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CSSCI高校综合类学报环境法文章统计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7日 来源: 浏览量:568

 

1、《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篇)

 

生态自然观:环境伦理学的哲学基础2015年第02期)

作者:萧玲

机构:南京大学哲学系

摘要: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展现了伦理学研究的新视域,实现了伦理学从人际伦理学向自然伦理学的重大拓展。但当前环境伦理学研究的一个薄弱环节是缺乏深厚的哲学基础性思考,有必要从哲学上阐述这种转折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环境伦理学的关键是处理和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矛盾。人与自然的关系说到底取决于人对自然的认识和诉求,这正是哲学自然观的核心问题。因而,自然观应该成为环境伦理学的哲学基础,为其不同原则和理论进行鉴别、比较和分析,提供更根本的哲学根据。自然观与人的生存方式是相互作用的。自然观是人的生存方式的反映,是在最高哲学观念上对人的生存方式的认知。人类经历了自然生存、人工(技术)生存,正在走向生态(绿色)生存,自然观也相应地从天然自然观、人工自然观转向生态自然观。哲学观念的超越性和前瞻性,又可以为可持续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生态自然观;环境伦理学;自然生存;人工(技术)生存;生态(绿色)生存

 

 

2、《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篇)

 

3、《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篇)

 

4、《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8篇)

 

环境保护视野下人类共同遗产概念反思(2015年第02期)

作者:刘卫先

机构: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在近代以来权利思维模式的影响下,用类概念的人类取代集合概念的人类,并把环境要素与从环境中获取的财产相混同,从而形成了“人类共同遗产”这一概念,而各国的自利动机最终把这一概念推进了矛盾重重的困境。尽管“人类共同关切”概念在许多方面都比“人类共同遗产”概念更为合理,但不足以解救困境中的“人类共同遗产”概念而成为环境保护视野下对待有关国际公域的正确态度。在环境保护视野下,“人类利益”才是对待国际公域的正确态度。人类利益的实现机制是国际社会应当努力合作探寻的对象。

关键词:环境保护;人类共同遗产;人类共同关切;共同利益

 

能源经济环境系统的约束与解约束:理论与实证(2015年第03期)

作者:张华;魏晓平

机构: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通过将能源和环境污染治理引入生产函数,污染引入效用函数,构建"能源(Energy)—经济(Economy)—环境(Environment)"(3E)系统的内生增长模型,系统地探讨在能源耗竭和环境污染约束下,3E系统解约束的条件以及参数取值与约束"松紧"程度之间的关系。理论研究表明:(1)人力资本是破解3E系统约束的关键变量;(2)时间贴现率的值越大,3E系统的约束越强;(3)可持续3E系统的均衡路径要求边际效用弹性大于1,且伴随着不断增加的污染治理投资份额;(4)高的边际效用弹性强化了能源耗竭约束,却削弱了环境污染约束。更进一步,利用中国的数据对理论模型的一些结果进行了计量检验,结果显示:中国的3E系统正向良好的方向发展,人力资本显著促进经济增长,污染治理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尚不显著;区域层面上,东部的人力资本对经济的贡献明显高于中西部,而能源消费的贡献显著低于中西部。

关键词:能源消费;环境污染治理;经济增长;人力资本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创新维度研究(2015年第04期)

作者:张平;黎永红;韩艳芳

机构: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

摘要:从观念创新、顶层设计创新、管理体制创新、动力机制创新4个维度来探讨如何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并使得整个体系有理论基石、顶层设计指导、管理体制支撑、动力机制驱动,而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自洽系统。"道法自然""出入以度"的传统哲学思维夯实了生态文明理念的理论基础;顶层设计创新主要关注"五位一体"整个系统内部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管理体制创新涉及三个相互关联的环节,即确定生态规模、分配自然资源产权和市场交易;动力机制创新包括相对均衡配置利益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关键词: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明理念;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环境规制、技术效率与水污染减排成本——基于中国制糖业的实证分析(2015年第05期)

作者:茹蕾;司伟

机构: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为了解中国制糖业的水污染减排成本及环境规制对制糖企业技术效率的影响,运用二次型方向性产出距离函数对2007/2008—2012/2013榨季广西79家制糖企业(糖厂)的环境技术效率进行估计,分析环境规制对糖厂环境技术效率的影响;并进一步计算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和悬浮物(SS)的影子价格及其影响因素,以检验现有排污权价格的合理性。研究发现:样本期间,制糖企业的技术效率在不断提高;制糖企业节水指数越高,对环境规制的妥协程度越高,企业的技术效率越高。CODBOD5SS的平均影子价格分别为5.326万元/吨、7.229万元/吨和0.516万元/,存在较大差异,且明显高于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价格;而广西不同区域3种污染物的影子价格也存在较大差异,应采取跨区域的排污权交易以降低治污成本。此外,环境规制、企业规模经营和所有制改革对降低污染物减排成本具有显著作用。

关键词:环境规制;技术效率;水污染;影子价格;制糖业

 

论土壤环境的保护、改善与风险防控(2015年第06期)

作者:罗丽

机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中国立法机关正在着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针对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下降、土壤污染日趋严重的现状,如何结合中国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吸取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遵循土壤环境保护的客观规律,确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关键。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在"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防控,综合治理"基本原则指导下,"土壤环境的保护、改善与风险防控"为其核心内容,设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具体框架和条文。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土壤环境改善:土壤风险防控

 

污染场地修复的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2015年第06期)

作者:胡静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根据多个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污染场地修复私人责任主体包括污染者和污染场地权利人。行政机关基于及时且有效修复污染场地的目的,有权命令污染场地权利人承担修复责任,污染场地权利人担责后可以向污染者追偿。污染者是终局责任人,其基础是因果关系和与人的连接,属于行为责任,体现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场地权利人在时间上往往作为第一责任人,其基础是对场地的管领力和对物的连接,属于状态责任,体现场地控制者负担原则。污染者负担是首要的,场地控制者负担是补充性的,在适用污染者负担原则存在困难情况下,适用场地控制者负担原则。

关键词:污染场地;责任主体;行为责任;状态责任;连带责任

 

WTO气候变化诉讼第一案述评(2015年第06期)

作者:魏圣香;王慧

机构: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气候变化政策与WTO规则存在较大的冲突,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案是WTO体制下气候变化诉讼第一案。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针对该案所发布的裁决来看,依据WTO的相关规则特别是补贴规则来看,一国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引发诸多争议,如补贴主体的认定、财政资助的判断和利益的分析等法律问题。从应对气候变化的角度来看,政府的补贴措施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手段。在现行的WTO规则下,气候变化补贴政策的合法性存在不确定性,WTO补贴规则亟待改革。

关键词:WTO规则;气候变化;补贴;合法性

 

从人与自然共生关系看中国环境健康法制建设(2015年第06期)

作者:张天泽;杨凌雁

机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人与自然存在着共存共生的和谐本质联系,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发展不能超越自然规定的限度,人行为的"越位"与无序将招致自然的"非意识报复",二者应在一个系统的范畴内达成整体和谐共荣。中国的经济跃进改变了人与自然共生共存的关系,二者由融合趋向分离,而环境法制不张导致人体生命健康的巨大危害。缺乏对环境健康的针对性调查、对污染风险监测不当,公众参与度与法律执行度过弱、"过度博弈"下的短视法制思维是制约环境健康法治的核心因素。应通过建设数据库研究分析考核系统、完善生态预警机制、构建污染检测控制系统及标准、细化环境健康危害判断基准、构建公害公知公众参与平台和发展环境健康管理新思路,全方位构建科学的环境健康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境健康;和谐共生;法制制度;法制建设

 

5、《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0篇)

 

6、《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篇)

 

7、《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篇)

 

我国能源绿色转型对策研究(2015年第02期)

作者:车亮亮;武春友

机构: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辽宁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摘要:能源转型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大命题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是我国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能源供求矛盾、能源结构问题、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管理体制机制上。文章针对能源产业粗放增长和"黑色增长"提出了能源产业绿色转型概念,其内涵特征是能源结构清洁化、能源使用高效化和能源技术低碳化;在总结国外能源产业转型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能源绿色转型的三维分析框架,并从能源的全生命周期、能源利益相关者共赢和能源绿色转型能力建设三个角度提出了我国能源绿色转型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绿色发展;绿色增长;绿色转型;能源绿色转型

 

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探究(2015年第02期)

作者:郭玉坤;郭萍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是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机制的重要内容,它不仅关系到赔偿范围的大小,也影响着索赔人是否获得合理的赔偿。对于其赔偿标准,我国立法的操作性不强,而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了"可预见性""直接性""全面赔偿"等标准,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与国际海事委员会提出了"近因性"原则。在与域外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发现我国的相关立法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对此,我国的立法可以在借鉴并吸收域外立法关于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有益成分的基础上,建立合理近因性的赔偿标准,确立其考虑的因素,明确赔偿标准的证明内容,从而规范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使索赔人得到合理的赔偿。

关键词: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合理近因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三要件研究(2015年第04期)

作者:张旭东

机构:福州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实证研究表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三要件"作为此类案件裁判的核心,在运行中存在提起诉讼主体认识不一,行为要件呈现单一性与事实化倾向,损害环境公益要件虚置,潜在环境公益损害预防性保护未能得到重视。究其原因,内置于民诉法中的公益诉讼,无形中受到民法(含侵权法)及传统民事诉讼理念及规则侵蚀。秉持环境保护理念,在立法上赋予有较强诉讼实施能力主体诉讼资格,拓展行为要件类型,扩大诉讼受案范围,标识环境公益识别标准,明确潜在环境损害危险获致(事前)预防性保护,实现预防和补救相结合的环境保护,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应有之义。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三要件;实证研究;立法建议

 

8、《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篇)

 

新《环境保护法》中生态破坏责任归责原则的困境及出路(201502期)

作者:李昱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沈阳化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但《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或是过错责任原则,抑或二者并列适用,学界存有争议;而司法实践由于欠缺明确的依据,也陷入案情相似但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困境。生态破坏具有"危险性",符合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依据,应按《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7条规定,在足够有效的立法层次上制定环境侵权特别法,明确规定生态破坏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关键词:生态破坏责任;严格责任;过错责任

 

论转基因生物的国际环境法规制(2015年第03期)

作者:胡加祥;刘婷

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转基因生物对于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一直是科学家和一些国际组织所共同关注的话题。在现有的科技手段无法确切了解和掌握转基因生物对环境总体影响的情况下,有关转基因生物规制的国际立法举步维艰。从转基因生物规制的早期国际立法入手,通过分析转基因生物国际法规制的新发展,提出了转基因生物的规制与政府所选择的决策理论密切相关的观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进一步提出了我国在转基因生物政策制定上应采取的学习行动原则。

关键词:转基因生物;环境保护;国际法规制

 

9、《东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0篇)

 

10、《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篇)

 

环境规制能有效激励清洁技术创新吗?——源于非线性门槛面板模型的新解释(2015年第02期)

作者:董志庆;焦翠红

机构: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吉林大学商学院

摘要:环境规制能够促进清洁技术创新吗?"波特假说"及新凯恩斯主义理论均肯定环境规制对清洁技术创新的正向作用,但是却并未得到经验研究的有力支持,理论预期和经验结论能否一致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特定发展阶段下环境规制与清洁技术创新的适配性。为此,通过构建非线性门槛面板数据模型,利用我国2003-2011年省际面板数据检验环境规制与清洁技术关系及其背后原因。结果显示:我国环境规制对清洁技术创新的作用并未表现出单一正向特征,经济发展阶段和所有制结构使二者关系呈现非线性双重门槛特性,经济发展水平跨越的门槛值越高,环境规制对清洁技术创新的正向作用越显著,所有制结构的国有性质特征越明显,环境规制的清洁技术创新负向效应愈突出。政府制定环境管制政策提升环境质量时,应重视经济发展水平和所有制结构对环境规制效果的限制。

关键词:环境规制;清洁技术创新;门槛面板买模型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研究(2015年第S2期)

作者:陈鼎华;梁鹏

机构:海南大学法学院;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摘要:我国《民诉法》第二次修正案已经于20128月底出台,修正案中增加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但是,此条款对于原告主体的规定太过于原则化、模糊化,如不加以改进势必会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造成适用法律的困难。当前,宜充分考察分析我国中央和一些地方省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规定加以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正;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11、《福建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篇)

 

生态文明背景下自然资源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之完善(2015年第02期)

作者:施志源

机构: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完善自然资源法律责任制度是加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生态文明背景下完善自然资源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旨在及时制裁侵犯自然资源权益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合法的自然资源权益。这就需要在明确自然资源权益的具体内容和侵犯自然资源权益的法律责任形式的基础上,明确侵犯自然资源权益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侵犯自然资源权益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并清晰界定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键词:生态文明;自然资源;权益;法律责任

 

论生态恢复裁判方式的法制化——以赎刑制度的后现代改造为视角(2015年第02期)

作者:邓晓东

机构: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福建法院创造的生态恢复裁判方式在恢复性司法理论指导下,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司法命令的程序解决涉林刑事案件"一判三输"难题,引领了全国法院生态审判专业化先河。但以刑事和解为核心的传统恢复性司法理论无法正确诠释公害性环境犯罪的法益恢复问题,制约了生态恢复裁判方式在环境犯罪案件全领域的法制化。在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下解构环境犯罪,泛化恢复性司法的主体结构关系,通过购买碳汇、补植管护等形式改造传统赎刑制度实现短期监禁刑的易科,这应是一条可资探究的法制化进路。

关键词:生态恢复;赎刑制度;生态中心主义;恢复性司法

 

12、《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无法显示)

 

13、《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篇)

 

困与解:环境污染责任之构成审思(2015年第03期)

作者:郑丽清

机构: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关涉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行使的冲突,在构成上不要一味地以纠正正义理论强调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还必须以功利主义理论考虑行为人利用环境资源为社会带来的利益,故应以行为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并援用忍受限度论来判断之。考虑到侵权责任法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损害已实际发生,以损害结果而非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来认定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与民事责任更为契合。此外,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遭遇消极抵制,缘于立法存在的"皱折",需要通过司法予以"熨平",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具有相当程度的盖然性,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作出因果关系的推定。如此,平衡双方的利益,更有利解决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行为违法性;结果责任;因果关系推定

 

14、《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篇)

 

能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学审视(2015年第02期)

作者:李德营

机构:南京大学社会学院

摘要:能源关系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前景,然而当前国内社会学界却在与能源相关的学术研究、现实对策方面均存在着失声的状况。但是,国外社会学中却已经形成了与此相关的大量研究成果。本文通过将这些研究分为能源与社会类型、能源问题的社会生产机制、能源消费、能源供给4个方面,由此回顾了国外与能源问题相关的社会学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展望了将来国内关于能源问题的社会学研究值得关注的领域与问题。

关键词:能源;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社会学

 

美国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探析(2015年第03期)

作者:吴卫星;于乐平

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苏州市高新区镇湖街道办事处

摘要:环境保护地役权是权利持有者对于不动产施加限制或积极性义务的一种非占有性利益。自19世纪晚期以来,美国的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使用保护地役权和土地信托来保护未开发的土地在美国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流行的机制。美国环境保护地役权在性质上属于属人地役权、公共地役权和约定地役权,作为混合财产权形式的代表,它较好地平衡了土地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从而成为一种有别于"命令与控制"模式的柔性环境规制手段。

关键词:环境保护地役权;环境规制;生态价值;经济价值

 

环境社会学的由来与发展(2015年第05期)

作者:陈阿江

机构:江苏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培育点长江三角环境与社会研究中心;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环境社会学诞生于特定的社会背景与学术传统。沿着"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一般逻辑去梳理"来龙去脉"11978年美国学者邓拉普等人提出环境社会学。"生产跑步机"以比喻说明资本主义体制运行所致环境问题,而怀特则从宗教传统去追溯环境问题的历史根源。风险社会提出了环境问题的社会结构性来源。生态现代化理论则有济世企图。建构主义用新策略去理解环境问题的社会过程。2日本学者从本土环境问题研究出发,提出"受害结构论""受害圈、受苦圈论",分析环境污染给社会所带来的多重影响。在与环境主义和技术主义的论争中,汲取当地人民智慧创建"生活环境主义"用以解释和解决琵琶湖的水环境治理,更有"环境控制体系论"尝试解释环境问题及其治理的全过程。3中国学者在发展研究中,注意到草原农牧业生计与环境的关系,开展草原退化沙化与农牧业关系的解释性和政策应用性研究。社会转型论则从宏观和整体上尝试对中国社会当下正在进行着的结构性改变来解释和应对业已产生的环境问题。工业化所致水污染的集中爆发,折射着横向的各利益群体的社会关系,也揭示了历时的一般性社会历史根源。纵观环境社会学发展,呈现从"问题论""综合论"、从认识问题向解决问题演进。

关键词:环境社会学;学科史;欧美;日本;中国

 

太湖污染中居民的环境感知与行动分析(2015年第06期)

作者:马道明

机构:南京大学社会学院

摘要:按照韦伯的社会行动理想类型,根据行动者动机的不同把社会行动分为传统行动、情感行动、目的理性行动和价值理性行动4种类型。通过考察居民对太湖环境及水质变化的认识、太湖污染对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的影响以及居民的环境保护参与度等3个方面的感知,具体分析了在太湖污染形成与治理过程中居民的社会行动:日常生活中居民的传统行动和追求农业"高产"的目的理性行动,集体无意识地造成了太湖内生污染;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居民态度由初期迎合到后期抵制,体现了居民"赚钱"目的理性和"健康"目的理性相互交织的行动逻辑;在政府太湖环境治理过程中居民表现为集体沉默与被动服从,这是居民对政府依赖、无奈等情感行动的体现。

关键词:太湖污染;居民;环境感知;社会行动

 

15、《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篇)

 

以水污染为基点探讨污染环境罪的刑法规制(2015年第03期)

作者:樊建民

机构:河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有不周全之处,需加以修订完善。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限制,以遏制情节恶劣的合法污染行为;删除"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限制;适当提高本罪的法定刑上限;增设处罚本罪的行为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采取疫学的标准来认定;罚金数额应综合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治理污染的成本以及污染行为存续期间行为人所获利益等三种因素来确定。

关键词:污染环境;水污染;立法完善;司法认定

 

16、《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篇)

 

新西兰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启示(2015年第01期)

作者:徐平;周晗隽

机构: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设立环境法院是应对环境危机,解决环境纠纷的通行方法之一。环境法院的两大先驱是澳大利亚南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与环境法院和新西兰的环境法院。以《资源管理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新西兰环境法院,体系完善、成效显著。由于组织结构、权力职能科学可行,适合新西兰的实际情况,故在新西兰环境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新西兰环境诉讼中的重新审查制度、公法性质诉讼制度、环境法庭组成人员的多元化以及调解程序都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环境法院;资源管理法;新西兰

 

17、《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篇)

 

18、《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篇)

 

论生态文明建设守法主体的生态化2015年第04期)

作者:李爱年;肖爱

机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

摘要:生态文明建设守法主体应该是具有法治思维和生态思维的"",是生态人格和法权人格的融合体,这样的"生态人"是生态意识和法治意识内化一体的生态人,守法成为其行为的一般性准则。塑造这样的"守法生态人"的过程就是政府主体、企业主体和社会公众主体协同法治的过程,是实施最严密和最严格的环境法律制度的过程。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守法主体;法治思维;生态思维;“生态人”

 

19、《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篇)

 

20、《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篇)

 

环境风险的刑法应对(2015年第02期)

作者:张亚平

机构: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

摘要:当前,人类社会正由传统工业社会逐渐过渡到现代风险社会。现代风险社会之风险不同于传统工业社会之风险,环境风险是现代风险社会之风险的典型表现,环境风险社会是当前社会的真实状态。我国学者构建的"风险刑法"理论,并非基于风险社会之风险,因而受到批判,但若因此彻底否定刑法在应对风险方面的作用,则又走向另一极端。刑法作为社会安全的最后保障,应当积极应对环境风险。《刑法修正案()》前后的刑事立法均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罪)采取结果犯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有不少缺陷,不利于风险社会的环境保护。以危险犯的模式重构污染环境罪也同样存在弊端。以行为犯的模式重构污染环境罪,有利于风险社会中对污染环境行为的严密惩治。

关键词:风险社会;环境风险;风险刑法;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罪

 

宪法环境权的规范解释(2015年第03期)

作者:陈海嵩

机构: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摘要:当前对"环境权入宪"的研究存在着"肯定/否定"的二元对立立场,有必要对宪法环境权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与分析。从法律解释的视角出发,可对宪法环境权进行深入的规范分析。在规范模式上,宪法环境权并非主体对客体加以绝对支配的权利,而是主体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在规范属性上,宪法环境权表现为一种兼具规则和原则性质的"规则——原则模型";在规范构造上,宪法环境权包括权利主体、权利相对人、权利客体三方面的基本要素。在此基础上,借助"公权利/私权利"的分析框架,对环境权在规范意义上的不同面向展开分析,可初步得到环境权的规范体系。

关键词:宪法环境权;规范解释;规范模式;环境权体系

 

司法中心环境权理论之批判(2015年第03期)

作者:张恩典

机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自上世纪80年代早期至今,环境权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为了实现环境法学科的独立和回应当代中国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历经30余年的环境权研究逐渐呈现出一种"司法中心"的环境权理论建构模式。"司法中心"的环境权理论呈现出"权利实体化""可司法性"的特征,旨在通过公民提起环境诉讼,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是,在现代风险社会中,环境问题源自现代科技运用所造成的环境风险,环境风险具有复杂的科技背景、高度不确定性和广泛的利益冲突等特征。传统的"司法中心"的环境权理论因其过度强调环境利益的权利面向以及司法程序本身的高度对抗性和事后性,难以有效减少环境风险,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基于此,今后的环境权研究,应当从"司法中心"的实体性环境权理论建构转向环境行政的正当程序研究,尤其是要建构合理有效的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机制,化解现代社会中环境风险规制面临的合法性危机。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风险;司法中心;自然权利;公众参与

 

21、《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篇)

 

自然资源损害侵权救济局限与拓展(2015年第02期)

作者:张璐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侵权责任法对于自然资源损害救济的作用相对有限。从操作技术层面上分析,基于权利与损害的逻辑结构,自然资源民事权利主体构成复杂以及自然资源民事权利范围的相对性与不确定性,是导致侵权责任法适用于自然资源损害救济存在明显局限的主要原因。侵权责任法在自然资源损害救济问题上的先天不足,使得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以此为基础的拓展完善不仅可能而且必要。完整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的构建,面临的根本挑战在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复杂的利益结构以及在价值判断问题上的取舍困难。为解决这些问题,完整的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不能固守单一的侵权责任法模式而必须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拓展完善,即损害救济机制在形式上由法律责任向非法律责任拓展以及在功能上由责难向填补拓展。

关键词:自然资源损害;侵权责任;非法律责任;填补功能

 

从环境风险到社会危机的演化机理及其治理对策——以我国十起典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为例(2015年第06期)

作者:沈一兵

机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系

摘要:本文通过对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十起典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剖析,梳理了环境风险与公共危机的逻辑关联,揭示出了从环境风险到公共危机的演化机理,并针对性地提出了治理对策,从而能够更好地防范环境风险和应对社会危机。

关键词:环境风险;社会危机;演化机理;治理对策

 

民间环保集体行动产生逻辑及破局关键——基于太湖污染治理的考察(2015年第06期)

作者:马道明

机构:南京大学社会学院

摘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根据奥尔森的观点环保集体行动产生的可能性很小,但事实上,在污染区域各种形式的民间环保集体行动时有发生,主要形式包括:有组织者的集体行动、无组织者的集体行动和环保精英们的行动。从风险社会理论分析,环境风险和环境冲突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而环境污染属于"被制造出来的风险",这种风险存在分配的不公平性,弱势群体"集体被剥夺感"的蔓延有力地催化了民间环保集体行动。环保NGO的成长会使作为环境受害者的弱势群体受到常规性的力量支持和帮助,通过制度化参与的途径实现环境正义,使环境冲突处于可调控的范围内。环保NGO的成长才是民间环保集体行动破局的关键。

关键词:环境风险;环保集体行动;弱势群体;环保NGO

 

22、《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篇)

 

23、《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篇)

 

24、《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篇)

 

25、《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篇)

 

论地方政府和公众环境监管的互补与协同(2015年第02期)

作者:赵美珍;郭华茹

机构: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摘要:本文在界定环境监管概念并与环境管理、环境治理区分的基础上,提出在环境监管中存在地方政府与公众两类地位不同的主体;结合政府监管理论、公众参与理论,深入分析了两类主体的优势和弊端,提出在强调地方政府主导性时,需要通过公众参与来克服其局限性;在肯定公众参与的正当性时,也需要通过地方政府的合理引导来避免其自发性。运用协同理论,提出地方政府与公众在环境监管中应取长补短、合作共赢,建立地方政府主导、公众有序参与的协同机制,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的有效性,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环境监管;公众参与;监管主体;协同机制

 

外部性理论的环境法应用:前提、反思与展望(2015年第02期)

作者:张百灵

机构:山东师范法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问题和环境社会关系为环境法接受外部性理论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外部性理论在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环境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我国对外部性理论的应用存在"应用"失衡和"规制"失衡的问题。其深层原因是对于环境问题的主因分析和外部性的解决方法,经济学和环境法学具有不同的思量和价值取向。我们应该改变对外部性理论的单向度应用,以正外部性理论指导环境法的"正向构建",积极应对"政府失灵",使环境法的功能从"利益限制"进化为"利益增进","损害担责""受益补偿"的基础上增设"养护受益""恢复受偿"原则,创设更多的利益增进型法律规范。

关键词:外部性;环境法;正向构建;利益增进

 

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面临的挑战与对策(2015年第04期)

作者:潘垣

机构:华中科技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摘要:<>毛泽东常说"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笔者认为要总结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就必须先对我国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形势要有充分的认识。众所周知,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土地、水资源、能源这三者是物质的。对于唯物主义者而言,物质是第一性的。土地、水资源、能源以及受它们影响的生态环境,是一个国家特别是一个大国最重要的生存资源。所谓生存资源,就是所有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要素,它们直接关系我国未来能否实现。

关键词:持续发展战略;生存资源;生态环境;水安全问题;人均值;我国新疆;国土面积;萨克;再平衡;德国人

 

中国环保工作回顾、进展与展望(2015年第04期)

作者:张坤民

机构:清华大学

摘要:<>目前人类已经步入后工业文明时代了。中国古代有湖北云梦出土的楚简,可以说是世界最早的关于环境的法律。在工业文明以后,公害和环境事件就突出了。英国的伦敦烟雾,日本的水俣病,美国的矿山烟雾事件等,这都是工业文明时代典型的环保事件。中国正延续着这些发达国家走过的老路,就是工业化所产生的系列环境问题。联合国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恰逢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周恩来。

关键词:工业文明师弟啊;环境事件;人类环境会议;烟雾事件;湖北云梦;楚简;环境问题;守法成本;环境政策

 

26、《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0篇)

 

27、《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篇)

 

协商解决环境纠纷机制的选择(2015年第03期)

作者:赵惊涛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治的实现需要正确的政策指引,更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的保障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尤其是与生态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健全。环境纠纷能否妥善处理是环境法治中的一个难题,而协商则是近年来备受各国推崇的解决环境纠纷的新机制,它试图通过谈判的路径找寻解决环境纠纷的最佳模式。协商解决环境纠纷对实现环境法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及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环境纠纷;环境冲突协商解决;环境法治

 

28、《暨南学报》(2篇)

 

中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之比较(2015年第03期)

作者:蒋亚娟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建设美丽中国,就是要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避免生态损害。然而,纵观我国现行的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基于"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环境资源税费等经济激励制度并未涵盖生态价值;基于"填补原则"的民法侵权救济模式亦不足以解决生态损害问题;加之我国生态资源数据库尚未建立、缺乏生态损害衡量标准,更是无法对生态损害进行充分、有效的赔偿。美国的环境法研究较早,立法上对"环境损害"做了越来越清晰的界定。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生态损害的立法及判例成果,在立法中明确生态损害的诉权及相关法律责任,建立生态损害衡量标准和生态损害全过程防治法律制度。

关键词:生态损害;赔偿;比较法

 

环保法庭地方性改革检视(2015年第03期)

作者:祝颖

机构: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成立环保法庭是近年来地方法院改革的重要举措,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推动着环保法庭地方性改革。但是,地方法院自我主导的"自下而上"改革范式及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内涵的表层理解,导致专门环境审判组织无序增长,环境纠纷的解决实效却并不如理想预期,具体改革措施呈现出强烈的地方经验色彩甚至合法性危机。环保法庭地方性改革的积极意义在于为全国环境审判制度改革及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提供有益经验与实证素材。促进我国环保法庭未来改革的实质推进和内涵提升,重点在于增强顶层宏观指导,合理改革路径,规范环境诉讼特殊程序规则等核心要素改革,加强环境审判队伍专业化。

关键词:环保法庭;地方法院;改革

 

29、《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篇)

 

农业伦理学对环境伦理学的补充与超越(2015年第03期)

作者:齐文涛;任继周

机构: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

摘要:农业伦理学旨在探究农作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农业的应然状态,与发展相对成熟的环境伦理学相比,它具有不同的理论侧重点,可对环境伦理学作出补充甚至超越。表现为农业伦理学聚焦作为基本实践活动的农作,关注人与环境间的关系,对环保有直接性和主动性;农业伦理学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直接促进人的完善。

关键词:农业伦理学;环境伦理学;农作;人与自然

 

30、《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篇)

 

环境行政问责:基于法治要义的规范分析(2015年第05期)

作者:周孜予

机构: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深受行政问责整体制度背景的影响,混杂着多种形态。对环境行政问责之""的不同理解,决定了制度设想的基本构架,"法律责任"是其万变不离之""。因此,有必要在法治要义框架下厘清环境行政问责的应有之义。我国独特的政治情境决定了回应社会诉求已经成为环境行政问责最重要的制度价值所在,而要实现该价值,必然有赖于机制更为灵活机动的政治责任问责。未来环境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应当在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两个相对独立的维度上分别展开。

关键词:环境行政问责;法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

 

环境权益救济困境之突破——兼议新《环境保护法》中的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第05期)

作者:王岚

机构: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

摘要: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可能是由于环境民事侵权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在环境管理方面的不作为或者不适当作为造成的。环境民事侵权行为具有其特殊性,私人在救济中存在诸多困境,新《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为突破困境提供了可能的因应途径。现行法下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对公益诉讼之种类规定语言模糊,对照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我国公益诉讼应当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如此方可为因行政行为而导致环境权益受损害的一方提供救济,有利于行政机关作出更优的环境决策。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侵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

 

31、《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篇)

 

邻避冲突与中国的环境矛盾——基于对环境矛盾产生根源及城乡差异的分析2015年第1期)

作者:李德营

机构:南京大学社会学院

摘要:当前我国的邻避冲突不断爆发,对邻避冲突的研究进行分析时可以发现,它难以应对目前中国所遭遇的环境矛盾:从邻避冲突的诉求目标而言,它的局限促使其仅能保护当地免受邻避设施的直接危害;从邻避冲突的产生条件而言,这种抗争行动难以适用于乡村地区。结合我国环境矛盾的生产机制以及环境矛盾的城乡差异,可以认为邻避冲突对于城市地区环境矛盾的解决容易推动邻避设施向乡村地区转移,进而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环境矛盾。为此,解决当前中国的环境矛盾需要城乡一体化意义上的环境改革措施。

关键词:环境矛盾;邻避冲突;政经一体化;生产永动机;城乡差异

 

32、《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篇)

 

论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利益的法律保障2015年第2期)

作者:何佩佩,邹雄

机构: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生态文明社会背景下,环境利益亟待纳入法律保障范围,以确保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若想实现对环境利益的全面保障,有赖于整个法律体系即宪法、环境法以及其他传统部门法的有效的分工、配合,其中环境法是以保障环境利益为其根本追求的独立的部门法。为法律所保障的环境利益分为“强保障环境利益”与“弱保障环境利益”,构建生态文明社会既要关注环境权利、环境权力以及相应的环境义务对“强保障环境利益”的保障,也要关注对“弱保障环境利益”保障机制的研究。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利益;法律保障;法律体系

 

33、《南开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篇)

 

34、《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篇)

 

35、《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篇)

 

论能源权作为基本人权2015年第4期)

作者:王广辉,万俊人

机构:清华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在当代社会,能源被赋予了资源、商品、金融和政治等多重属性,也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严重的能源正义缺失。能源问题看似是发展和环境的困境,但其实质是基于基本人权的全球伦理困境。破解这一困境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将能源获取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即能源权),并将其置于由人类社会和自然界构成的统一整体中考虑,通过建构体现公平、正义、理性的新的能源伦理,促进人类社会与自然界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在确保能源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上寻求共识,积极而有效地应对能源挑战。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能源权;基本人权;能源伦理;“社会—能源权—自然界”分析模型

 

36、《求是学刊》(1篇)

 

环境权法律属性分析——以环境犯罪刑事和解为视角2015年第6期)

作者:谢登科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司法实务部门自生自发开展的环境犯罪刑事和解,为环境权理论研究和探讨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素材。环境犯罪刑事和解在理论基础、被害人确定、赔偿范围等方面不可避免涉及环境权问题。“环境权利说”、“环境法益说”和“环境义务说”三种理论在环境犯罪刑事和解中的运用各有利弊,但“环境权利说”更能有效适应我国环境犯罪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因此,有必要以环境犯罪刑事和解为视角,区分抽象环境权和具体环境权,从主体、客体、内容和性质等方面反思、重构环境权理论。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犯罪;刑事和解;权利本位;义务本位;法益

 

37、《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篇)

 

38、《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篇)

 

39、《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篇)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2015年第5期)

作者:谢高地,曹淑艳,王浩,肖玉

机构: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摘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自然资源在具备稀缺性和具有较为完备的产权条件下,转化为自然资源资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上取得了长足发展,制度变迁总体在向有利于自然资源资产合理配置的方向渐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归属清晰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迄今为止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还不完备,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产权不协调、产权发展不平衡、权利边界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主体地位不平等、利益机制不完善的问题。面对我国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并不完备的严峻现实和消解存在的上述问题,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协同建立所有权体系与管理权体系,促进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向多要素统筹、追求综合效益、界定产权更加明晰的目标发展。

关键词:自然资源;资产形态;资源产权;产权制度

 

40、《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篇)

 

环境与发展:理想主义抑或现实主义?——以法国《推动绿色增长之能源转型法令》为例2015年第3期)

作者:彭峰,闫立东

机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环境立法一直处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两难抉择中。法国于2014年结合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制定了《推动绿色增长之能源转型法令》。该法旨在寻求经济增长、能源系统与环境保护中的平衡,为环境立法的新方向提供了典范。针对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需进行限缩解释,环境立法应向“管制+促进型”过渡。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中,《低碳经济促进法》应为基本法。建议该法的制定应是一部经济法,以低碳行业发展的逻辑为基础进行立法,对能源、建筑、交通、金融政策进行一体化设计,以期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并实现绿色经济、低碳社会发展的行业导向性法律。

关键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低碳经济促进法;保护优先;绿色经济;低碳社会

 

41、《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篇)

 

公共信托理论与我国环保主体的公共信托权利和义务2015年第1期)

作者:李琳莎,王曦

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 源自罗马法的公共信托理论在美国近代的环保实践中,逐渐实现了从对国王权力的限制转向对政府行为的制约,从局限于商业利益扩展到生态保护,作为环保利器,其核心在于制约公权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在我国的环境法治进程中,值得以该理论为借鉴,促进行政方式向公众为委托人、政府为受托人转变,公众享有公共资源的收益权和有保留的所有权,政府则拥有对公共资源的统一管理权,以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前提行使处分权。

关键词:公共信托理论;环保公共信托;权利和义务

 

42、《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篇)

 

43、《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篇)

 

公共物品供给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2015年第3期)

作者:王天雁,葛少芸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制度上被认为具有类似于私人所有权的排他性和支配性,但是从自然资源对于人类所具有的生存保障属性来看,这种公共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权利配置模式在解决了自然资源利用中的公地悲剧的同时,却也给民众非排他性地利用公共自然资源造成了制度上的障碍。自然资源的公共性不应当被所有权的排他性所吞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内涵中应当有公共性成分,或者说应当负有社会义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理论作为从民法体系内部解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排他性和公共性之间矛盾的制度资源,不但可以避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缺陷,而且可以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短缺问题。

关键词:公共物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限制;公共性;排他性

 

环评脱钩: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改革路向2015年第6期)

作者:周珂,汪小娟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颁布至今虽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其存在着很大的制度缺陷,尤其是环评机构隶属于环境行政部门,由环评机构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结论,环境行政部门进行审批。这种自说自评的机制,是制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挥重要作用的瓶颈因素。纵观不同国家与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制作、结论与批准均相互独立并有充足的公众参与。因此,完善专家制度,设立独立的环境咨询委员会,改革环评审查机制,加强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变“环评挂钩”为“环评脱钩”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改革方向与路径选择。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评脱钩

 

44、《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篇)

 

45、《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篇)

 

46、《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篇)

 

47、《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篇)

 

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求偿主体探究2015年第3期)

作者:郭玉坤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部

摘要: 海洋油污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关系的主体包括求偿主体和责任主体,就油污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而言,其求偿主体就是对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管理、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是人身受到损害的自然人。在我国发生海洋有污染油污事故后,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索赔,由哪些个人和部门提起诉讼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索赔的主体应该包括一般索赔主体、行政机关索赔主体和公益诉讼索赔主体。

关键词: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索赔主体;公益诉讼

 

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若干思考2015年第5期)

作者:罗丽

机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尚未从立法上确立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司法实践的成功尝试已证明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优势,因此,我国应通过立法途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前提条件、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等,尽快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检察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公共利益

 

48、《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篇)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若干问题研究2015年第6期)

作者:龙耀

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法治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体系庞大,但存在的问题也较多。特别是关于野生动物的概念不清、致害补偿机制缺失、行政许可不规范等问题急需解决。我们应将野生动物的概念限定在“野生”的范围之内,不宜将“人工驯养繁殖后出生的动物”纳入其中。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方面,需要明确补偿的主体、范围和补偿资金的保障渠道;在行政许可方面,需要秉持行政许可法定化原则,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并严格限制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任意扩权空间。

关键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致害补偿;行政许可

 

49、《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篇)

 

50、《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0篇)

 

51、《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篇)

 

基于环境立法价值理念下的文化遗产保护研究(201506期)

作者:李伟芳;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文化遗产作为"人为环境"的要素,在立法保护中应体现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并具体落实到相关法律制度。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为协调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及利用的关系,应确立符合生态环境整体利益的发展观。为此,我国应完善"文化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并纳入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之中;从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公共利益价值出发,可借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文物补偿机制,以有利于非国有文物的保护与利用;鉴于气候变化对自然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需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的风险预警机制,以预防、减缓气候变化对文化遗产可持续利用带来的风险;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建议制定《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参与权。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人为环境;文化遗产;

 

52、《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篇)

 

我国水能资源开发中的问题及其政策法律破解(201506期)

作者:王江;

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指出开发水能资源既是世界能源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缓解中国能源危机,确保能源安全的主要举措;而中国水能资源开发既存在资源天然禀赋和社会供需两方面的约束,也在环境保护、经济利益的协调、装备技术水平的提升和政策法律的供给等方面存在障碍;梳理阐述了中国水能资源开发中的资源约束,以及水能资源开发的主要障碍,并提出应针对性地重视并加强水能资源方面的基础科学研究,探索建立水能资源开发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水能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建立公开通畅有效高效的部门间协调机制等建议,立足化解和破除水能资源开发中的资源约束与障碍。

关键词:水能资源;-水关联;资源约束;能源安全;

 

-水关联及我国能源和水资源政策法律的完善(201504期)

作者:胡德胜;许胜晴;

机构: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能源和水资源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指出二者之间客观存在的关联互动要求能源和水资源政策法律必须尊重这一客观规律,并致力于实现两种资源管理之间的协同运行;基于能-水关联及其对能源和水资源政策法律影响的讨论,结合美国能-水关联领域立法实践及其经验教训,对中国能-水关联状况进行了分析,对进一步完善中国能源和水资源政策法律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能-水关联规律为指导整合能源和水资源管理政策法律,建立能源和水资源管理间协调机制,加强能-水关联规律的数据收集和基础科学研究。

关键词:-水关联;水资源保护;能源安全;社会可持续发展;法律与政策;

 

页岩气开发中的水资源法律与政策研究(201504期)

作者:韩兴旺;肖国兴;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指出能源行业对水资源约束的脆弱性广泛存在,水资源越来越成为评估能源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乃至决定性指标,页岩气开发对水资源的消耗和污染程度已经成为可能中止页岩气革命的因素;基于能-水关联规律,提出中国应当采取能源与水资源法律与政策一体化战略,注重技术与法律政策的契合,建构可交易水权市场,发展水处理产业,建立统一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和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从而实现页岩气开发和水资源的共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页岩气;-水关联;可交易水权;社会可持续发展;法律与政策;

 

53、《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篇)

 

5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篇)

 

建立农村环境ADR非诉讼机制探索(201505期)

作者:陈兵;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纵深推进,在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经济推动农业工业化的同时,爆发式的乡镇企业增长、规模化的农业生产经营以及聚集型的农村生活场域的出现等,造成了农村环境污染的日益恶化,农村环境纠纷也随之频发,并显现出与城市环境纠纷不同的特点。现行的以诉讼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农村环境纠纷上较为乏力。为此,有必要通过构建新的非诉讼机制——环境ADR解决农村环境纠纷,以维护广大农村地区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切实保障农村底层居民的环境权益的实现。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农村环境纠纷;环境诉讼;环境ADR非诉讼机制;

 

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探析(201501期)

作者:董红;

机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是典型的生态补偿制度,它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农业生态制度明显存在不足,严重制约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完善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关键是要加强农业生态补偿立法;明确补偿主体;确立多元化的补偿方式;确定科学的补偿标准;拓宽补偿资金来源,从而为农业生态补偿实践提供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态补偿制度;

 

55、《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0篇)

 

56、《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篇)

 

57、《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篇)

 

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底线”与“底线思维”(201502期)

作者:刘希刚;

机构:南京大学哲学系;江苏省妇女研究所;

摘要:在哲学视阈下,"底线"是量变和质变的节点,"底线思维"是被动向主动的转化。传统工业文明在个人主义、物质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导下,出现了人的物质需求缺底线、人的伦理道德失底线和人类破坏自然无底线的突出问题。生态文明是一种具有底线思维的最新文明形式,在人类个体价值上坚持集体主义,反映了人作为群的动物的社会伦理底线;在人类价值追求内容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观,反映出人追求意义的精神底线;在人类的类价值上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统一,反映出人作为自然存在物的智慧底线。坚持以底线思维指导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社会制度设计,切实保障人的生存底线;调适个人价值目标,坚守人的社会道德底线;反省人与自然关系,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底线思维;工业文明;人与自然和谐;生存底线;道德底线;环境底线;

 

58、《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篇)

 

59、《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篇)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机制的完善(201505期)

作者:罗俊杰;成凤明;

机构:浙江万里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摘要:环境权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机制对于维护环境权、保障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现行环保公众参与的法律机制在信息公开、参与公共决策以及参与救济机制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完善我国环保公众参与的法律机制,应提升信息公开有关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公共决策公众参与制度予以实体与程序性保障,建立适合于各类监督参与主体的监督方式,完善环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三大救济制度。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保护;环境法治;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亮点、不足及完善——以2014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两解释”为分析重点(201503期)

作者:颜运秋;余彦;

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无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还是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8,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都过于粗略,不具有操作性。有鉴于此,201412月最高法院连续作出了两次司法解释,力图为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可操作的司法规则。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步之处在于确立了中级法院的管辖权,初步确立了特别保护弱者的激励机制,首次确立了生态修复赔偿之诉等方面;但是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原告资格过于苛刻、受案范围过于狭窄、管辖规则与激励机制半就半推等。针对这些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赋予公民个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权与起诉权,正确处理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其他民事诉讼的衔接关系,落实巡回法庭管辖规定,确立私人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以期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行政执法; 2014最高法院公益诉讼“两解释”;

 

60、《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1篇)

 

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的困局与破解(201503期)

作者:曾彩琳;

机构: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实践已在各国广泛展开,但由于多重障碍的存在,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却并不多见。无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都尚停留于初级层面。要使生态受益方补偿充分运用于国际流域,就必须完善国际立法,确立生态受益方补偿原则;健全组织机构,在机构的形式、成员组成及职能等方面进行相应变革;加强流域国间的合作,以协商方式来确定各方在补偿中的权利及义务。

关键词: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困局;破解;

 

61、《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篇)

 

62、《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篇)

 

63、《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篇)

 

论环境立法的科学性(201505期)

作者:腾延娟;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经济"新常态"的提出,必将迎来环境立法新的活跃期。提高环境立法质量是实现环境法治的前提,因此,环境立法的科学性研究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实现环境科学立法首先要克服已有环境立法的弊端,完成环境立法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引导的转变。其次,环境立法要避免盲目移植国外立法即"移植立法"。最后,不能忽视立法需要花费的时间成本,要减少"突击立法"。环境立法的科学性意味着环境立法不再是以前被动的、填填补补的立法,而是一种主动的、有目的的、系统的、引导性的、具有适度超前性的立法。要克服已有立法的弊端,建立和强化环境科学立法,不仅要树立环境立法的时空观,注意环境立法的内部性协调和外部性协调,强化环境立法的协调观,还要重视环境立法技术。

关键词:环境立法;环境法治;立法模式;立法技术;风险;依法治国;

 

64、《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2篇)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201506期)

作者:梁春艳;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面临多元主体之间复杂的利益博弈。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模式呈现公权力主导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单一模式特征,环境污染者或破坏者为常态被告,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扮演行政合谋者的角色。公权力机关、环境污染破坏者与法院之间失衡的三角构造模式不利于形成社会参与、环境行政与法院司法共治的生态法治合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模式应向社会主导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模式转变。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社会主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中的盲目交叉及其克服(201506期)

作者:刘卫先;

机构: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普遍存在环境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盲目交叉的现象,把大量的非法学知识直接挪用和"嫁接"到环境法学中,使环境法学研究偏离法学主阵地,使环境法学丧失法学特性。在这种盲目交叉中,环境法学研究者只看到了其他学科相关知识的"环保"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学科与(环境)法学的区别,进而使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在不知不觉中进入误区。要想克服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中的盲目交叉,必须使环境法学研究的视角由功能主义转向功能主义与规范主义相结合,使环境法学回归法学。

关键词:环境法学研究;盲目交叉;功能主义;规范主义;

 

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的困局与破解(201505期)

作者:曾彩琳;

机构: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保护流域资源与环境,促进上下游协调发展,国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实践已在各国广泛展开。与此相反,由于多重障碍的存在,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却并不多见。无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都尚停留于初级层面。要使生态受益方补偿充分运用于国际流域,以推动国际流域资源环境的改善,就必须完善国际立法,确立生态受益方补偿原则;健全组织机构,在机构的形式、成员组成及职能等方面进行相应变革;加强流域国合作,以协商方式来确定各方在补偿中的权利及义务。

关键词:国际流域;生态受益方;补偿;

 

“三有动物”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之困境与突围——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入手(201505期)

作者:朱砚博;

机构: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已经实施了二十多年的时间,但是"三有动物"却并没有得到十分有效的保护,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工具和方法属于法条中所规定的"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存有争议,以至于很多非法狩猎案件只是以行政处罚进行处理,导致犯罪成本过低,不能有效地对非法狩猎行为进行打击。可以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解释,力求使法条的适用更加清晰、明确,使"三有动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三有动物;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目的解释;

 

全球森林治理:理念、机制、机构(201504期)

作者:那力;荆珍;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在全球森林问题上,国际社会取得的最重要成就就是对于森林的价值估量与重要性评价达成了共识。但是,对森林的经济、生态、环境、社会、文化等各种需求之间的冲突,使森林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且管理、协调、治理难度加大。目前,森林市场机制、森林认证机制及国际气候变化制度下的森林机制是主要机制,联合国森林论坛和世界银行是最重要的治理机构,世界粮农组织与欧盟的作用也很突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治理机构之间需要进一步合作与整合,机制要更好地发挥作用,还需更多努力。

关键词:全球森林治理;森林法;机制;机构;

 

发达国家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分析与借鉴(201504期)

作者:梁增然;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破解日益严重的世界性生态环境难题,经过各国政府及其学者的不懈努力,森林生态补偿对于提高生态服务功能,发展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在世界上已成共识。但是,如何建设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有效实施森林生态补偿的问题并未真正解决,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如此。研究发达国家的森林生态补偿立法与实践,就是为了借鉴其经验,以促进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关键词:发达国家;森林生态补偿;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森林法;

 

欧美海洋综合管理立法经验及其启示(201503期)

作者:巩固;

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以生态系统为基础进行海洋综合管理是现代海洋法的发展方向和大势所趋。美国和欧盟的实践经验说明,立法对于海洋综合管理的实现不可或缺,海洋综合管理法主要调整海洋管理关系,是一个多层次、嵌套式的复杂体系,具有框架性、操作性、激励性、参与性、适应性等特点。我国海洋管理现行立法貌似形式齐备,实则严重残缺,必须针对八方面问题进行系统改造。

关键词:海洋综合管理;美国《海岸带管理法》;欧盟《海洋战略框架指令》;

 

生态保护优先观再思考——以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为视角(201503期)

作者:李嵩誉;

机构:中国海洋大学;

摘要:生态保护优先原则是生态保护法的最高准则。"保护优先"原则不等于"生态保护优先"原则。"生态保护优先"是由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定性决定的,是生态价值作为其立法主导价值观的体现。生态保护优先观是以生态学理论为基础、以生态价值为逻辑起点、以生态系统管理作为路径依赖,是生态理性对经济理性的辩证扬弃。根据人类活动干扰生态系统的机理,作出环境决策以约束或规范人们的行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关键词:生态保护优先;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管理;

 

论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201502期)

作者:范战平;

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是环保市场化的典型实践方式,该机制的建立可把"污染者付费"原则中排污者的直接治理责任转化为间接的经济责任,并带动环境服务业、环保技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进步,进而有效缓解目前我国单纯依靠排污者亲力亲为的治污模式与市场经济运行理念之间的不协调性,最终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与社会的持续发展能力。基于该机制的构建尚存在诸多困境,应从积极创造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介入及污染治理专业化的现实需求入手,积极培育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所需的法律政策扶持体系,创造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健康运行所需的制度环境和氛围,使污染治理逐步走向专业化、产业化、事业化。

关键词:污染治理;治污产业化;第三方治理;

 

水权交易市场的法律主体研究(201502期)

作者:王军权;

机构: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应当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并以市场配置资源,以应对水资源危机。而建立有效的水权交易市场,应以水资源的静态配置与动态交易为核心,开展对水权交易市场中的政府机构、交易方及中介方等法律主体及其职能的研究。水权交易应当发挥政府、市场两方面的职能,使水权交易市场各法律主体各司其职,保障我国生态环境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关键词:水权;水权交易;法律主体;

 

环境法的精神之维——兼评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之立法目的(201501期)

作者:高利红;周勇飞;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对其所制定的法律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最直接、最明确的表达,人类获取环境健康及追求良好的生态环境的权利作为环境基本法之价值追求,应在《环境保护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然而,时隔25年后新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虽在立法目的中融入了"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理念,但目的之归宿却依然设定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经济发展模式上,没能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发展之重心思想,环境保护法所应凸显和强调的"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和谐共生"的基本理念没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体现。

关键词:立法价值;环境法;法律精神;环境保护法;

 

环境权在环境相关事务处理中的消解——以景观权为例(201501期)

作者:徐祥民;辛帅;

机构: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近年发生的景观权论说主要以相关案件作为依托。论者所说的"私人景观利益"纠纷可以通过景观所附着的财产的物权和合同法上的请求权加以维护。公共景观作为公共事务由公权力机关决策,公民或特定区域内的居民通过参政权影响公共景观事务的处理,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在实践中存在特定的渠道。公民参与公共景观管理不必在参政权之外另起炉灶,创设景观权。在公共景观的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真实存在的权利是参政权。

关键词:景观;景观价值;景观权;环境权;

 

65、《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7篇)

论自然灾害管理不作为的国家侵权责任(201506期)

作者:杜群;黄智宇;

机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摘要:Budayeva&others v.Russia案为例讨论国家自然灾害管理不作为的国家侵权责任问题,认为自然灾害管理不作为的国家侵权责任首先要接受不可抗力和国家豁免责任的挑战,继而需要结合自然灾害的特性谨慎分析国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自然灾害管理不作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国家据此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以维护公权行使与私权保障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自然灾害管理;行政不作为;国家侵权责任;

 

我国政策环评制度的构建——以新《环境保护法》第14条为中心(201506期)

作者:庄汉;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由于政策失误而对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破坏,不胜枚举,殷鉴不远。因而,有必要引入政策环评制度,并以之改善政府传统上过于偏重经济发展的决策模式。与建设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相比较,政策环评具有最早阶段、整体性、效果累积性、持续性等特点。以新环保法第14条的规定为契机,应在政府决策程序的前端尽早将环境价值纳入考量。政策环评的具体制度设计包括:明确适用范围和评价标准,建立独立的审查委员会,撰写环评报告书并予以公告,拟定替代方案,强化公众参与程序与信息公开,追踪监测等,从而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正当性。

关键词:政策环评;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背景下的生态恢复产业法制建设(201506期)

作者:刘国涛;余晓龙;

机构: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摘要:随着环境恢复与再生时代的到来,生态恢复法制建设必将成为一项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以"环境污染第三治理"为代表的治理恢复产业化思潮为生态恢复产业法制建设提供了政策方向,提出了制度建设的需求。为从整体上廓清有关概念和基础理论,梳理现有法制建设的成就与不足,进一步把握未来制度体系建构的方向和思路,需要对生态恢复产业法制建设的背景、生态恢复产业法制的概念和基础理论、生态恢复产业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各国生态恢复产业法制建设情况以及我国生态恢复产业法制建设的整体构建进行论述和思考。

关键词:生态恢复;生态功能;法制建设;恢复责任;

 

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解决机制(201506期)

作者:蒋伟龙;

机构:长沙学院;

摘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是指因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界限不明确而引起的争议,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争议和使用权争议,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我国立法不统一,尚存矛盾和冲突,当事人对政府的行政裁决不服是适用行政复议前置还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单行法与程序法规定不一致。有必要统一立法并统一其权属争议解决机制,以利于法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复议前置;诉讼;

 

地方碳交易试点之“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制度”比较研究(201504期)

作者:彭峰;闫立东;

机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国际气候公约非履行机制的核心即监管体系问题,现行京都机制的监管体系主要包括报告体系、注册体系和遵约机制。后2012国际气候谈判的趋势表现为《京都议定书》的遵约机制极有可能让位于法律约束力较弱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制度"(MRV)体系,这一体系的新的国际规则正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框架下被修改与重构,标准正在进一步统一并清晰化。我国地方碳排放交易试点MRV规则各自呈现不同的内容和特征,在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建制中,统一的MRV体系及法律监管框架亟待建立。

关键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碳排放交易;

 

自然资源特许使用协议的性质认定——基于对双阶理论的批判性分析(201504期)

作者:欧阳君君;

机构:扬州大学商学院;

摘要:双阶理论起源于德国,并在我国台湾地区得以应用。我国大陆地区虽在立法上未能明确采用双阶理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双阶理论已经被大量运用,以解决特许经营合同或特许使用协议中的纠纷问题。"鹏伟公司采矿权纠纷案"也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理论的认同。然而,无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我国台湾地区,双阶理论都遭到了广泛的质疑,已成为一个"负荷过量的定理"。就自然资源特许使用协议而来,将其定性为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对于保护相对人及第三人权益,以及行政机关实施特许法律监督,都有积极的意义。《行政诉讼法》的最新修改使得双阶理论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层面上已走向"末路"

关键词:双阶理论;自然资源;特许使用协议;性质;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生态修复制度的误解与矫正(201504期)

作者:吴鹏;

机构:安徽大学法学院;海南经济特区法治战略研究基地;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修复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说实现了生态修复由实体到程序的制度完善过程。但是随着《解释》的出台,生态修复制度研究中一些固有的认识错误也凸显出来。例如错误将生态修复看作生态恢复进而使用民法上的"恢复原状"作为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将环境污染治理的"费用"理解为生态修复的费用进而限缩了生态修复的真实成本等。应当从立法逻辑和思维误区的矫正中认识到《解释》业已存在的问题并引以为鉴,以促进生态修复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生态修复;生态恢复;环境修复;环境公正;

 

环境刑法定性之行政从属性——兼评《两高关于污染环境犯罪解释》(201504期)

作者:庄乾龙;

机构: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源于行政刑法概念的提出。本源意义上的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范畴,行政犯罪只有定性而无定量。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刑法建立于行政不法与刑事犯罪二元化立法模式基础之上,行政犯罪既有定性又有定量。行政从属性意指犯罪行为性质受行政法律规范影响,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是指环境犯罪行为受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约束,对环境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应以环境行政法法律关系确认为准,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重点在于定量,相关条文均应有"量化"标志,以区分行政不法与刑事犯罪。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特点源于刑法的保障法地位,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是保障法与前置法之间的关系。推而广之,犯罪均有从属性特点,刑法以保护前置法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己任,其扩张与限缩均受前置法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范围制约,易言之,刑法有其边界。

关键词: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污染环境罪;

 

厘清、反思与前瞻:环境犯罪的立法理念研究(201504期)

作者:安然;

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犯罪的立法理念可以引领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意义重大。长期以来,贬斥立法上的"人类中心主义",赞同引入"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本位价值"的声音不绝于耳。有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为"污染环境罪"的举措,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失败。事实上,"污染环境罪"的立法不能说明"人类中心主义"的无价值,学界长期以来对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解也存在较大偏差。环境犯罪立法理念及相关研究无需附会天生浪漫的环境伦理学说,而是应先从刑法学内部"挖潜增效"。而在刑法学之外,我们可以借鉴环境政治学中具有实践意义的合理观点。

关键词:环境犯罪;立法理念;环境伦理学;环境政治学;生态社会主义;

 

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性质及其在区域制度中的落实新论:一个自然法的观点(201503期)

作者:黄异;周怡良;

机构:台湾海洋大学教务处注册课务组;

摘要:自然法是指由人性所判断出来的原则。国际法应落实自然法原则,亦即:收纳自然法原则以及予以开展。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普遍参与开发原则、收益分配原则、禁止排他控制原则、禁止军事使用原则、海洋环境保护原则,皆属于自然法原则。这些原则被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吸收,并予以进一步开展,而形成公约中的区域制度。区域的利用及环境保护皆应依区域制度为之。区域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区域的资源开发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来主导。国家、国营企业、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矿物资源探勘与开采,应经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同意。而国际海底管理局亦得自行开采矿物资源。

关键词:区域制度;人类共同遗产;自然法;

 

试论环境风险的自主规制——以实现风险最小化为目标(201503期)

作者:裴敬伟;

机构: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国家行政并不能完全规制环境风险,为实现环境风险最小化目标,社会主体应当发挥自身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自主降低环境风险,形成环境风险的自主规制。自主规制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说只是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机制正在形成与发展之中,能够对行政规制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对自主规制而言,国家行政资源不足是其形成的客观原因,合作原则是其生成的理论基础,而环境责任的严格化则进一步推动了其发展。在类型区分上可分为责任分担型、合意达成型、刺激促进型,在不同社会背景下发挥的作用与效果有所不同。自主规制在现实中确实削减了环境风险,但也存在着风险治理实效弱化、可能侵犯基本权利等局限,需要在自主规制过程中注意避免。

关键词:环境风险;自主规制;合作原则;基本权利;

 

论“禁止生态倒退”的国家义务及其实现——基于水质目标的法律分析(201503期)

作者:陈真亮;

机构: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环境保护法》应发挥禁止生态倒退法、生态修复法等面向的规范功能。鉴于历年环境质量状况总体上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国家有义务在法律层面确认禁止生态倒退原则。禁止生态倒退原则是内生于《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隐性"未列举"原则,防止国家在环境义务和责任履行中的"越位""缺位",甚至"不在场"。国家环境义务维度是公民环境权益研究和实践的一次重大转换,可以成为公民环境权益研究和保障的有益补充,也是公民环境权益的间接反向证明和镜像投映。国家应完善"水生态拐点"的制度安排,避免水环境保护工作和制度实施出现"瓶颈"甚至倒退,从而促进我国环境法制()"拐点"的到来。

关键词:禁止生态倒退;国家环境义务;水质目标;反退化;生态之治;

 

矿业权行使中的权利冲突与应对——以页岩气探矿权实现为中心(201502期)

作者:刘超;

机构:华侨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通过出台政策、科技攻关、技术创新、探矿权招标出让和加强对外合作等综合措施推动页岩气勘探开发。但是,现实进展却与理想目标存在较大鸿沟,页岩气勘探开发工作举步维艰。当前的研究多集中于从资源约束、技术瓶颈、环境风险和政策疏漏等角度反思此现实困境,对现有权属制度的约束鲜有涉及。实际上,页岩气勘探开发进展缓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页岩气探矿权的制度设计难以为矿权人提供足够的动力机制和行为激励。页岩气探矿权效力保障不足的弊端投射于现实的一个侧面体现为其与诸多权利之间的冲突,包括页岩气探矿权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及用益物权、重叠矿业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直面与应对这些权利冲突是推动页岩气开发的重要战略任务。

关键词:矿业权;页岩气探矿权;权利冲突;

 

盗采之矿产品的性质及其私法救济(201502期)

作者:高君宇;李显冬;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

摘要:《物权法》虽将采矿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但对采矿权的效力未能作出具体规定,采矿权与一般用益物权的效力并不完全一致。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盗采行为已使矿产资源与矿产品相分离,盗采出的矿产品性质应当认定为无主物,采矿权人可以通过行使物权取得权取得盗采出矿产品的所有权,物权取得权仅有排他力而没有支配力。矿产资源所有人和采矿权人既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又可以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盗采;矿产品;物权取得权;私法救济;

 

论自然资源财产权利侵害的侵权责任——类型化的视角(201501期)

作者:张璐;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能否对自然资源损害中财产损失的归属与范围进行合理准确的判断,决定了侵权责任适用于自然资源财产权利侵害救济的成败。对自然资源损害中多种不同情形财产损失的分类细化,需要对作为损害对象的自然资源进行类型化梳理。依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途径的不同,可把自然资源划分为"非对物采掘""对物采掘"两个基本类型。对于"非对物采掘"类自然资源财产权利侵害的侵权责任来说,需要以对该类自然资源的物权结构及其财产利益分布的分析为基础确定财产损失的构成与归属,并对侵害行为人与受害人的认定、因果关系以及财产损失范围等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对于"对物采掘"类自然资源财产权利侵害的侵权责任来说,同样需要以对该类自然资源的物权结构及其财产利益分布为基础确定财产损失的构成与归属,并将该类自然资源损害中财产损失赔偿诉求主体的确定作为研究重点。

关键词:自然资源损害;财产损失;侵权责任;

 

反思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以法定原告资格为视角(201501期)

作者:徐淑琳;冷罗生;

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一般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其特殊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消除原告举证的障碍等。而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的原告类型不同,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使得原告在与被告之间的力量对比、举证能力等方面都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存在明显不同。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不再像在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中那样对比悬殊,原本在一般环境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所考虑的因素有所改变。在此情形下,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存在较大局限性,是不合理的,不宜直接按照现有关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的规定予以推行。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类型;举证责任倒置;

 

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的治理价值与作用(201501期)

作者:赵洲;

机构: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摘要:对于跨界含水层的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问题,目前所形成的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不是对既有的习惯国际法的编纂,也没有成为开放性的条约文本或软法文件。但是,条款草案依托和反映的是既有的国际法原则,因而在总体上蕴含着一种框架原则性的"协同"效力。条款草案的治理价值与功能在于,它使各国考虑、兼顾他国的主权和利益,并审慎地决策和行动,诱导有关国家就跨界含水层问题达成双边协定和区域安排。条款草案形成了"权利义务柔性平衡"的治理结构,以及以框架义务为基础的动态治理模式,这是治理跨界地下水资源问题的适宜路径和方法。中国应当根据条款草案采取必要的响应策略,在跨界含水层问题上正确地维护本国利益,并积极推进国际协调合作。更多还原

关键词:含水层;条款草案;国家主权原则;治理;

 

66、《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篇)

 

生态视域下的森林管理制度变迁及其反思——云南M县案例研究(201505期)

作者:耿言虎;

机构: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

摘要:资源管理制度变迁对生态演变具有显著的影响。传统时期地方社会有一套有效的森林管理制度。以云南M县为例,通过对森林使用的类型划分,乡规民约和信仰、禁忌,地方传统有效地保护了当地的森林。1949年以来,由于地方社会组织、制度和信仰禁忌的破坏,森林遭受严重砍伐。此后,现代森林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现代森林管理制度在操作中的问题体现在:正式管理制度的低嵌入性、管理人员地方性知识缺乏、管理和执法力量的弱覆盖性以及管理机构的利益化取向。因此,需要探索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互补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生态;森林;乡规民约;管理制度;

 

环境与资源习惯法对国家法的有益补充及其互动探讨——以四川省宜宾市周边四个苗族乡的习惯法为例(201504期)

作者:周健宇;

机构:宜宾学院法学院;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摘要:国家制定的环境与资源法体系由于移植制定法的缺陷、立法与实践脱节、环境保护的地域性等诸多原因,在实践中存在若干困境。通过对四川省宜宾市四个苗族乡环境与资源习惯法的实证研究及其与国家法的对照,可以看出习惯法是对国家法的有益补充。在分析习惯法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借鉴汲取精华、下放民族地区立法权、人员和财政支持等若干建议,以构建一个习惯法与国家法良性互动的可能路径,以期为苗族地区环境与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参照。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习惯法;国家法;苗族地区;实证研究;

 

权力形变与资本迁移:发展主义语境下的国家与乡村关系——以四川板村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纠纷调节机制为例(201503期)

作者:王为径;陈世栋;

机构: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广州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社会学系;

摘要:四川板村工业园区污染事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折射出现代化浪潮之中,农村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以及乡村社会之间的微妙关系,并直指这一关系产生的历史源头与政策支持。主流观点认为,"服务型"政府确立之后,一系列政策都旨在重建农村、改造农业、造福农民。文章将针对此背景下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新形式,提出其遵循发展主义逻辑的实质:随着国家权力形态的转变,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逐渐从通过行政力量的统治直接征取税费,转变为通过推进乡村社会的商品化、工业化,将乡村社会本身纳入商品化的范畴中,并依此完成乡村服务于城市建设乃至国家发展的过程与机制。

关键词:发展主义;国家-乡村社会关系;服务型权力;权力形变;资本迁移;

 

农村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机理及防治路径研究(201502期)

作者:张婧飞;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已经成为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易发地和多发地,该类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准确界定农村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对于治理该类事件意义重大。农村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特征表现为:冲突焦点具有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环境风险更多地由农民承担、农民多使用暴力进行非理性抗争。农村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表现为:利益相关者在风险认知上的冲突、部分农民环境权受侵害、"专断-压制"型管控模式的合法性困境。由此提出的防治路径包括:进行有效的风险沟通、设置形式多样的公民参与机制、构建"参与-回应"型社会治理模式。更多还原

关键词:邻避冲突;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风险沟通;

 

67、《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篇)

 

环境法视野中的环境义务研究述评(201504期)

作者:李艳芳;王春磊;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摘要:关于环境义务的研究缘起于环境权的困境。环境义务的研究从一开始就针对环境法的本位问题与环境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一直延续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义务本位论获得的支持越来越多。已有的环境义务研究多从主体角度展开,并集中于政府环境义务。关于企业环境义务的研究突破不大,关于公民环境义务的研究则集中于消费者角色。无论何种立场,国家在环境义务中承担主要角色是普遍的呼声。相对而言,关于环境义务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更多的理论深化。

关键词:环境义务;权利本位;义务本位;

 

68、《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篇)

 

环境资源代际信托的权利基础及其制度属性(201505期)

作者:杨清望;陶华强;

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共宜章县委党校;

摘要: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基础是一个动态的演变过程,"风险社会"下发展为"后代人生活和发展模式选择权"。当代人对后代人享有环境资源权利所负有的保有义务,信托制度发展的新动向决定了建立环境资源代际信托法律制度的必然性和可能性。这种新型的环境资源代际信托具有公益信托、宣言信托、他益信托、积极信托、不可撤销信托的多重属性,由此有效解决了环境资源代际信托法律制度建构面临的"双向互惠性特征""信托财产扩大化""后代人身份不确定"三大难题,并从根本上决定了制度建构的基本要求。更多还原

关键词:环境资源;代际信托;生活和发展模式选择权;制度属性;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实践研究——以司法裁判文书(20132014)为分析样本(201505期)

作者:田开友;

机构: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环评乱象丛生使得环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断产生,而司法裁判文书是勾勒环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面相及司法现状的重要载体。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发现,法院在审判中过于依赖环保行政机关的判断,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法院不但应提高环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力度,同时也应对环保行政机关是否为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及信息公开豁免理由等举证责任进行实质审查。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适格原告;举证责任;

 

69、《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篇)

 

70、《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篇)

 

“环境正义”视域下的环境法基本原则解读(201506期)

作者:杨欣;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5年正式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首次明确了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现了形式法治的要求,释放出环境法要以基本原则规范为中心来构建和发展基本原则解释体系的信号。环境正义理论体现实质法治的要求,虽源起美国,但中国也面临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交织的环境正义问题。新法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四项原则的内涵与环境正义理论存在着深度契合。以"环境正义"为视域思考环境法基本原则,在丰富、深化环境法基本原则解释的同时,也为环境正义法律化提供路径思考,促成环境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更多还原

关键词: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正义;环境法治;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启动模式研究(201506期)

作者:王昌奎;王勐视;

机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摘要: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走出困局迎来了良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环境污染破坏事故频发,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环境纠纷急剧上升,而环境公益诉讼却一直被"原告资格"卡住瓶颈,环境公共利益长期陷入无人、无力、无法申请司法救济的困局。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门,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到底该由谁来启动?何时启动?如何启动?所以该法实施两年多来,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困局仍未得到明显改善。在未来《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应赋予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多元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启动模式。更多还原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启动模式;制度建构;

 

 

编辑:刘梦天,张惠黎,陈乾 

(以上数据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网搜集整理,转载务必说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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