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灿发,陈贻健.“气候正义”与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目标和制度选择[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4,(02):125-139+160.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8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46

气候正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备受关注,围绕气候正义展开研究深刻影响着全球气候治理目标的推进,影响着社会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本期两篇论文均是从法学视角出发探讨气候正义问题,期望借助法律手段推动气候正义价值理念的实践落实。

目录:

引言

一、中国在气候变化立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气候正义问题

    ()中国应否承担量化强制减排义务

    ()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是否应明确量化的强制减排义务

二、中国在气候变化立法过程中应持有的气候正义观念

    ()坚持气候正义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一致性

    ()坚持气候正义在国内适用中的一致性

    ()坚持应对气候变化法与无悔政策的结合

三、气候正义视野下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基本框架

    ()立法目的

    ()法律原则

    ()基本制度

        

摘要:气候正义是指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整个过程和所有方面对相关主体的正当性价值进行协调的价值体系,它是被作为一个价值论、方法论和实践论的综合概念来理解的。在价值论上,气候正义应当包括安全、平等、公平以及自由、效率等价值;在方法论上,气候正义应当提供一个自由居首,但首先受制于作为底限的安全价值,其次受制于公平和平等价值的价值序列;在实践论意义上,气候正义应当体现为可实施的法律规范。中国正在起草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这是对气候正义实践论意义的践行。在此过程中,应当正视气候正义在国内法落实中面临的问题,坚持气候正义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一致性,坚持气候正义在国内不同区域、行业间适用的一致性,坚持气候正义与无悔政策的结合,在应对气候变化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以及法律制度设计方面体现气候正义的要求。

 

总结:气候正义是指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整个过程和所有方面公平地对待所有实体和个人的价值体系。气候正义要求所有国家根据一致性的客观标准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义务,但是中国在气候变化立法过程中面临两个主要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即中国应否承担量化强制减排义务,第二个问题则是在国际立法尚未要求中国承担量化强制减排义务的情况下,中国是否可以在国内法中明确量化的强制减排义务。实际上,中国制定气候变化法律的过程就是贯彻气候正义要求的过程,主要是应当坚持三个具体观念,一是坚持气候正义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一致性,为此,在国际层面各国均应按照一致性的客观标准承担量化强制减排义务,如果中国符合此标准,则不应逃避须承担的义务,如果不符合此标准,中国亦不应承担不适当的义务。建议中国可以根据目前的国际气候法律以及气候正义的一致性标准尚不需要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情况下,在国内法中采取强制减排模式。二是坚持气候正义在国内适用中的一致性,这就要求对于在国际层面需要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而言,气候正义在国内法上的实现主要是通过设置一致性的客观标准落实国际法确定的量化强制减排目标;而对于在国际层面无需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而言,气候正义在国内法上的实现则主要是通过设置一致性标准以分解国内法或国内政策上自定的目标。为此中国在确定减排义务的分担这一核心问题上,必须首先确立一个公平合理的一致性客观标准,如参照国际层面的做法,以人均历史累积排放量为基础,再根据各地的地理条件、资源禀赋等特殊情况适当调整。三是坚持应对气候变化法与无悔政策的结合,无悔政策强调只要不影响近期和远期经济发展的任何减排措施,就是“无悔”的减排,其对经济具有无害性或者说无成本性。中国在气候变化立法过程,将无悔政策与应对气候变化法结合,可以以最大限度地协调国家利益与气候正义之间的冲突。气候正义在国内法上的落实,也主要通过这三个层面得到体现和保障,首先是在立法目的方面要秉持多元化立法目的体系,既要反映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等直接目的,包括,也应有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间接目的,此外还要确定确保气候安全、增进人类福祉的最终目的。其次就在立法中处于中观层面的法律原则而言,理应坚持集风险预防原则、减适并重原则、公平负担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于一体的法律原则体系。最后在基本制度构建方面,一要确立减缓型制度,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以通过减少“源”的碳排放实现减缓效果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气候变化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碳预算制度、GDP碳强度控制制度以及碳排放标准制度、碳排放监测制度、超标排放限期治理制度的源减排制度,另一类则是以通过增强“汇”的吸收实现减缓效果为主要内容、以增强各种系统或过程吸收或清除碳排放的能力为主要功能的增汇制度。二要确立适应型制度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侧重于提高社会环境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增强型制度,包括极端天气事件和气候灾害的预警和防范、气候灾害应急及救助制度、适应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制度以及适应性技术研发等,另一类则是侧重于提高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的生态适应能力增强型制度,包括天然林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生态修复措施等。三要确立支持型制度,此类制度虽然并不直接产生减排或适应的效果,但是对于减缓型制度和适应型制度可以发挥基础性的支持作用,具体包括事关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根本性事项的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制度,强调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共同参与制度,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构成的责任机制,以碳排放交易市场为代表的市场机制,以及资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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