起的语技,会带来试图舒服别人又让人聆听这样的一种感觉,我就觉得非常的值得我们学习。当然她还有更为开阔的研究领域,她专写了一本书叫做WTO与环境保护,我觉得非常的受到感动。

关于主题,从李教授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来,碳排放交易是国家法执行中的灵活机制。具体用以两种体制来加以体现,第一体制是她说配额和贸易体制,这基本上是最狭窄的交易机制,也就是就通过碳排放进行交易。这种呢一般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基准和信任是另外两种机制的一种称呼,就是CDMJREC两种机制,也就是清洁生产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这两种机制中后面两种机制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提供一条路,这是我学习的一个方面。这种灵活的机制的好处在于什么呢,他这种国际法原来不具体规定国家的义务和责任,这就做了一个开放的态度,成为一种不排斥的机制,我称为不排斥,能够不排斥参与者,能够有更过活跃的参与者履行到一个国际的义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第二变化就是形成一些超国家的履行机制,原来就是在国际法或者国家层面上的进行谈判,现在是不同国家的企业甚至是公民都可以进行,比方企业参与碳交易机制,可以不用明确要求国家的作为或者企业的作为,这种超国家机制就会发挥作用,这样的话就可以为国际法的履行提供一些新机制和新变化。

但是也有潜在的风险问题,从李教授的讲叙中我觉得有两个方面,我在思考,第一个方面是市场产生后可能会产生一种风险,李教授也讲过,就是发展中国家未来排放义务可能存在一种高成本的潜在风险,因为你用低成本的对抗义务,为别的国家的履行了义务,那么你剩下的你后期的义务可能是你再减排就要用高成本的义务来减,这也不是不行,那就是你现在换回来的钱能够变成你实际的减排能力的绝对提高。你减排能力提高了,这种高成本你也能受的了。比如说原来你是讲师,讲教授的课讲不成,你挣了点钱,你学习了以后,你就变成了教授,那就可以讲教授的课就可以了,是吧?我觉得这是我自己的一点体会,未来一种高成本,未来国家履行层面鼓励这种交易,但是换回来的金钱要实实在在的变成发展中国家能力的增强。第二点,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一个低成本的减排,可能会思考改变高成本减排的动力,但是不发达国家没有技术,发达国家有技术,但是以后发达国家也会没有了技术,那么这种技术的流向平台就会下降,发达国家就失去了开发新技术的动力,可能就会带来减排技术的停滞。带来一种风险,这是一个问题,当然最关键的问题是,气候变化损益分配原则在新的机制下究竟该如何考虑。这就是我提供的一点体会,希望下面的博士、硕士其他的老师能够多多提供批评。(掌声)

主持人:臧小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副局长)

刚才三位的点评有助于大家对于李教授的论文的理解,给大家提供了很多的帮助。

 

【整理:井江、尹淑倩、杨玥等;校对: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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