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提供满足人的自然属性所需要的各种物质与能量的同时,也是人类通过劳动形成社会关系、创造物质与精神文明的不可或缺要素。换言之,自然环境无论是对于人类自然生命的延续还是对于人类社会财富的增长,都具有同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但是,我们不无遗憾的看到,人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自然环境的双重功能认识不足,对于环境的开发利用时常导致两种功能的冲突,由此带来了各种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问题。当今,人们已经越来越清醒的看到:如果不能很好的协调环境的双重功能、盲目追求经济发展,将导致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最终自我毁灭。 我们所称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环境的各种行为所引起的环境污染与破坏,是各种对环境不友好行为的结果。但从法律上看,人类的这些行为的大部分在过去都是被认可的,如工厂把废气排向空气、让废水流入河流与海洋、用垃圾填埋湖泊……,都是权利;而空气、河流、海洋却是无主物,无人可以主张和享有权利。既然工厂有权排污而居民无权制止,更无权请求保护,污染的严重与环境的恶化也就难以遏止与避免。可以说,环境问题是由于人们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没有得到全面认可的结果。权利没有得到认可,更不可能有良好的保护。当环境遭受破坏、居民受到损害时,人们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只能采取法律以外的其它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法律的构建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功能无以发挥。所以,我们看到,早期的环境保护多以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形式出现,正是法律上没有畅通的利益表达与冲突解决渠道之必然。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良好的利益表达与利益冲突解决机制,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必然选择,表现在立法方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制定实体法进行理性的制度安排使得各种环境权利得以承认;二是通过制定程序法建立有关权利冲突与争议的解决机制,保障各种环境权利的实现。 如果没有实体权利的承认,因开发利用环境而产生的各种矛盾与纠纷不能称之为法律冲突,无法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各种行为难以纳入法治的轨道;如果仅有实体权利的承认,没有相应的程序法制度保障“定分止争”,无法通过“正当程序”有效的解决矛盾与冲突,法律的社会关系调整与纠纷解决功能也会打大折扣。最近发生的一系列环境事件,如怒江建坝、淮河流域污染、松花江污染、《无极》剧组毁景,等等,都在以一个又一个生动而惨痛的事实质问:我们对于环境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当他人的活动对我们的环境乃至我们的生命与财产造成危害时,我们如何寻求法律上的救济?我们向谁、通过什么方式提出我们的主张?谁可以对我们的权利作出判断?……。 从理论上讲,人应该享有在健康、优良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等一样,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权利,我们把这种权利称之为公民环境权,它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当环境权被法律承认,就形成了一项新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遭受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就可以据此提出主张、进行救济。但权利人主张的权利是否正确?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还需要有专门的机构、通过专门的方式来进行查明与判断,正是这些专门的机构与判断方式构成了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它主要由程序法制度构成,但又与实体权利密切联系。可以说,完善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由环境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协调而构成的系统,对于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谐是一种秩序的状态,应该使各种利益能够得到平衡,各种发生的矛盾、冲突和纠纷都能够得到解决,各种受到损害的权利能够通过某种机制得以平复或者的填补。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应该是这样一种利益的平复、修复和权利保障的机制,它使得已经被破坏的社会秩序通过某种方式恢复到正常的状态,是社会矛盾的减压阀、缓冲器。 人们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广泛而复杂、形式与内容多样,各种利益的冲突难以避免,有关环境权益的争议及环境纠纷亦呈现多种类型。如按其对象可分为环境污染破坏纠纷和自然资源纠纷,按其后果可分为环境事故纠纷和非事故纠纷,按其产生方式可分为生产环境纠纷和生活环境纠纷,按其性质可分为环境民事纠纷,环境行政纠纷和环境刑事纠纷,等等。但无论环境纠纷呈现何种形态,都具有争议的核心是环境权益、涉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科学技术问题、双方当事人力量的不均衡的特点。 环境纠纷的这些特点对其解决机制提出了迅速有效的解决环境纠纷、防止恶性环境事故的发生、保障主体环境利益的实现、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体而言,完善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明确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纠纷的权利基础与判断依据问题。 2、赋予政府、社会团体、公民相应的环境监督管理权与环境监督管理参与权,解决环境纠纷的个体私益性与社会公益性权利的判断与协调问题。 3、建立完善的环境程序法制度,根据环境权以及环境纠纷的特点,构建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相互衔接,司法、行政、社会自律相互协调,公力救济与自力救济相互补充的环境纠纷解决程序法制。 4、完善执行机制,无论是环境法律制度的执行还是环境法律裁判文书的执行都直接关系到环境纠纷的预防和彻底解决,因此,执行的程序与相关措施必不可少. 如果用以上认识检讨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实践,我们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建章立制轻执行落实、重国家监管轻社会参与、重行政机制轻市场手段等等现象,应尽快改变。承认公民环境权,建立良性循环的环境法律机制,既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所必须,也是环境法发挥功能所必要。 本文刊载于2006年6月5日《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