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两会热点聚焦—土壤污染
问题背景
与雾霾天气之“无乏雾天”高调相比,土壤污染却是以另一种高调——调查数据为“国家秘密”之争——进入人们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在今年两会期间,不少代表提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相关议案。
早在1999年,中科院与北京市自然基金会合作,对北京市土地进行高密度取样调查,最后得出一份《北京市土壤和蔬菜(农产品)重金属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但这份报告至今没有公布。
2005年,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被报道后,引发普遍关注。
2006年,受环保部委托,成立专家组,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并在同年耗资几十亿元启动全国土壤污染普查。
2010年,由环保部牵头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基本完成,该规划依托前五年的土壤污染调查数据,是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要依据。
2013年1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提出完善法规政策,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但具体土壤污染信息并未公开。
2013年2月20日,环保部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了北京律师关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的公开申请,并由此引发热议,土壤污染问题也因此高调的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在两会中备受关注。
“两会”代表委员之声
全国政协委员贾康谈土壤污染数据公开:关乎公众切身利益,当公开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对于这一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应该充分作出警示,能公开的都要公开,即使有明确规定,也要细化,把原来过多过严的保密事项放松,增加公众知情。
全国人大代表王毅谈土壤污染数据公开:当具体说明原因,公民有知情权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毅表示,不公布也要说出原因,比如未全面了解情况、调查还不成熟等,“因为这个(调查)花了纳税人的钱(数亿元),你凭什么花了我的钱,不给我信息呀?”
全国政协委员蒋平安谈土壤污染数据公开:单纯公布数据意义不大
全国政协委员、新疆农业大学副校长蒋平安认为,单纯公开数据恐会引起恐慌,最好对社会进行区域性、综述性的信息公开。公布污染信息并不只是公布一些数据,而是让老百姓知道什么是重金属污染,各类重金属污染是怎么造成的,主要发生在哪些地方,如何判别土壤已遭受了严重污染,同时知道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吴青提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广东佛山的吴青提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称:土壤污染有累积和滞后性,但现行的法律法规涉及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有限。目前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都有土壤污染方面条款,但缺乏体系和针对性。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我们需要有针对性的法律。”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民进专职副主委唐瑾提案:尽快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民进专职副主委唐瑾在议案中提出,尽快制定土壤环境立法。同时,土壤保护立法应明确企业和政府有关土壤环境保护与修复治污的责任,并将土壤污染治理作为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建议加快制定土壤修复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土地污染修复。
理论探讨
土壤污染信息公开及法律依据
土壤污染为何会作为国家秘密而拒向公众公开呢?或许九三学社的一号提案对此问题部分做出了回应。九三学社中央在提交的《关于加强绿色农业发展的建议》中指出:“全国耕地重金属污染面积在16%以上,其中在大城市、工矿区周边情况相当严重。如广州有50%耕地遭受镉、砷、汞等重金属污染;辽宁省八家子铅锌矿区周边耕地镉、铅含量超标都在60%以上”。由于土壤被污染,一部分农业生产本身就不安全。这种不安全,已经被带到了日常餐桌。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受农本思想影响犹甚,而土壤是农业种植的根本,关乎农业甚至社会安全之大计,如若出于此种维稳,维安的考虑,不公布土壤污染信息似乎合乎情理,但却不合乎法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中规定的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今环保部)通过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三)环境质量状况、(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据以上法律规定,土壤污染调查信息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也是反映环保机构职能,亦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的当公开信息范围,何以成为了国家秘密呢?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之第九条关于国家秘密事项之规定中,也无法找到土壤污染信息成为国家秘密的法律依据。
土壤污染问题不仅仅是环境问题,也是潜在的社会问题;土壤污染的预防和修复不仅仅要靠科技,也需要法律;土壤数据信息公开不仅是国家机关之义务,也是公民之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可以为法律及相关标准制定提供依据,也可以给社会公众以良好生态及生存环境之预期,广泛参与,践行土壤污染之预防。
《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之思考
土壤这一环境要素被严重污染已成不争事实(官方统一口径,承认土壤污染已不容乐观)。但以何种途径来解决土壤污染仍待思考。最简单也是被认为最有效的方式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我国,立法从来都是“救火式”的,当环境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才发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再开始找法、立法,缺少污染的源头预防和控制意识。再者土壤污染较其它环境要素污染更为复杂,如土壤污染信息并不全面;水和大气等环境介质污染复合影响土壤质量,且现有土壤质量标准陈旧;农业、工业交互污染土壤,土壤修复技术代价高昂,且技术尚不成熟等一系列问题都预示着仅一部法律并不足以治理当下严重的土壤污染。但也并不意味着专门的法律制定没有必要,而是不必期望以一部法律就能解决土壤污染问题。
我国现有的关于土壤利用和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也不成体系,散见于各单项立法中。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
从以上各项法律中不难看出,我国土壤利用及污染防治只是从农业用地需求进行规定的,而对于目前较为严重的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农业用地的非传统性污染很少涉及。且很多的法律中关于土壤的规定只是宣示性的。例如在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此条款保护的重点仍是农业环境,仍是常规污染,很多工业污染、隐性渐进性污染防治仍缺乏法律依据。
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呼声日高之际,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修改也正如火如荼进行着,作为基本法,其关于土壤利用及污染防治条款的模糊也是当诟病之处。因此在环境法修正案中不妨将土壤利用及污染防治作明确规定。另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中,结合相关环境政策,并以环境科学为依托,制定包括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等在内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尽管法律对于解决土壤污染不是充分的,却是必要的。让我们千呼万唤始出台的法律(还未出台)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土壤污染,仍是未知。但作为法律人,我们说,有了好的法律,毕竟是一种进步。
拓展阅读:
http://www.mlr.gov.cn/xwdt/jrxw/201301/t20130129_1179132.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http://bz.mep.gov.cn/bzwb/trhj/trhjzlbz/
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及目录
http://news.sina.com.cn/w/sd/2010-10-20/112921314739_5.shtml
专家呼吁土壤污染专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