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静,李秋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污染防治编”的评析与完善[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24(03):38-55+129.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05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污染防治编改变了污染防治单行法分散立法现状,基本已形成完整的污染防治制度措施规则体系,但仍然存在许多修改完善的细节,本期论文均围绕《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污染防治编展开一系列系统性研究。


目录

引 言

一、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污染防治编”的整体立法亮点

    1. “污染防治编”中通则分编的立法亮点

    2. “污染防治编”其他各分编的立法亮点

二、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污染防治编”中通则分编的完善

    1. 需在内容方面予以完善的制度

    2. 需从单行法中提取公因式的制度

三、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污染防治编”其他分编的完善

    1. 关于其他分编顺序的调整

    2. 对能量污染的控制应采用敏感点控制方式

    3. 调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分编与其他分编的重叠部分

    4. 调整土壤污染防治分编与其他分编的重叠部分

四、 结语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污染防治编”在通过“提取公因式”后,形成包括通则分编和其他八个分编的体例安排,并将污染防治领域的主要单行法内容纳入其中,在增设、优化部分制度,回应实践需求的基础上,填补了原先各污染防治单行法存在的规范内容杂糅重复、无法回应新兴实践问题以及部分制度规制范围有限等漏洞。对比来看,原先各污染防治单行法中涉及国家鼓励、支持类的宣示性条文大多被纳入“总则编”,“污染防治编”侧重以增设、完善、平移制度和提升制度法律地位的方式完成对排污主体的监管,是以监管为主旋律的分编。本文按照“通则分编—各分编”,依照“污染防治编”所遵循的“提取公因式形成一般性制度”和“扩展现有制度适用范围”的调整方式,具体论证该编的新增制度亮点及部分制度的后续可完善方向。

 

总结:《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污染防治编”中通则分编的调整,一是以“提取公因式”的思路将分散的制度规定提升至通则的一般制度;二是扩展“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污染损害评估制度”等现有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他各分编也都有立法亮点,一是大气污染防治分编增加了铁路机车这一污染防治规制对象,增加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标识制度,增加了关于油烟和恶臭污染源的选址限制;二是水污染防治分编充实了入河排污口管理的规定,增加了黑臭水体的整治规定和重点防治区域规定,增加了有关于水产养殖的环保要求,增设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章;三是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分编删除了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制,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四是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分编增设了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增加了核设施安全许可的规定,增加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名录,增设排污许可证中关于放射性核素和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记载;五是在其他污染防治分编新增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和光污染的防治规定。整体而言,体现了“回应现实诉求、填补原环境规制漏洞”和“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转化为污染控制”两大特色。一方面,通则分编部分仍然存在需要完善之处:一是在内容方面需完善的制度,包括将污染排放口审批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恢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以及先验收环保设施再颁发排污许可证,二是需根据“是否有一定数量的单行法中予以规定”和“该制度是否具备推广的现实需求”两方面因素判断需从单行法中提取公因式的制度,比如增加自行监测义务条款、增加台账制度内容、增设有毒有害物质名录规定,以及增设对产品、材料、燃料等过程性物质的环境保护义务。另一方面,“污染防治编”其他分编也存在需要完善之处。一是在分编顺序方面将土壤污染防治分编置于“污染防治编”的最后部分,与侧重事后治理的分编混淆在一起。二是对能量污染的控制应采用敏感点控制方式,即从敏感点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出发,科学合理地制定质量标准,强化环境质量标准的运用。三是以环境要素污染控制制度为重心调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分编与其他分编的重叠部分。




Copyright © 201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编:430073
技术支持:京伦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