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环境法论坛
Delta Scholar Program on Environmental Law
2014中达环境法论坛通知
为促进两岸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培养和造就卓越的环境法律人才,根据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纲要(2011-2015)的规划,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实施委员会拟定于2014年10月18日至19日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2014年中达环境法论坛。届时,2011-2014年度“中达环境法学者”及2014年度“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奖”得主将发表专题学术报告;2014年度“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获奖代表及“优秀学位论文奖”得主将进行学术交流;特邀环境法学者将于高端论坛展开研讨。热忱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及实务专业人士莅临指导、交流。
本次论坛由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会议主题为:环境法的发展与环境司法
二、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2014年10月18日(周六)至10月19日(周日),10月17日为会议报到日。
会议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南湖校区 文泓楼报告厅)。
报到地点: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中天世纪大酒店。
三、参会人员
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规划委员、评审委员,“中达环境法学者”和“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奖”获得者,“中达环境法优秀学位论文奖”获得者及“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获得者的代表,海峡两岸十所合作高校的教师及学生代表,论坛特邀嘉宾,其他的与会专家、学者。会议规模拟定为130人。
四、会议学术交流
2011-2014年度“中达环境法学者”、2014年度获得“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奖”的学者,及2014年度获得“中达环境法优秀学位论文奖”的博士与硕士,须参加论坛、提交会议论文,并作专题学术报告;十所合作高校各推荐2位获得2014年度“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的学生代表参加论坛、提交与获奖学位论文主题相关的会议论文,并由本会议择优遴选进行学术交流;特邀嘉宾做客高端论坛。
五、会议论文征集
1. 受邀与会的专家、学者须提交与会议主题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字数8,000-10,000字左右,并制作发言PPT;获奖学生代表须提交与其获奖学位论文主题相关的论文一篇,字数5,000-8,000字左右,并制作发言PPT。上述论文将在论坛后择优由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学研究中心结集出版为《清华法治论衡—环境法专辑》一书。提交的论文请统一按照附件2《清华法治论衡》注释体例编排。
2. 其他参会者按照前述有关论文的要求撰写会议论文,并于2014年10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寄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会议指定邮箱(taidahjf@126.com),邮件题目为:所在机构-姓名-参会论文。
3. 按照国内外学术会议惯例,凡向2014年中达环境法论坛投稿的论文,应反映近年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并且未曾发表于国内外期刊。投稿论文一般不另外组织审查,作者文责自负。投稿论文由会议择优录用。
4. 竭诚欢迎与会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规划委员、评审委员及十所合作高校以外的专家、学者惠赐学术论文,要求同上。
六、会议费用
本次会议不收取会务费。
武汉以外评审委员、受邀教师(十所合作高校的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项目联系老师和一位与会专业教师),及武汉以外受邀学生的与会差旅费用将由会议承担,并按照如下原则报销:
1. 评审委员与受邀教师:会议承担实际支出的往返交通费用,上限为每人2,000元人民币,凭往返交通票据实报实销(返程部分于持有票据的委员和老师将其票据寄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指定负责人处后安排报销)。会议统一安排并承担与会期间的餐饮及住宿费用。
2. 2011-2014年度“中达环境法学者”与2014年度“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奖”的获奖学者:自行承担往返程交通费用;住宿由会议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会议统一安排并承担与会期间的餐饮费用。
3. 受邀获奖学生代表:武汉以外学生会议承担以普通硬卧火车票价格为基准的实际支出往返交通费用,上限为每人1,000元人民币,凭往返交通票据实报实销(返程部分于持有票据的同学将其票据寄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指定负责人处后安排报销)。会议统一安排并承担与会期间的餐饮及住宿费用。
4. 其他与会者差旅和食宿费用自理。
七、其它问题说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武汉有南湖、首义两个校区,酒店和会议所在校区为南湖校区。武汉有三个火车站,距离南湖校区最近的是武昌站。武昌站有城际列车,时间衔接合适的话,火车抵达武昌站后,可直接搭乘城际列车到南湖东站下车,即可到达南湖校区后门。也可于武昌站乘坐直达公交车538路。另,武汉已通地铁,三个火车站均有地铁,距离南湖校区最近的地铁站是光谷广场站。
建议路线:
(1)武汉天河机场——中天世纪大酒店
全程约62公里,大约1小时15分钟。走三环线,因最近的出口正在施工修路,需提前从文化大道/珞狮南路出口离开,自野芷立交桥的第3个出口离开,进入珞狮南路;沿珞狮南路行驶2.7公里,右转进入南湖大道到达终点。
(2)武汉站——中天世纪大酒店
乘坐出租车全程约25公里,大约35分钟。
(3)武昌站——中天世纪大酒店
乘坐出租车约15公里,因经市区,大约需要35分钟。
(4)汉口站——中天世纪大酒店
乘坐出租车全程约31公里,大约50分钟。
八、联系方式
1. 会务联系
负责人:高利红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馆长、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 邮箱:glhlaw@126.com 电话13477032022
联系人:(1)郭红欣 邮箱:ghxlaw@126.com 电话:13387650982
(2)郭少华 邮箱:guoshlaw@aliyun.com 电话:13517211978
通讯地址:430073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2. 会议论文收集:
联系人:周勇飞 邮箱:taidahjf@126.com 电话:15527878596
3. 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实施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李杨 邮箱:linda.liy@deltaww.com.cn
电话:86-10-82253225-5041 传真:86-10-82251360
通讯地址:100105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6号院7号楼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实施委员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2014年9月19日
附件1:2014年中达环境法论坛会议回执(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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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会议论文的题目: | ||||||||||
是否拟做会议报告/报告题目: | ||||||||||
对餐饮有否特殊要求(划Ö): 清真 素食 其他说明 | ||||||||||
是否需要预定酒店(划Ö): 是 否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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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填写本表后发送电子邮件至taidahjf@126.com;
附件2:
《清华法治论衡》写作要求与注释体例
一、写作基本要求
1.文稿交付编辑部时,应做到齐、清、定,提交电子文本(不自设版式的word文本)。
2.基本概念明确一致,原理准确自洽,知识正确无误;引用他人观点,必须注明出处,并核实原文。如果是多人合著的文稿,必须统稿,整合内容和表述风格。
3.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必须核对。首次出现时用全称,其后用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马布利诉麦迪逊案”(以下简称“马布利案”,法典、法规或司法解释特指时,加书名号,如《德国民法典》;外国案例名译成中文加双引号,首次出现括注原文,如“马布利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4.根据有关规定,书稿中如有涉及港、澳内容,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如:与其他国家对称时,应为“××国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书稿中如有涉及台湾问题者,应避免“两个中国”之嫌。例如:台湾与大陆对称时,应为“祖国大陆与台湾省”;台湾与其他国家对称时,应为“日本等国与中国台湾”;台湾地区的官方机构,一律加引号(“行政院”、“最高法院”);台湾地区的官员称谓,一律加引号(“总统”、“行政院长”);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一律改为“台湾地区现行法律”(如“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不能在介绍“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中出现涉及港、澳、台的内容。例如:其他国家的立法中都对于紧急避险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德国……;法国……;台湾……。
5.根据有关规定,涉及有关宗教和民族以及现行制度等敏感问题时,相关表述务必与国家现行政策保持一致。
6.数字使用应符合同行标准,(1)阿拉伯数字多用于具有精确统计意义的场合:2013年,19世纪20年代;8个月;40天;中午12点;19人;18岁;20年。法条数码:第256条。著作页码:第312页,等等。(2)汉字多用于模糊表述的场合:十万八千里;六七年;上下五千年;十之八九。(3)成语等涉及数字的表述用中文,如七上八下,不管三七二十一。
7.全文的章、节等设置合理,内容分布应大体均衡,标题不宜过长。通常采取形式为:第一章(三号字宋体加黑),第一节(小三号字宋体加黑),一、(四号字宋体加黑),(一)(小四号宋体加黑),1.(五号字宋体加黑),(1)(五号宋体字);以上五级标题应单占一行,句末不用标点符号,再次级标题不单独占行。
8.文字应准确、清晰、流畅,避免文句拗口和使用生僻词语。
二、注释体例
(一)中文
1.单人著作,应注明作者(编者)名:《书名》(版次),卷次,(译者),页码,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按照著作封面署名方式注出,译著应用方括号注明原作者国籍;出版地比较复杂,一律省略。
例(1):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第2版),5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例(2):崔建远主编:《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158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例(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55~5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例(4):[德]尼可拉斯·鲁曼:《社会中的法》,李君韬译,台湾翻译馆主译,243页,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
例(5):王弼注:《周易正义》,孔颖达疏,李申、卢光明整理,2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多作者(译者)著作,作者两位全署,两位以上作者只用第一位加“等”。
例(1):[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例(2):高鸿钧等:《法治:理念与制度》,56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经典著作、古籍以及未正式出版物等著作,按通行习惯注出。
例(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46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例(2):《孟子·尽心上》。
例(3):《宋会要辑稿·食货》,卷三。
例(4):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四十三卷。
例(5):鲁楠:《匿名的商人法:全球化时代的商法及其特点》,载《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和《法学研究》杂志社合办,230~260页,南京,2009。
例(6):陆宇峰:《卢曼系统论视野下的司法中心学说——解释、重构与评析》,清华大学博士论文,2011(未出版)。
4.析出文献需注出全部信息。
例(1):王伯琦:《超前立法的出路》,载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71~79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例(2):[法]P.罗格朗:《何谓法律移植》,马剑银译,载[英]J.菲斯特、[意]D.奈尔肯:《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高鸿钧等译,75~94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5.引用报刊杂志与网络信息注释方式,连续出版的集刊作为期刊对待。
甲.期刊:
例(1):张中秋:《传统中国的法秩序及其构成原理与意义》,《中国法学》,2012(3),128~134页。
乙.集刊:
例(1):车丕照:《法律全球化与国际法治》,《清华法治论衡》,第3辑,2002,111~167页。
丙.报纸:
例(1):高鸿钧、马剑银:《英美法的印记——来自中国的观察简史》,《检察日报》,2013-08-08,第3版·学术。
丁.网址:
例(1):巩胜利:《TPP+TTIP+PSA颠覆全球秩序》,载“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qqsw/qqgc/article_201304088078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12-03)。
(二)外文
书名、期刊名和案例名,标斜体,出版地省略,论文名称加双引号。
例(1):(独著):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1, pp. 6~7.
例(2):(合编):S. Lukes & A. Scull(eds.), Durkheim and Law, Martin Robert- son & Company Ltd., 1983, p.12.
例(3):(一种外文文本被选编和翻译另种外文):M. Weber, 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 ed. by M. Rheinstein, trans. by E. Shils & M. Rheinstei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4, pp. 23~54.
例(4):(三位以上作者):S.L.Elkin et al.(eds.), New Constitutionalism: Designing Political Institutions for a Good Societ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 pp. 1~12.
例(5):(析出文献):N. Jansen, “Comparative Law and Comparative Knowledge”, in M. Reimann & R. Zimmermann(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305~338.
例(6):(外文期刊):J. Stone, “Roscoe Pound and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Harvard Law Review, vol. 78, no.6, 1965, p. 1578.(其中“78”为总卷,“6”为该卷之具体期号,即1965年出版的总第78卷第6期)。
三、注释方式
1.采取本页连续计码,注释号用阿拉伯数字,加圈(如①②③)
2.所引文献首次出现,应按上述要求注明全部信息,再次出现时,注释简化为:
作者:文章名,页码。(author,“article name”, pages.):
例(1):崔建远主编:《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20页。
例(2):[德]K.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15页。
例(3):车丕照:《法律全球化与国际法治》,120页。
例(4):张中秋:《传统中国的法秩序及其构成原理与意义》,130页。
例(5):M. Weber, 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 p. 80.
例(6):J. Stone, “Roscoe Pound and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p.1579.
3.同一注释相继出现时,可用中文“同上注(引书、引文),第x页”,英文完全同上,用“ibid.”;如书或文同上,页码不同,则用“ibid., p.x.或pp.x-x”。
4.港台出版的著作,将民国纪年改成公元。
5.当著(编、译)者超过三人时,只写第一人,后加“等”(英文著作加“et al.”),外国作者一般可以只写姓,若有混淆可加名,例如同一作品出现:David Kennedy 和Duncan Kennedy,则需用各自姓名全称。
6.作者或译者介绍,在文章首页标题下的署名后右上角加“*”号,然后在页下脚注处的相应“*”后,注明作者的学位、工作单位和职称,博导、兼职和其他荣誉性头衔,通常省略。独著不再重复名字,如,“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两位以上作者,重复名字:如,“王明远,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邓海峰,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