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碳市场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碳减排,是实现《巴黎协定》温升控制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然而,自愿碳市场的健康运行高度依赖标准体系的科学构建——既需要从法律规范层面明确减排标准的效力与适用,又需要从市场质量层面保障碳信用的环境完整性与可持续发展价值。本期两篇论文分别聚焦自愿碳市场标准的法律性质与规范完善(杨博文,2021)和全球自愿碳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与中国启示(廖舫仪、段茂盛,2026),共同探讨如何在后巴黎时代构建更为公正、有效的国际碳市场标准体系。
目录:
引言
一、高质量自愿碳市场的标准
二、自愿碳市场目前存在的关键问题
2.1 额外性相关问题
2.2 持久性相关问题
2.3 泄漏相关问题
2.4 重复计算相关问题
2.5 可持续发展相关问题
三、对我国建设高质量自愿碳市场的启示
摘要:自愿碳市场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减排行动,是实现《巴黎协定》温升控制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当前自愿碳市场面临环境完整性及可持续发展效益等方面的挑战,影响其发展质量,尤其是减排有效性,为此,利益相关方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建议。本文系统梳理了全球自愿碳市场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对比分析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可能措施建议及其优缺点。结合我国自愿碳市场的发展现状,提出了建设我国高质量自愿碳市场的建议。
总结:本文以"高质量自愿碳市场"为核心概念,系统梳理全球自愿碳市场面临的关键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案,并结合我国CCER体系的发展现状,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在高质量标准的界定上,文章综合梳理了ICVCM(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核心碳原则、VCMI宣传务实守则、《巴黎协定》第六条、CORSIA排放单位合格性标准、CCQI碳信用质量评估方法学、黄金标准等多套国际规范,归纳出高质量自愿碳市场的两个核心维度:环境完整性(包括额外性、持久性、泄漏风险、重复计算四个具体方面)和可持续发展(涵盖其他环境影响与社会影响)。文章同时指出,碳移除信用因良好的额外性和较大的发展空间受到市场青睐,但技术成熟度不足、成本高企和潜在持久性问题仍是其规模化发展的障碍。
在五大关键问题及解决路径方面,文章进行了系统梳理与比较分析。第一,额外性问题。额外性是所有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的核心要求,指若无碳信用激励则减排活动不会发生。现实中大量项目额外性存疑,如Verra以额外性不足撤销37个中国水稻种植项目。解决方案有二:一是标准化额外性评估方法,对同类型项目统一设定资格标准,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测性,降低交易成本,但仅适用于技术流程清晰的少数项目;二是设置技术白名单,采用白名单技术的项目自动具备额外性,既简化审批流程又降低开发成本,CDM及多个《巴黎协定》第6.2条合作国均已采用,且通常要求至少每三年动态更新。文章推荐优先采用白名单方法。第二,持久性问题。持久性要求减排量不因自然灾害或管理不善而逆转,主要存在于林业、农业等基于自然的项目中。三种解决方案中,CDM临时信用法因替换机制复杂、难以吸引长期投资而实践中使用较少;VCS、CAR、ACR等大多数机制采用的缓冲储备法(设立责任和风险缓冲账户,预留10%-40%的碳信用)因操作相对简便而被广泛采用,是优先推荐方案;吨年核算法因主观折现率设定问题实践中未被广泛接受。第三,泄漏问题。泄漏指项目活动导致项目边界外温室气体增加,在基于自然的项目中尤为突出。项目层面可通过谨慎选址和精细设计规避,系统层面可采用折扣系数法(VCS、CAR均已采用)或项目资格标准法(制定负面清单排除高泄漏风险项目),两类措施可结合使用。第四,重复计算问题。重复计算包括双重签发(同一减排量被多个机制签发)和双重使用(同一指标被多次用于实现减排目标)两种形式。解决路径包括:制定合理核算规则(避免核算边界重叠、排除受强制减排约束且未超额减排的项目);完善机制设计(要求项目业主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双重申请声明);建立注册登记系统(为每个碳信用分配唯一序列号,公开签发、注销信息),或引入区块链技术追踪交易记录。第五,可持续发展问题。部分项目只关注减排效果而忽视对当地利益相关方的影响,甚至造成严重的负面环境与社会后果。各机制持续强化可持续发展要求:CDM于2011年发布自愿工具;黄金标准从成立之初即在CDM基础上增加环境社会效益要求;VCS于2019年推出可持续发展验证影响标准;《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于2024年发布强制性可持续发展工具(A6.4SD Tool)。总体趋势是从自愿评估走向强制要求。
在对我国CCER体系的启示方面,文章从供需两侧提出七条建议。其一,采用标准化评估方法或技术白名单确保额外性,并建立白名单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添加或移除项目类型。其二,完善缓冲储备制度以应对项目逆转风险,参考国际常用比例同时兼顾我国CCER方法学的保守性,建议设置10%-20%的扣除比例。其三,从项目层面和系统层面共同降低碳泄漏风险,对可能纳入的生物质等高泄漏风险项目类型予以重点关注。其四,协调CCER与绿证机制避免重复计算,充分保障发电企业的自主选择权。其五,参考《巴黎协定》6.4条A6.4SD Tool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评估要求,纳入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区域协调发展等中国特色指标。其六,扩大碳移除类项目覆盖面,制定DACCS、海洋铁肥沃化等碳移除技术方法学,并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为传统碳信用和碳移除信用设立专属标签。其七,建立CCER与全球自愿碳市场的联通机制,加强北京绿色交易所与国内外机构合作,开发国际化碳信用金融产品,逐步提升CCER国际影响力。此外,文章强调我国也需从买方视角构建碳信用质量评估标准,参考瑞士、日本、新加坡等国经验,在购买国外减排成果时兼顾价格竞争力与项目质量。
文章来源: 廖舫仪,段茂盛.全球自愿碳市场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及对我国自愿碳市场建设的启示[J/OL].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https://link.cnki.net/urlid/11.5368.P.20260309.09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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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李嘉烁
(本站编辑:韩松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