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CSSCI综合性社科来源期刊关于环境法的论文索引
编辑:轩梓翰
一、 北京社会科学
二、 东南学术
第2期
1、德国环境责任法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及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晋海、周龙
机构:河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自出台之后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争议,因此,对域外法的相关立法经验进行学习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德国环境法在立法水平、体系建设方面居于世界领先地位,而1990年的《环境责任法》中设立了特殊的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并辅以责任保险制度、受害人咨询请求权制度等相关制度,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环境责任体系。其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等规定较我国立法而言更加完善合理,值得借鉴。
关键词:环境侵权;环境责任法;因果关系推定
第3期
1、 推定技术在环境犯罪中的运用——郭浩
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犯罪由于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在主观心态、因果关系以及危害结果的证明上存在诸多难题,对传统的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环境犯罪证明的疑难点中引入推定技术,可以克服传统证明模式的不足,通过转移举证责任,以此减轻检察机关的诉讼负担,提高打击环境犯罪的效率。
关键词:环境犯罪;推定;主观心态;因果关系;危害结果
三、 东岳论丛
第10期
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环境立法架构——刘爱军、刘东晓、李盼盼
机构: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摘要:在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当下,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已取得的成绩并不能在立法层面上完全满足现实需求。生态文明未写进宪法不失为整个环境立法体系的最大缺憾,这一缺憾也造就了其他效力等级层面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与生态文明建设现实要求的脱节。只有将生态文明入宪,确立公民环境权的明确宪法地位,辅以科学的立法规划,同时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妥善处理环境立法与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的关系,才能营造生态化的国家法治环境。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立法;公民环境权;地方环境立法
四、 读书
五、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六、 甘肃社会科学
第3期
论法律自由价值的发展——以科技法、生态法为视角——陈丽芹、郭武
机构:甘肃政法学院
摘要:在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和现代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下,法律的价值关怀大相径庭,作为法律终极价值的自由也各有旨趣。从生态法和科技法的角度解读,现代法律自由观被赋予了人与自然向度的新内涵,即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与同构。
关键词:传统自由观;人类中心主义;现代自由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与同构
第6期
环境与健康诉讼的困境与突破——以河南省高院公开的裁判文书(2009—2011)为样本——张忠民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河南省高院2009年到2011年间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环境与健康类的裁判文书,其类型相对单一、数量较为稀少、典型案件尤为贫乏。这多少意味着司法在应对环境与健康案件时的乏力。现行环境与健康类案件案由规定的不明确、案件审理的高难度以及学理与立法的分野等是造成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适度修改环境与健康的案由、落实举证责任倒置等业已确立的司法准则,是较为现实的突破。
关键词:环境与健康;诉讼;裁判文书
七、 广东社会科学
第3期
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移植异化——以粤港两个案例的比较为视角——黄晓慧
机构: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良法善治是必然选择。法律移植是良法的渊源之一。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法律移植是新兴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的捷径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表明,我国环境法制度主要是从西方国家移植而来。以粤、港、澳建设中两个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案例为实证比较范本,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借鉴吸纳过程中异化的个案,可以看出良法的制定并不仅仅是纯技术层面的移植那么简单。法律移植过程中,因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文化冲突,移植制定新法的过程可能就是法律异化的过程,而发生了基因变异的移植法必然实效性骤减。
关键词:法律移植;异化;环境影响评价;移植法的时效性
八、 贵州社会科学
第2期
中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创新——从“制度陷阱”到“制度红利”——刘登娟、黄勤、邓玲
机构:四川大学
摘要: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已成为当前生态文明研究的重点与热点问题。通过从政府、市场、公众三个层面系统分析当前中国生态文明制度,发现生态文明制度尚没有达到优化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生态文明建设遭遇重重陷阱。对此,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应创新生态文明政府管治制度、完善生态文明市场化推进途径、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释放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红利"。
关键词: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构建;制度陷阱;制度红利
九、 国外社会科学
第2期
俄罗斯自然保护检察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刘向文、王圭宇
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
摘要: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作为苏联的"法定继承国",俄罗斯联邦在继承苏联复合式自然保护检察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自己的自然保护检察制度。目前,俄罗斯联邦设立了1个全流域性的伏尔加河跨地区自然保护检察院。此外,在36个联邦主体内建立起42个独立的、隶属于本联邦主体检察院的跨区自然保护检察院。而在另外32个联邦主体内,仍由区域性检察院负责对自然保护和自然利用立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认真研究俄罗斯联邦的自然保护检察制度,不仅对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而且对我国专门检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自然保护;检查制度;俄罗斯
第5期
欧美学者国际环境治理机制研究的新视角——仇华飞、张邦娣
机构: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
摘要:国际环境治理机制是国际社会应对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西方学界对国际环境治理机制的研究为国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分析视角。通过对有效性评估、机制互动理论以及"机制复合体"松散治理架构的探讨,欧美学者为国际环境治理机制理论注入活力,为理解国际环境治理提供了分析框架。梳理和论述国际环境治理机制的诸多理论视角,使我们能够了解欧美学者研究思路的演变,探讨当代环境治理机制的特征。
关键词:国际环境机制;环境治理;欧美国家
十、 河北学刊
第4期
对中国环境法法典化路径的反思——于鄢梅、耿保江
机构: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立法在中国已经走过了三十年的历程,可是环境法律系统化这一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愈加突出。因而学术界有人呼吁将环境法法典化以解决环境法律松散、矛盾等问题。法典化的趋势是否就是环境法律系统化的正确选择,从《德国民法典》等法典诞生的历史规律来看,环境法律的系统化还需从长计议,从法典演进的历史规律中也不难发现法律系统化的路径。
关键词:环境立法;法典化;反思
第5期
论海洋环境污染的刑事司法调控——宋风波、王沛
机构: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实务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中国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其中相当一部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但中国刑法既有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于打击严重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海洋环境污染的刑事司法调控既是严密刑事法网之需,也是国际趋势和中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必然历史要求。
关键词:海洋环境;危害海洋环境行为;刑法调控
十一、河南社会科学
十二、湖北社会科学
十三、湖南社会科学
第2期
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基于具体案例的思考——兰燕卓、高新军
机构:中央编译局战略部
摘要:跨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的难点之一。通过对新安江流域皖浙两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的考察,分析跨省流域水资源在生态补偿实践中所遇到的困境。据此,建议从立法宗旨、启动机制、资金筹措等几个方面对我国跨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以推进我国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关键词:生态补偿;水资源;流域管理
十四、江海学刊
十五、江汉论坛
第3期
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关系均衡论——竺效、丁霖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是一对矛盾,二者对立统一,有主次之分。二者的主次地位随条件的不同而相互转化。在其主次矛盾关系中,存在一个平衡点,使二者的关系处于均衡状态,进而使二者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得到共同发挥。现阶段,国家环境管理权居于主导地位,但环境管理的重心逐渐向公民环境权偏移,在平衡点的不断调整下二者将达到新的均衡。对国内外的主要环境立法文本的比较可以进一步印证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关系均衡论的可信性,应将其应用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加强公民环境权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国家环境管理权;公民环境权;对立统一;均衡论
第6期
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多元路径——秦天宝
机构:国家司法文明协调创新中心;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摘要: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作为一种决定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性要素与战略性资源,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尽快研究对策对其加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已经毋庸置疑。鉴于生物遗传资源问题的复杂性,任何一项单独的机制可能都不足以对其进行充分保护,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应采取多元路径,整合采用知识产权、特别权利、合同约定、事先知情同意、习惯法、集体主义方法论等,以综合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多元路径
第9期
西方生态问题政治化及生态民主的学理分析——沈承诚
机构: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苏州大学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
摘要:寻求社会主体间的环境价值共识应首先从政治体制改革入手,否则环境价值共识的制度性保障缺失就会导致持续性的环境衰退和周期性的社会阵痛。西方国家也曾面临城市化和工业化带来的环境衰退难题,且环境衰退问题的最终解决又落实在西方民主政治的生态转向上。这就有必要细致梳理西方国家生态问题政治化的过程,并对西方政治生活的生态转向,即生态民主进行系统的学理分析,以期裨益于尚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的中国的环境治理。
关键词:生态;政治化;生态民主;价值;功能
十六、江淮论坛
十七、江苏社会科学
第2期
中国低碳法律体系的架构及其完善研究——杨解君、程雨燕
机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委党校法学部
摘要:中国低碳法律体系是指由现行七个法律部门中以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主旨的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目前尚处于初步形成阶段而亟待完善。其完善思路应基于立法规律及客观实践,坚持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相结合;其完善内容既包括从低碳法律体系架构理性设计的视角出发着重填补空白——完善低碳消费立法、低碳法律监督体系,也包括从低碳法律体系架构经验观察的视角出发着重适时调整——完善低碳国际合作立法、低碳技术立法;应针对现行低碳法律架构中的核心体系、支撑体系、外围体系,通过制定新法、修改旧法、整合渗透及立法协同四种途径分层次实现法律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低碳;法律体系;理性主义;经验主义
十八、江西社会科学
第2期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制度创新研究——朱青、花明、郑鹏
机构:东华理工大学地质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东华理工大学
摘要: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是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分析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现状及潜力,剖析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法规、产权制度、评价制度、监管制度及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加强制度创新,有利于推进该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从而构建长效机制。
关键词: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制度创新
第3期
论生态安全下的海洋湿地保护立法——以海南海草立法保护为例——樊清华
机构: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海洋湿地保护立法在海洋生态安全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立法研究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由于衡平性立法理念的缺失、管理体制上的弊端、资源掠夺性开发,海南海洋湿地生态安全已面临严重威胁。需要改变立法指导思想,树立生态安全下的衡平性立法理念,制定并完善相关立法,规范管理体制明确协调管理部门,鼓励公民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关键词:生态安全;海洋湿地立法;海草保护;法律对策
第6期
我国环境治理的政策工具及其优化——甘黎黎
机构: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摘要:在环境治理中,选择合适的政策工具非常重要,它是实现环境政策目标和结果的桥梁,是政府有效治理环境的途径和手段,更是环境政策成败的关键。我国现有的多种可供选择的政策工具可以划分为规制性工具、市场性工具和自愿性工具。我们必须对现有政策工具进行优化,形成一个内在相互补充、外在相互协调的政策工具箱,才能更好地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的目标。
关键词:环境治理;政策工具;优化
第9期
环境侵害私法救济的“双轨模式”及其适用——张敏纯
机构: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我国《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在形式上沿袭了大陆法系通过相邻关系与侵权责任应对环境侵害的"双轨模式"。但比较中外"双轨模式"形成的制度背景,不难发现《物权法》第90条的规定与域外立法例具有本质差异,《侵权责任法》第8章也存在过于泛化的现象,需要通过解释论厘清二者的适用关系。一个可能的路径是,将第90条视为导向性条款,通过单行立法确定不同规范对象的构成要件,再由受侵害人选择适用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从而既能化解学说与实践的悖论,又能适应不同侵害类型的特质。
关键词:环境侵害;私法救济;解释论
十九、开放时代
二十、兰州学刊
第4期
特许经营背景下污水处理企业履行环境义务的法律问题与解决对策——以X省Y市的实证调研为视角——薛亮
机构: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特许经营作为包括污水处理在内的城市水务业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制度实施工具,在设施建设和城市水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特许经营背景下的污水处理企业在环境义务履行中也存在"污染扰民"、"出水水质超标"等问题。通过对X省Y市的实证调研,在从"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相关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安排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以公私合作制的法律因应为视角,从重新定位政府角色并细化责任、加快市政排水管网维护运营单位的市场化进程和引入并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特许经营;环境义务;法律问题;解决对策
第6期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证明——马梦青
机构:南京大学
摘要:近年来,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环境危害影响较大,环境损害民事赔偿的相关实践也备受关注。我国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损害、救济受害者的基本功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机构在污染预防、控制和治理方面的成本,既对社会行为进行了矫正,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有效开展提供了便利,当然对于鼓励生产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患于未然也有促进作用。
关键词:因果关系;直接推定;间接反证
第8期
1、对新《环境保护法》的一些思考——陈伟
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于近日通过。三审修订草案在前两次修正草案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无论在结构还是内容上,较之前的两次修正草案都有显著的进步。然而,修订草案中的一些条款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在对环境标准、政府责任、科学技术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此次正式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对修订草案中的一些不足之处又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新环保法应该能够满足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内对环保的执法、司法需求。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标准;政府责任;湿地;环境公益诉讼
2、对“排污权”的几点质疑——以“排污权”交易为视角——刘卫先
机构: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排污权"不仅在国外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存在,而且在理论上也无法成立。"排污权"交易向社会传递一种错误的价值判断,违背了环境正义的要求,无法激励排污者进行技术创新和持续减排,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微不足道。"排污权"交易的实质就是政府管制的市场化扭曲和变异。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配额制度下,用必要的奖励和惩罚措施取代"排污权"交易是较为可行的选择。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排污配额
3、借鉴“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创新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制度及其立法完善——徐丽媛、王胜伟
机构: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成功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能够有效地募集和支出资金,充足、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是有效实施生态补偿的先决条件。我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生态补偿财税政策体系,生态补偿资金紧缺仍是一种事实状态,生态补偿财税制度的设计需要新的思路。立足于地区发展不平衡现实,以及拓展融资机制和支付机制的实际需求,借鉴国际环境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设计差异化的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制度并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差异化的财税责任机制设计不仅增强了生态补偿的可行性,也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法律视角的生态补偿财税机制研究能为生态补偿实践提供指引。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生态补偿;财税立法;立法
第12期
基因污染的侵权法意涵——王康
机构: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基因污染是因转基因技术的不当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环境污染行为,其后果是导致环境、财产、健康或生命损害。基因污染在法律概念上体现了一种谴责性的标签。基因污染在损害形态上属于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的典型复合,但就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因应而言,只能就传统损害提供救济。基因污染在行为类型上可以归于环境侵权,将其定位于危险责任是基本的侵权法政策。基因污染行为人作为加害人应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如为多数加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转基因技术;基因污染;生态损害;侵权责任
二十一、南京社会科学
第4期
1、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软法路径选择及制度设计——傅学良、邓剑光
机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汕头大学法学院
摘要:低碳经济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它的顺利发展将依靠法律规范的保障和指引。从目前低碳经济立法的现有实践经验来看,面临着"硬法治理路径"与"软法治理路径"两条道路的选择。而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中,面临着的诸多的现实困境,并且从现有立法经验的实际效果来看效果不佳,这无疑和我国低碳经济立法未能反映低碳经济发展的本质属性要求有密切关系。所以,我国应该充分发挥软法治理路径所具有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协调作用,通过有效设计低碳经济立法的路径引导制度,制定以企业和公民为主体的公众参与制度等静态性制度;并且在低碳经济软法的运行过程中,设计互动和沟通制度等动态性制度。让低碳经济立法逐渐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自主法治意识,最终形成为促进低碳公共利益事业的自主性法治动力。
关键词:低碳经济;软法治理路径;引导制度;自主性法治
2、江苏省环保法庭的现实困境及机制完善——汪兴国、杭昀竹
机构: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尽管江苏省的环保法庭建设处于全国前列,但是现行制度仍然存在环境案源不足、公益诉讼进展缓慢、基层法院环境法庭合法性危机、审判队伍专业性不强等诸多问题。为此,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法庭的地位,建立法官与专家审判员相结合的组织模式,完善诉讼程序规则,以完善我国和江苏省的环保法庭机制。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保法庭;现实困境;机制完善
第7期
我国低碳技术应用规划的现状及其法制完善——赖超超、杨解君
机构: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科学的行政规划可以起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科学设定发展目标、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和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的积极作用,是促进低碳技术应用的重要手段。我国低碳技术应用规划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却存在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低碳技术应用规划在法律规制上的不完善。本文以《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这四部我国最重要的低碳技术应用立法为样本,分析了我国低碳技术应用规划的法律规制情况,并重点从规划权限、实体制度和程序机制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低碳技术应用;规划;法律规制
二十二、内蒙古古社会科学
第1期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之环保机关的主体资格审视——秘明杰
机构:福州大学法学院;煽动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有权就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我国环境司法实践中,环保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实际案例,已经有几起被法院立案审理了。结合环保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条款深入解读,环保机关不适合出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环保机关作为环境公共利益代言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尚存在诸多理论和现实困境。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环境公共利益;环保机关;原告主体资格
第2期
论环境保护视野下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本质——刘卫先
机构: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在环境保护视野下,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本质不可一概而论。在我国,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和自然资源具有不同属性分别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制度前提和客观基础。针对自然资源的不同属性进行的行政许可以及同一属性内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在法律本质上是不相同的,进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明晰不同类型之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本质不仅可以有效地保障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科学实施,而且可以明确被许可人是否因许可而获得相应的权利,从而理清自然资源行政许可中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词: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行政许可;法律本质
第6期
环境法哲学视野下的环境诉权——朱伯玉
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基于环境法哲学认识论,环境是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综合体。作为环境诉权实体法根基的环境权是一种开放性的权利而非为人类所独享,应当由人类与自然(环境自身)共同享有。环境对于人类及其自身而言都存在着利益,环境利益分为当代人的环境私益、环境公益(当代的与后世的)和环境自身利益。环境诉权是环境权利主体的一种程序性权利,包括环境私益诉权、环境公益诉权和环境生态诉权三类。环境公益诉权旨在预防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环境生态诉权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和救济环境生态法益而赋予生态自身的一种诉权。
关键词:环境法哲学;环境诉权;环境权;环境公益诉权;环境生态诉权
二十三、求索
第11期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机制改革探索——诸江、周训芳
机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社会组织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即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从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诉讼范畴,但需突破传统的民事诉讼立案机制。近年来地方法院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尽管未能破解立案难题,但催生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确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立案机制的突破口,在于实行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改革,将环境污染损害公众健康纠纷、生态破坏损害生态安全纠纷纳入民事案件案由体系。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立案机制;民事案件案由体系
二十四、人文杂志
二十五、山东社会科学
二十六、社会科学
第8期
环境法益与环境犯罪司法解释之应然立场——钱小平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东南大学
摘要: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之立法修正,使"环境"本身成为了犯罪的对象,标志着环境法益成为了中国环境刑法立法的基石。然而,2013年司法解释未能把握立法修正的核心变化,仍然混淆了环境法益与其他法益之关系,将解释立场定位于保护个人法益及社会管理秩序,缺乏对环境法益的独立诉求,造成解释内容在合目的性、合理性及合法性上产生诸多问题。据此,有必要在保护环境法益的基本理念指导下,针对污染行为的宽严尺度、主观罪过类型、既遂判断标准及刑罚处罚幅度等问题进行重新解释。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环境法益;问题与完善
二十七、社会科学辑刊
二十八、社会科学家
第11期
1、自然资源环境法带来的法哲学观念的变革——邱本、谢遥
机构: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自然资源环境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哲学观念,随着自然资源环境法的日益重要,它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哲学观念的变更,包括从自然法到"新自然法"、从经济法律观到生态法律观、从见人不见物到见人亦见物、从部门法到基础法。
关键词:自然资源环境法;自然法;法律观;生态
2、我国产业布局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为视角——杨莎莎、阳瑾瑜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大学商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要:通过从人口、资源、环境的角度来梳理产业布局法的构建内容,分析了产业布局法中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理念是以人为本、以市场为主导、以生态保护为本位、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并认为完善我国产业布局的法律保障机制首先是要构建适应我国"十二五"规划要求的产业布局法律体系,并从人口流动机制、中小企业成长机制、生态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循环经济保障机制等方面构建起我国的产业布局的法律保障机制。
关键词:产业布局法;人口资源与环境;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保障机制
二十九、社会科学研究
第1期
生态利益补偿的法制保障——何雪梅
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利益补偿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公平,保障可持续地利用生态系统服务,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协调各生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经济和生态利益关系,抑制消极的生态破坏行为,激励积极的生态保护行为的制度安排。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的生态利益补偿制度进行梳理和实证分析发现其不足,以期用健全我国生态利益补偿的立法体系、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生态补偿制度、探索生态利益的市场化补偿等方式为建立良好的生态补偿运行机制提供法制保障。
关键词:生态服务;生态利益补偿;法律保障;实施机制
第2期
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立法的哲学反思——陈开琦、向孟毅
机构: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在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峰位附近,污染事件层出不穷。然作为生态环境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的环境刑法虽经过数次修正,却始终瑜不掩瑕,有心无力。"自由主义"秩序观误导下的对刑法"谦抑性"的曲解导致威胁犯至今仍逍遥法外,"可持续发展"公平正义理念的缺失又造成刑不当罚,罪责不一,污染屡禁不止的原因正在于其成本偏低。滞后的立法在刑法哲学上的价值错位需要从环境哲学的层面寻本溯源,这便是"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指引下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因此,只有重新确立正确的生态伦理观,并以此指导环境刑事立法,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立法与现实间的矛盾,从而有效治疗环境污染的顽疾。
关键词:污染环境犯罪;EKC;哲学反思;人类中心主义;大地伦理生态观
第6期
论农民环境权实现的困境及发展走向——基于浙北地区三个村庄的调查——张祝平
机构:杭州市社会科学院社会研究所
摘要:关注当下,环境权的实践进步还主要表现在城市,农村生态资源破坏、环境污染加剧造成农民环境权遭到侵害仍然是棘手的问题。农民对政府的高度依赖又信任不足,乡村脱贫致富的强烈愿望与环境监管能力的不足,城市中心主义的束缚与农民维权意愿的不足,使农民环境权的实现困境重重,并直接影响了农村的民生改善、社会稳定与和谐,制约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水平。矫治环境不正义应成为实现和发展农民环境权的基本路径选择,着眼当下,重在遏制环境问题中的政治权力与经济开发一体化格局,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和农民实质性参与机制,塑造环境主体的正义品格,促进乡村经济转型走生态现代化新农村之路。
关键词:环境不公;农民环境权;环境抗争与行动选择;矫治环境不正义
三十、社会科学战线
第8期
论我国资源围填问题的权利规制——杨华
机构: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摘要:在大规模削山、填海、平坟、迁城的背景下,我国的河流、山谷、湖泊、湿地、池塘、滩涂、海岸等资源正在遭受填海造地、围湖造田、填壑为陆等围填现象的破坏,围填行为改变了原有的资源利用属性,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而现有的法律规制弊端重重,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理论基础缺乏,而围填权的构建可以提供解决这一问题的逻辑起点和法律基础,对国家调控资源、政府管理资源、权益人享有资源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时,围填权作为准物权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找到相应的部门法理论支撑,并对围填权的取得、运行作出适当的法律安排才能合理规制围填问题。
关键词:围填问题;围填权;准物权;法律规制
三十一、思想战线
三十二、探索与争鸣
第7期
对政府环境责任主体的再认识——夏夜
机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政府环境责任主体模糊是我国政府环境责任缺失的首要问题,确认各级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为此,要以中央政府的宏观决策为指导,以市场机制的经济规律为调节,以社会公众的询查问责为监督,规范各级政府环境责任主体的行为,完善我国环境"公共治理"机制。
关键词:政府;环境责任主体;环保智能
三十三、天津社会科学
三十四、文史哲
三十五、新疆社会科学
第1期
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的理论根据——张苏
机构:北京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摘要:环境犯罪行政从属性之争,并非单纯的理论问题,而是关系司法实践的重要问题。行政从属性是国家基于宏观政策,对刑罚处罚范围整体考量的必然结果,能使国家以最小成本实现环境保护与开发的最大效能;刑罚的处罚范围应随环境政策的调整而调整;行政从属性能避免刑法频繁修改而使法律失去稳定性,能增强法律弹性,提高打击新型环境犯罪的适应力;环境犯罪是行政犯,难以完全演化为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犯;行政从属性不违背罪刑法定、违法多元论与刑法独立的规范保护目的,使刑法适用不依附于环境法,保持其独立性。
关键词:环境犯罪;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
三十六、学海
第2期
气候正义与无害环境技术国际转让法律制度的困境及其完善——马忠法
机构: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气候正义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诉求。它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中最集中的表述就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其中有关无害环境技术转让的规定是缔约方应予履行的重大实体义务之一。然而,由于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缺乏强制性的制裁约束机制、相关条约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等原因,技术转让并不充分。因此,为实现气候正义,应完善现有国际制度,增加制裁性约束机制,细化、明确有关规定,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通过多层面合作来促进无害环境技术转让,改革和完善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便利环保技术的专利申请、授权、转让、运用和推广。
关键词:气候正义;无害环境技术;国际转让;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第4期
公共产品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构建——基于《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思考——樊振华
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本质上是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而提供公共产品要受到集体行动的逻辑影响。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应综合考虑集体行动的逻辑、滥诉的风险、诉讼实施能力和诉讼结构的合理性等因素。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均不宜成为环保法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比较而言,环保团体应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最佳选择。为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应放宽"口径"允许环保团体享有原告资格,并建立相应的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补偿机制。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共产品;原告资格
三十七、学术交流
第1期
1、论相对严格责任在我国环境犯罪领域的适用——武珊珊
机构: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能否有效遏制环境犯罪的蔓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然而,目前我国对环境犯罪的惩罚机制尚不健全,如果依然坚持其成立需要以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将无法有效遏制空前的环境危机与环境问题。因此,在环境犯罪领域中采用相对严格责任原则显得十分必要与重要,既有助于惩治环境犯罪,彰显对我国公民环境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尊重与保护;也有助于威慑潜在的环境犯罪主体,敦促其加强环保责任意识;还简化了环境犯罪的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但是需要明确,相对严格责任毕竟只是特殊情况下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项补充,其适用必须加以严格限制,包括适用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罪名上仅限于个别危险性程度较高的环境犯罪以及程序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抗辩权等,这样才能保障其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使其成为我国环境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键词:环境犯罪;过错责任原则;相对严格责任
2、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路径探索——郭世平
机构:广西大学政治学院
摘要: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实现的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公众参与视角下生态文明建设可尝试从以下几个途径入手:第一,创造良好环境,提升主体意识。要坚持政府引导,生态文化社会团体配合,建立公众参与生态文明的机制。第二,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法规,保障公众权益。要明确相关法律内容,保障和完善程序执法和过程执法,还要具体制定相关法规。第三,完善管理体制,提高建设效率。要建立综合决策机制,完善评价机制,加强公众监督和深化机构改革。
关键词: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路径
第3期
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实现路径选择——刘尊梅
机构: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当前,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农业生态补偿即是运用经济手段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通过对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现状及问题的阐述,侧重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对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发展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完善财税制度、完善科技体系、完善组织监管体系等制度保障建议,阐明了科学规划逐步扩展农业生态补偿范围、依托项目实施农业生态补偿、开展农业生态补偿示范区和试点工作、完善农业生态标记制度、完善农业生态补偿实施评价制度、增强利益相关者对生态补偿的认知与参与等具体措施建议。
关键词: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污染控制;农业生态补偿
第5期
环境相邻权制度的确立路径与完善重点——孙磊
机构: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相邻权研究因民法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在解决环境法律纠纷中严重不足而兴起,环境相邻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权利,其权利内容、权利性质等基本问题的研究还没有达成共识,十分具有研究价值。在我国具体法律实践中确立和完善环境相邻权制度对于环境污染防治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环境法律体系的自身完善,还有利于环境诉讼难题的真正解决。环境相邻权是基于传统民法上的相邻权和环境法上的环境权而建构的,因为相邻权是所有权权利之延伸或限制,在其权利本身上即存在不是独立权利的限制,在环境保护上相邻权还存在相邻保护范围过窄的问题;而环境权也存在其权利研究不明确、法律地位未确立和环境保护上的局限性等问题,为环境相邻权权利建构预留了独立的理论空间。环境相邻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建构路径有三,即在民法上予以单独规定、环境法上予以单独规定或民法环境法上同时予以密合性规定。其权利内容的完善重点也应围绕着"相邻范围"的重新界定、权利性质的独立性认定、权利内容进一步具体化规定、环境侵权的事前救济强化、完善公法相邻制度等方面而展开。
关键词:环境权;民法相邻权;环境相邻权
第8期
中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王桂梅
机构:青岛滨海学院思政部
摘要: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发展海洋经济的过程中,要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我国当前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海洋生态补偿的权利分割问题,二是海洋污染损害治理和赔偿问题,三是海洋生态补偿建设资金的短缺问题,四是相关法律法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需要从多方面着手:一是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二是建立多元化的补偿资金融资模式,三是建立多样性与规范化的海洋生态补偿措施,四是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弥补当前海洋经济发展中海洋生态补偿的不足,推进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生态补偿;海洋经济;环境保护
第12期
论国际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以跨国公司环境侵权为视角——王荣华、王晓杰
机构: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摘要: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和科技的发展,环境问题所引发的负面效应往往不会局限在某一国家领域内,而会带有跨国属性。跨国公司及相关制度与机制,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跨国公司引发的国际环境责任最初被置于国家责任框架下进行探讨。然而,要求国家对本国私法主体的环境损害行为承担国家责任,往往难以为各国所接受。国际环境责任出现了由国家责任向民事侵权责任转变的趋势。统一实体法调整国际环境侵权责任固然理想,但国际条约覆盖领域十分有限,冲突法方法获得关注。侵权行为地法在解决国际环境侵权纠纷中依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国际环境侵权;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
三十八、学术界
第8期
生态文明进程中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徽墨、歙砚为例——吴秀云
机构:安徽医科大学人文法学院
摘要:保护传统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传统知识作为传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的健康生存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价值日益凸显,因而,加强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建设生态文明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传统技艺徽墨、歙砚同其他传统知识一样,既面临着失传、消亡、仿冒、滥用的现实困境,又面临着缺少专门性私法规范保护的制度困境。由于公法注重的是对传统知识的"被动抢救",而非对权利主体的"私权保护",同时,因传统知识具有"可知识产权性",所以,必须构建以知识产权法为主导的私法保护体系作为传统知识保护的制度模式,把多种知识产权方式并存作为传统知识保护的实施路径。
关键词:生态文明;传统知识;知识产权;徽墨;歙砚
第10期
1、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科学证据认定规则的构建——以美国经验为借鉴——张敏纯
机构: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环境问题的高度科技关联性使得环境侵权诉讼过于依赖科学证据。我国环境诉讼中科学证据的运用主要体现为鉴定制度,法院往往对鉴定意见不加甄别接受,而不对鉴定意见本身是否科学、可靠进行审查,从而使鉴定意见成为环境诉讼中的关键争议点,这极大影响了司法效率与权威。为此,有必要借鉴美国毒物侵权诉讼中认可专家证言的"关联性"与"可靠性"标准,建立我国对于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
关键词:环境侵权;科学证据;美国毒物侵权;专家证言
2、长三角生态补偿机制中的政府责任问题研究——宋煜萍
机构: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生态物品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生态效益的外溢性,导致了市场失灵和其他社会主体参与供给的困难。作为典型的"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环节的生态保护,生态补偿实质上是利益相关方发展权和生态资源的重新配置。目前,长三角生态补偿机制中的政府责任架构主要体现在部分成本承担、多方协调以及社会培育上。但是囿于投入不足、协调乏力以及培育虚置等所导致的补偿冷漠、各自为政和社会缺位,致使生态补偿实际处于"责任悬浮"与"绩效浅表"状态。基于此,夯实政府实践责任的路径,需要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加强生态补偿能力建设和探索以政府为主导的多中心管理体制着手,循序推进。
关键词:长三角;生态补偿机制;政府责任
三十九、学术论坛
第1期
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制度的路径选择——黄中显
摘要:本文从社会资本视角对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的制度选择问题进行理性分析,认为在我国现有社会资本存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的形态下,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制度需要通过国家公共权力和社会资本的相互建构才能得以实现。在制度类型选择上,应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行政补偿制度和财务担保制度为主
关键词:环境侵害;环境侵权;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社会资本
第3期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经济分析——高桂林、陈昊博
机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院财税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环境保护法的经济分析是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分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门独立学科,其独特的经济学视角往往使我们对环境保护法律现象产生柳暗花明的感觉。我国目前环境保护实体法律体系由民事侵权法、行政管理法、刑事法等三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组成,每种法律制度都有各自具体的运行规则。文章并不涉及这些具体的内容,而是秉承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环境污染总量控制这一经济学思想,利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看待每种制度的优缺点,最终提出优化权利运行配置的方案,从而为环境保护法律规则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种独特的借鉴视角。
第4期
1、环境相邻权基本问题新探——孙磊
机构: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相邻权是基于民法相邻权与环境法环境权理论而在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新兴的权利。因其基本理论研究中还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导致其在理论研究上、立法上和具体司法中都存在严重的不足。其所保护的环境权益具有相邻范围的扩大、权利的独立性、内容的广泛性、利益的多元性的特点。其权利内容包括相邻生活宁静权、采光通风权、呼吸清洁空气权、饮用清洁水权、相邻环境污染排除权和参与相邻环境管理权等。
2、生态法治建设若干问题研究——陈凤芝
机构: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法治建设不仅能够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也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不容忽视的方面。文章在对生态法治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生态法治建设的经验,探讨了我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法治;环境保护法
第5期
环保法庭设立的困境与出路——以司法专门化设计为视角——魏佳、付健、曹平
摘要:中国的生态环境已进入生态退化和复合型环境污染的新阶段。为应对日益增多的环保纠纷案件,环保法庭的设立已受到越来越多人关注。但现实中,环保法庭的"利齿"却存在咬合不力的现象。文章从专业化环保法庭的构建基础出发,深层次对我国目前环保法庭运行现实和发展困境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以司法专门化设计为视角,探索未来环保法庭的发展路径。
四十、学术研究
四十一、学术月刊
四十二、学习与实践
第2期
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软法之治——傅学良、邓剑光
机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汕头大学法学院
摘要: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规范的保障与引导,从目前既有的立法经验来看,低碳经济发展面临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两种路径的选择。基于我国低碳经济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既有立法经验的实际效果和低碳经济发展的本质属性要求,我国应该充分运用软法所具有的自律和协调功能,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选择软法之治,通过设计低碳经济软性立法的引导机制,鼓励企业和公民主体积极参与;并在软法的具体实施中,通过互动和沟通逐渐形成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法治共识,最终转变为促进公共利益发展的自主性法治力量。
第11期
1、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探析——王树义、冯汝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摘要:气候资源具有流动性、普通性、综合性等特殊属性,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气候资源的权属作出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加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存在性质不清、主体不明等问题,使得地方性法规界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时遭到反对。但从国家所有权设置的目的、保护气候资源生态价值的需要等多方面分析,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通过界定气候资源国家所有的性质,构建气候资源的二元利用制度,以期更好地对气候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
2、西方经验与中国借鉴:海洋环境污染的刑事立法规制——武良军、童伟华
机构: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海南省南海法律研究中心
摘要: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和利用的不断深化,现有的刑事立法规定已然不能有效应对日趋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与此同时,西方国家的刑事立法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制取得了积极成效,值得我国借鉴。完善和优化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刑事立法规制应从四个方面进行:采附属刑法立法模式,设置独立污染海洋环境罪;增设危险犯既遂模式,适当将关联行为入罪;区分故意与过失,明定二者处罚范围;完善刑事责任体系,细化入罪量刑标准。
第四十三、学习与探索
四十四、云南社会科学
四十五、浙江社会科学
四十六、浙江学刊
四十七、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第2期
1、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治——王树义、周迪
机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执政党为何反复提生态文明建设?何谓生态文明?如何建设生态文明?本文从上述问题入手,指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在环境保护领域,应当通过加强环境法治,转变环境法治运行思路,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的梦想。
2、气候正义”与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目标和制度选择——王灿发、陈贻健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法学》杂志社
摘要:气候正义是指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整个过程和所有方面对相关主体的正当性价值进行协调的价值体系,它是被作为一个价值论、方法论和实践论的综合概念来理解的。在价值论上,气候正义应当包括安全、平等、公平以及自由、效率等价值;在方法论上,气候正义应当提供一个自由居首,但首先受制于作为底限的安全价值,其次受制于公平和平等价值的价值序列;在实践论意义上,气候正义应当体现为可实施的法律规范。中国正在起草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这是对气候正义实践论意义的践行。在此过程中,应当正视气候正义在国内法落实中面临的问题,坚持气候正义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一致性,坚持气候正义在国内不同区域、行业间适用的一致性,坚持气候正义与无悔政策的结合,在应对气候变化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以及法律制度设计方面体现气候正义的要求。
3、从规范冲突到协同共生:环境法治进程中的普适性难题及破解——钭晓东
机构: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十面霾伏"等系列生态危机再次引发各界对环境法治的热议。在美丽中国与生态文明建构中,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与环境法的自身特性,决定了环境法治进程中势必面临"普适性"难题。必须正视环境法律规则的"普适性不能"与"普适性不宜"现实,充分培育成文环境法律规则与环境民间规则互助与共生的土壤,在以退为进的简约战略中,实现不同的规则相互填补、试错与契合,推进与优化环境法治。
四十八、中国社会科学
第3期
扩张与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适用——张新宝、庄超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立法和司法解释通过强化环境侵权责任以救济受害人、制裁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的效果比较明显。以自然人侵权为模型构建的侵权责任制度不能完全适合对法人侵权行为的规范。在研究如何强化环境侵权责任时,不能仅仅从侵权构成要件上作抽象思考,须一并考虑到更为复杂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在现有的制度构架下,通过法律解释特别是对连带责任、雇员责任、企业控股股东的"直索责任"等的扩张解释,以及严格适用与综合适用各种侵权责任方式,正确处理环境侵权责任与相关行政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能够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的强化,达到救济受害人、制裁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实现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的社会效果。
四十九、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报
第2期
1、加强生态环境风险治理——赵萍、徐艳玲
机构: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正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赵萍和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徐艳玲在来稿中指出:加强生态环境风险治理。一是削弱资本对自然生态的统制力,建立自然生态消耗及补偿制度。减轻资本作为具有追求最大剩余价值内在冲动的对自然生态的消耗和束缚,通过健全制度保障自然生态补偿及生态平衡。
关键词:风险治理;生态环境;生态补偿;内在冲动;人与环境的关系;副院长;环境管理;风险教育;治理方式;环境风险分析
2、论生态利益国家补偿的法理基础——李亚菲
机构:重庆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
摘要:生态利益国家补偿,具有深厚法理基础,蕴含公平正义法律理念,其涉及因环境资源的多元价值而产生的多种利益关系,由于个体利益的差异性、多元化导致生态补偿的利益失衡。而生态利益国家补偿的法理基础——利益衡平,正是这种利益失衡扭转机制的体现,是协调生态利益国家补偿中相关利益冲突的规则。需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界定利益衡平,论证生态利益国家补偿的法理基础。
3、论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的法治保障——陈泉生、马波
机构:福州大学法学院;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法律系
摘要:法治政府建立的前提是政府责任的法制化,政府责任法制化的前提则是政府责任的法定化:法律明文规定政府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同时保证法律自身的完整性、有效性与正当性。法的生命在于执行,法的效力不等于法的实效,若确保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实现,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机制,完成由"纸面上的法"向"行动中的法"的转变,而要完成这种转变,需构建一套制约与激励并存的环境法律实施机制。
五十、中州学刊
第3期
城乡污染转移的法治困境与出路——邓小云
机构: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摘要:城乡污染转移实质上是一种成本转嫁,主要表现为城市向农村直接倾废或者城市企业将环境风险或成本以产业链延伸、项目转让、投资、技术贸易等形式转移给农村承担。我国现行环境立法重视城市污染治理而忽视农村环境保护,目前农村的环境执法力量普遍不足,我国尚未建立切实可行的环境污染诉讼机制,这些都使我国规制城乡污染转移的法治建设陷入了困境。为了建设美丽乡村和美丽中国,我国应当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遏制城乡污染转移现象。应当加强城乡一体化的生态立法,构建"大部制"环保体制和多中心、多元化的农村环境保护机制,探索环保司法模式创新,如启动环境污染诉讼来救济城乡污染转移造成的损害。
关键词:污染转移;环境法治;制度完善
第4期
“生态安徽与水环境安全法治建设”高层论坛在合肥召开——邓林
摘要:<正>2014年3月22—24日,由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与安徽省法学会联合主办的"生态安徽与水环境安全法治建设"高层论坛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等著名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官员约110余人莅临会议,中州学刊杂志社法学编辑也应邀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围绕"饮用水源保护立法""面源污染法律控制""流域生态补偿"等有关水法治建设以及生态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研讨。
关键词:水环境安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控制;生态保护
第6期
生态文明视角下的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制度化研究——宋宇
机构:河南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实现生态文明发展观的途径之一,其有利于引导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目前我国面临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难、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严重、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缺位等诸多困境。欧美发达国家通过建立行政主导的法律救济体系、制定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等途径构建了成熟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解决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难等一系列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地区的实践探索,今后我国的环境保护要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理念为指导,实现环保评估常态化和环保管理制度化。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制度化
第10期
论我国低碳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张忠利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英国等国家以专门的应对气候变化法为核心构建低碳法律制度体系的做法,对我国低碳法制建设具有借鉴和启示意义。我国现行能源、环境法律制度并不足以有效推动低碳发展。我国构建低碳法律制度体系的最优路径是制定专门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其中要设置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定价、碳排放标准、立法后评价等制度,在立法技术上要注意温室气体排放与其他环境问题的协同化解,并且要注意降低企业的守法难度和成本。我国构建低碳法律制度体系的次优路径是修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其中增加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内容。
关键词: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法;低碳法律制度体系
第11期
良好环境权的法律本质与实现路径——李崇誉
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以往的环境权理论都是从某个侧面或单个环境要素出发来阐释环境权利,试图用一元化的方法或基于某个环境要素的概念而周延地阐释环境权利的本质。事实上,构成良好环境权的要素是多元的,包括主体要素、行为要素、标的要素和制度环境要素,这四大要素体现了良好环境权的基本含义、性质、功能和价值。良好环境权不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权等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环境事务的权利以及表达和实现政治利益诉求的权利,也不包括可以进入市场的环境资源使用权。良好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必须以履行环境义务的方式来实现环境权,其履行环境义务的广度和强度与其实现良好环境权、获得环境利益的行为的自由程度成正比。我国立法应当以环境义务为核心来设计良好环境权,进而形成以义务为本位的环境法律规范。
关键词:良好环境权;环境利益;环境义务
(以上数据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网搜集整理,转载务必说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