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从法学角度看松花江污染案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09日 来源: 浏览量:1865

 1113,中石油吉林石化双苯厂发生爆炸后,吉林市环保局经过连续几天的监测,宣布截至15日中午,整个现场及周边没有有毒气体,水质也未发生变化。然而,一周之后的2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突然宣布:全市停水四天,且非常罕见地在两天之内连续下发两份内容不同的政府停水通告,市民最终得知:他们最大的饮用水源,松花江已被污染。

     随后的情况更加出乎人们的意料,全国人民的目光都集中到了松花江上。122,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提出辞职获批准,随后,吉林石化的负责人被免职。但是污染团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它试图继续穿过国界去扰乱邻国俄罗斯的安宁。中石油“捐款”20亿“赈灾”,松花江污染案已经下了各大媒体的头条,一切似乎正趋于沉寂。事态如何发展非我们所能控制,但作为一个个案,或许值得每个法律人深思。敬请发表您对这一事件的看法。

     事件详情,参见:http://202.114.224.27/hjfyjw/sxkj/t20051208_10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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