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不可逆性与高修复成本,“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已成为环境法治的核心原则。预防性环境司法作为事前保护生态公益的关键路径,其制度构造与适用衔接是当前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的重点议题。本期推荐的两篇论文,分别从责任规范与体系建构、制度关系与程序衔接两大核心维度,系统阐释了生态环境预防性司法的法理基础与实践路径。
二、李东洋:环境侵权禁止令与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环境侵权禁止令的属性重识
(一)环境侵权禁止令的属性误解
(二)环境侵权禁止令的本质澄清
三、环境侵权禁止令与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厘清
(一)环境侵权禁止令的程序选择和程序构造
(二)环境侵权禁止令与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关系
四、环境侵权禁止令与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衔接
(一)重大风险的认定
(二)程序流程的衔接
(三)责任承担方式的衔接
五、结语
摘要:按照行为保全设计的环境侵权禁止令与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呈附属关系。禁止令独立性不足引发的直接问题是,受制于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受案率低的实践现状,环境侵权禁止令在法定期间届满后必须解除,导致生态环境预防性保护的制度目标落空。反思环境侵权禁止令的制度属性,可以明确其与行为保全在功能作用、根本目标和启动条件等方面的区别。环境侵权禁止令作为实体法制度发挥临时性救济的功能,其所适配的程序是略式诉讼程序。环境侵权禁止令与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相同的确权属性、共同的制度目标、类似的作用时间和功能效果;二者各自具有独立性,前者的作出会对后者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产生一定影响。环境侵权禁止令与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衔接包括“难以弥补的损害”之风险与“重大风险”的衔接认定,程序转换机制的功效发挥,预防性民事责任由临时性向终局性的转化。
总结:该论文聚焦环境侵权禁止令与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重构,直指现行制度将禁止令定性为行为保全所导致的独立性缺失、依附性过强、预防性保护落空等实践困境。论文首先反思禁止令的属性误区,澄清其并非程序法上的行为保全,而是源于环境权的实体法临时性救济制度,应适配略式诉讼程序以实现快速、独立的风险防控。在此基础上,论文厘清二者并非附属关系,而是并列独立、目标同向、效力互涉的关系:二者均具确权属性、以生态预防为共同目标,禁止令的作出会对公益诉讼的事实认定产生预决效力。在适用衔接层面,论文构建了三重衔接规则:一是风险认定衔接,将禁止令“难以弥补的损害”与公益诉讼“重大风险”统一界定为“损害严重+高度可能性”;二是程序流程衔接,以被申请人是否提异议为分界,建立略式程序与预防性公益诉讼的转换机制;三是责任形态衔接,实现禁止令临时性预防性责任向公益诉讼终局性预防性责任的转化。总体而言,该论文精准破解了禁止令依附性难题,重塑了两项制度的逻辑关系与衔接规则,为环境预防性司法的程序优化与实效提升提供了完整的理论方案。
文章来源:李东洋.环境侵权禁止令与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J].荆楚法学,2025,(05):14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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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王思红
(本站编辑:韩松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