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之一,深入推进“双碳”目标不仅是能源结构与经济发展方式的深刻变革,更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法治建设的系统性工程。本期推荐的两篇论文,分别从宏观制度构造与微观司法适用两个维度,深入探讨了“双碳”治理与法治的融合路径。
二、顾向一、陈瑶:《“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汇”在生态司法中的适用》
目录:
一、引言
二、生态司法适用“认购碳汇”的正当性
(一)理论基石:碳汇财产权权利属性的证成
(二)规范支撑:中央与地方协同倡导“认购碳汇”的适用
(三)运行保障:碳抵消机制的健全与创新发展
三、生态司法适用“认购碳汇”的实践样态及现实困境检视
(一)生态司法适用“认购碳汇”的实践样态分析
(二)生态司法适用“认购碳汇”的现实困境
1.适用泛化:适用“认购碳汇”的案件范围过宽
2.顺位不清:有违生态修复责任制度内在逻辑
3.缺少协作:“认购碳汇”实施效果欠佳
4.制度缺陷:碳汇价值实现机制尚未成熟
四、生态司法适用“认购碳汇”的路径优化
(一)价值引领:合理确定“认购碳汇”的适用范围
(二)规范适用:明确“认购碳汇”的替代性修复地位
(三)协同治理: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机制规范适用“认购碳汇”
(四)畅通执行:加快建立碳汇价值实现机制
五、结语
摘要:“认购碳汇”是贯彻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种责任形态,是生态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路径。通过碳汇财产权权利属性的证成、中央与地方政策的协同推进以及碳抵消机制的健全与创新发展,可证立生态司法适用“认购碳汇”的正当性。因缺乏法律规范的明确指引,“认购碳汇”在生态司法中的适用仍存在诸多实践困境,具体表现为适用案件范围过宽、违背生态修复内在逻辑、实施效果欠佳、碳汇价值实现机制尚未成熟等问题。为了妥当准确地在生态司法中适用“认购碳汇”,应从合理确定适用“认购碳汇”案件范围、明确“认购碳汇”的替代性修复地位、加快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机制和完善碳汇价值实现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助力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
总结:该论文系统论证了“认购碳汇”作为生态司法中替代性修复责任方式的正当性,指出其在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助力“双碳”目标中的重要意义,同时揭示了实践中存在适用范围过宽、偏离生态修复内在逻辑、实施效果欠佳及碳汇价值实现机制不成熟等问题,并相应提出了合理限定案件范围、明确替代性修复地位、构建多元协同机制和完善价值实现机制等优化路径。论文对当前“适用碳汇”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回应与现实指导价值。
文章来源:顾向一,陈瑶.“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汇”在生态司法中的适用[J].江淮论坛,2025,(02):8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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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黎诗琪
(本站编辑:韩松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