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普惠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而倡导社会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背景下提出的概念。虽然“双碳”目标的持续推进,法学领域也对碳普惠予以了高度重视,围绕碳普惠展开一系列研究。本期论文就是以碳普惠为研究主题展开。
目录:
一、 碳普惠积分的渊源、规范与实践
(一)日、韩碳普惠积分经验的借鉴
(二)我国积分规范的检视
(三)我国碳普惠积分实践的反思
二、 碳普惠积分法律制度的范式
(一)碳普惠积分的激励性
(二)碳普惠积分的规制性
三、 碳普惠积分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加强立法并提升立法位阶
(二)细化并完善制度内容
四、结语
摘要:
碳普惠积分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双碳”目标的实现。目前,实践中的碳普惠积分存在法律规范不足、位阶较低、价值实现方式单一等问题,理论界对积分制度范式和制度构建亦关注甚少。根据现有规范,碳普惠积分实为激励性规制制度。作为行政主体规制减碳行为的创新方式,需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落实碳普惠积分相关主体间的权责条款、规范积分权益的管理,并可通过专项立法和融合立法的方式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规或法律来衔接并统合地方的相关规定。作为行政主体激励减碳主体的有效手段,需在分析日韩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细化并完善碳普惠积分兑换、积分流通及积分替代修复制度,多途径实现碳普惠积分的价值。
总结:
碳普惠一词为我国首创,国外虽无这一概念,但有与之类似的相关经验,比如韩国的“绿卡积分”制度和日本的“环保积分”制度。与日、韩全民绿色低碳运动相比,我国碳普惠仍以地方自主探索为主,尚未建立全国统一制度,各地的碳普惠制度实施依据整体以政策规范为主导,存在法律规范数量偏少且位阶较低的弊端,相关政策规范实则也较为笼统,并无具体的细则指引。观察我国碳普惠积分平台,也逐渐暴露出了积分消纳渠道有限、公众参与度较低,积分激励机制不畅、权益实现路径单一等活力不足问题,为此,应当从激励性和规制性两角度出发构建碳普惠积分法律制度的范式,碳普惠积分本质上是一种行政主体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而创设的激励性规制制度,旨在以积分形式对减碳行为进行管理并给予奖励,其不仅能体现出“激励”公众减排的显性作用,还能激发行政机关有序“规制”(通过行政确认方式)各类减排行为的潜在功能,因此碳普惠积分本身既是激励措施,亦是规制手段。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构建中,应贯彻激励与规制的双轮驱动理念,在保障激励的基础上加强规制。构建碳普惠积分法律制度,一方面,应在厘清碳普惠积分制度范式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确定明晰定行政主体与减碳者的各类权力(利)、义务以及责任条款,未来还需制定更高位阶的行政法规乃至法律来衔接并统合地方的规定;另一方面,应充分考虑碳普惠积分的制度范式,通过优化积分兑换制度、建立积分流通制度、推行积分替代修复制度,多措并举,丰富其价值实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