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年会纪实[图文]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4日 来源: 浏览量:409

    [本站特约通讯员 郭永长]

 

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侧记

 

 

 、会议前奏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十一五”规划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针,推动民法和环境法互动研究,促进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和管理实践,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于200681012日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与学术研讨会——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举办,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和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承办。会议的主题为:1、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2、矿产资源与能源法律问题;3、区域经济与区域环境法律问题;4、其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次会议共收到380余篇论文,选择了其中的316篇论文编制成会议论文集,共四册。本次会议得到了国土资源部、中国法学会、北京市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单位的领导、支持及资金和其他帮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同志为本次会议筹备做了大量辛苦工作。

810是会议的报到日,当天晚上630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法学院)召开了年会预备会议,参加人员有: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及中国人民大学会务组,会议内容包括会务组汇报会议筹备情况与讨论年会会议议程等有关事项。

 

二、     开幕式

 

811上午900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举行本次年会的开幕式,主席台就座的专家、领导(左起)有:蔡守秋(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会长)、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朝飞、刘欣、叶如棠、孙在雍(中国法学会会长)、王新清、斐文虎、汪绚,开幕式由蔡守秋教授主持,开幕式会场有会议代表200多人,这是参加人数最多的一届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致欢迎词。

王利明教授在欢迎词中提到在当前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环境法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在侵权行为法里的很多案例源于环境侵权领域,我们要通过民法与环境法共同的对话交流来促进彼此的发展。此外,王利明教授还简要介绍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基本情况,他谈到人大法学院目前的学术气氛异常活跃,希望各位同仁前来探讨、对话、交流。

二、中国法学会会长孙在雍致辞。孙会长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所做出的努力与贡献力,同时也寄予了更高的期望。

三、国土资源部刘欣代表国土资源部领导宣读了贺信。

 

                                              三、主题报告会

 

开幕式结束后,各位与会代表在学术报告厅举行了环境资源法学主题报告会,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蔡守秋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学教研室主任周珂教授主持。

一、全国人大环资委孙佑海作题为《如何以良好的环境法制促进社会和谐》的报告

该报告第一部分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标准和目前人与自然关系的状况。

第二部分是问题的提出,介绍了能源的消费情况,他指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前提是必须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对环境法得与失的检讨,能否在环境法自身深化一下失,主要表现有:1、执法不力的问题;2、我国法律还未成为社会的主流;3、法律中的弱势群体(这是指环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国务院提出环境法失的三个原因有:1、认识不到位;2、环境执法问题;3、落后的生产力增长方式没有变。

第三部分是如何以良好的环境法治促进入与自然的和谐。首先要努力建设良好的环境法治,然后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强化环境法治在我国法治体系中的地位。报告中谈到了如何解决违法不究的问题,如何使“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成为历史。要加大力度解决环境执法问题,国家要强化土地监察力度,成立土地总监,在中共中央组织部利用科学发展观来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在谈到如何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问题时,他指出:1、关注环境资源立法;2、关注非环境资源立法;3、研究其他部门法的绿化问题,如民法典的绿化问题。要起草出台能源法、原子能法、循环经济法、自然保护区法和保障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的法律等。他还谈到了王利明教授提出的要制定《环境污染赔偿法》的呼吁,并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了几点改革措施:1、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2、建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制度;3、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江苏省作了试行,但是没有做好,现拟建立类似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模式,采用一级市场指标交易。

 

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斐文虎作题为《北京大气污染防治》的报告

报告的第一部分是北京大气污染防治的回顾,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空气质量连续7年得到了改善,主要污染物浓度不断下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有:1、改善能源结构、控制煤烟型污染;2、不断提高新车标准;3、加强扬尘污染控制;4、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等。第二部分谈到了北京大气污染存在的问题和面临形势。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空气质量超标严重;2、北京大气污染特征复杂;3、气象、地形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北京的环境容量很小。当前面临的形势有:1、生态恶化趋势没有得到遏制;2、城市发展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3、历史欠帐多,污染物放大;4、北京周边地区的影响不可忽视。第三部分是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和对策。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深化污染治理,削减污染排放存量,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烟型污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控制机动车和臭氧污染,进行污染企业的调整和搬迁,加强区域合作等。

 

 

三、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别涛作题为《环境责任保险》的报告

在报告中提出要抓紧厘定环境损害赔偿立法,该报告谈到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相关情况、环境责任保险在国外的实践和在中国的实践。

 

四、国家林业局法规司司长汪绚作了报告

她在报告中谈到现在进行集体林权改革,要通过明晰产权,以人为本,把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交给农民,把农民的经营权与收益权结合起来,给予农民以利益分配权,调整分配好林地与林木的利益。把林地、林木、土地与农民的利益契合在一起,以体现利益分配的公平,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

 

五、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司刘欣在报告中谈到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矿产资源,要理清矿业权人与土地权人的关系,要调整完善矿业税费制度。

 

六、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杜群教授作了题为《外国能源法律政策动态及对我国的启示》的报告

报告的第一部分指出了我国能源发展的瓶颈,尤其是能效低的问题。第二部分的内容是我国能源法的现状,目前主要有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过分倚重政策调整,而忽视了法律调整,《能源法》在2005年纳入了国家立法规划。第三部分的内容是外国能源法动态,美国2005年制定了《能源政策法》,日本在2002年推出了新能源政策,日本在20046月出台了《基本能源政策》。第四部分的内容是对我国制定《能源基本法》的启示与借鉴,要采用经济激励措施。

 

                                 四、分组讨论会

     

811下午200530,根据会议议题分为三个小组,分别是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矿产资源与能源法律问题、区域经济与区域环境法律问题。

议题为“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的讨论小组,由王灿发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和周玉华教授(东北林业大学)主持和记录。王灿发教授首先谈到了王利明教授提出的《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自己的看法。

一、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周训芳教授作了发言

他谈到自己参与了《自然保护区法》的起草论证,其中研究了土地权属的问题,提出我们国家是否可以建立一个“环境保护用地”的土地类型,实际上这种类型的土地占有我国国土面积的10%以上,应该突破传统的民法规则,在建立“环境保护用地”时应考虑:生态规律、人地关系、保护特点和立法保护对象。建立“环境保护用地”制度要坚持如下原则:1、在完善自然保护措施之上应完善环境保护用地的经济效益,现行的自然保护用地保护得太死板,限制了人类活动;2、在自然资源管理上要把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利合二为一,要全面利用公法手段予以干预,但是不能超越民法的底限,既不能完全用行政法手段,也不能完全用民法手段。目前我国很多政策在实际中作为执法依据,因此我们的立法应该更加细致、具体。

有学者指出“环境保护用地”是否会导致新一轮“圈地”现象,“环境”是个大概念,垃圾场是否也是“环境保护用地”。针对此问题,周训芳教授指出要引入社区共管的制度,政府不能去占有、拥有“环境保护用地”,而只是单纯的管理者。“环境保护用地”不是完全限制了该地域,它只是一个“idea”。

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竺效讲师作了发言

他在讨论会上抛出了一个话题,传统的环境侵权法律制度无法救济生态损害,如何解决生态环境损害的问题。生态环境危害行为通过环境为媒介导致人身与财产损害,甚至会导致精神损害,这种行为会导致环境容量的损失,在予以赔偿时要考虑生态环境的恢复补救问题。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他指出要考虑损害的计算方式、损害的救济方式、损害赔偿的社会化(环境保险)等。

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

他谈到在民法与环境法的对话和交流中,怎样解读制定民法典中的环境法律问题,首先要如何理解民法,如何解读民法,不应仅仅满足于对制度本身的解析,要注意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范式差异。

四、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梅宏

他指出“环境侵害”不仅对人身、财产、精神造成损害,而且造成环境损害,如何解决“环境损害”问题,即danger to environment,而不是danger through environment。针对“环境损害”要以事先控制预防为主,建立生态恢复法律制度。法律救济本身可以起到威慑潜在侵权人的作用。

五、山东师范大学刘国涛教授指出要对环境损害和损害环境进行类型化分析,要把二者区别开来。

六、邹雄教授指出环境侵权新论提出环境侵权要与侵害环境权区别开来,有赔偿不一定就是民法问题,环境损害是公法救济问题。

七、北京理工大学罗丽教授指出要深入研究民法中相邻关系法律问题与环境法的关系,环境侵权的规定还是采用民法的方式来予以救济,可以借鉴日本的有关制度,由侵害人采取替代行为恢复环境。

八、浙江林学院赵志教授谈到了欧盟环境损害赔偿刑事化指令,可以超越部门法的界限,将欧盟刑罚方法之一的“环境恢复”引入到环境损害赔偿救济法律制度中来。

九、山西师范大学白平则教授指出没有造成人的损害的环境损害是否可以称为损害,他认为只有通过环境作为媒介损害了人的利益才是法律上的损害,认为不存在单纯的环境损害,环境法律应该为大众所知晓。

十、竺效博士指出要借鉴欧盟、美国计算环境损害的做法,用恢复计量法来计算赔偿额度,要解决“间接损害”与“未来损害”的计算问题。

有学者指出了环境权益的内涵,认为环境权益是人享有的,是自然人享有的,是公权利,而不是私权利,环境权益在本质上是法益,但是很难上升为权利类型。

十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罗吉教授作了发言

她谈到了对“环境损害”的理解:1、对于环境损害,一种是“环境现象”,没有损害法益,这就不是法律上的损害,法律救济所保护的法益并不清楚;2、另一种是“环境损害”,又可以再区分为法益上的损害和环境侵权。她还指出环境法不是社会法,不赞同民法上单纯的两极思维,即不是人就是物的思维,环境法可以突破这个局限。

十二、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徐祥民教授谈到了环境权是否可以上升为法律权利、民事权利,是否是civil right的问题。

 

五、闭幕式

 

811下午530左右,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法学院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举行了本次年会的闭幕式,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教授主持。

首先由讨论小组进行汇报总结,第一组由刘国涛教授汇报,第二组由重庆大学法学院黄锡生教授汇报,第三组由新疆财经学院的一个老师汇报。第三组讨论了海岛的属性、海岛法和区域环境立法的立法模式问题。鉴于今年5月份在西安召开了一个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的研讨会,由陈德敏介绍了活动情况,谈到了西部水资源的开发保护、土地资源的保护、生态环境(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等。

然后由申报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举办权的大学进行情况介绍,分别是河海大学、兰州大学、桂林电子工业学院与新疆财经学院,各大学阐述了各自的办会能力与经验、办学优势与特色。

第三,由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教授作大会总结,他在总结中谈到我们环境法学界要坚持不懈、加大力度进行研究,支持各大学、研究机构创办环境法学研究、评论等刊物,各大学、研究机构要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使环境法学走出国门,提高我国环境法学的研究水平与质量,最后他特别感谢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闭幕式的最后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通报了会务事宜。

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宴请与会的各位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在宴会上作了热情洋溢的致词。

 

六、学术沙龙

811晚上800,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法学院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举行了学术沙龙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主持,参加此次学术沙龙的嘉宾有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忠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孙国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姚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杨晓清教授、全国人大环资委翟勇。

一、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忠教授谈到我国目前能源短缺,跨省流域水资源管理保护问题,在水污染事故上水利部门有责任及时提供水质监测结果。

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孙国华教授指出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处理好首先是人与人的关系没有处理好,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要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予以实现,环境法很多是技术规范,法律直接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动物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但是动物本身享有一定的利益,他还谈到“环境法”是否叫“生态法”更加科学,涵盖范围能更广泛。

三、全国人大环资委翟勇谈到了可再生能源法的问题,指出污染应该考虑监测问题,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应急制度,水污染防治法一定要建立应急制度,外方要求我国提高能耗标准,我国环境法学者在研究探讨环境法律问题时应该考虑国家利益,要把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问题,研究环境法不能脱离国家利益,要维护国家利益。

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姚辉教授谈到最近好多法学其他学科都在和民法开展对话,针对对话他谈了自己的看法,第一是方法与理念问题,民法学方法与理念应用到其他法域(公法和私法),在对话中大家比较的都是近代以前的还是个人本位的民法、私人意思自治的民法,但是现在民法本身已经呈现越来越明显的社会化趋势。第二是规范本身,民法本身有点自大,企图在民法的大框架下解决很多问题(包括环境问题),现在提出绿色民法典是以环境保护为主旨的民法,侵入到了环境法领域。

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杨晓清教授谈到了自由派法学家“小政府、大社会”问题,并指出“小政府、大社会”有抢夺司法权之嫌疑,政府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不能转嫁给社会来承担(如涉及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否则不公平,她还指出物权法草案的违宪问题,私人财产只有“合法的私人财产”才受法律保护,反对“无权占有”、“法人所有权”。环境法涉及很多技术规范,因此,制定社会技术规范的人一定要懂得技术规范。

 

                                                2006823

 

[作者系东北林业大学环境法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本站对郭永长同学的无私奉献表示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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