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帮达:碳普惠制的实践检视与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8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75

碳普惠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而倡导社会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背景下提出的概念。虽然“双碳”目标的持续推进,法学领域也对碳普惠予以了高度重视,围绕碳普惠展开一系列研究。本期论文就是以碳普惠为研究主题展开。

目录:

一、 引言

二、 碳普惠制的演进和内涵

(一)碳普惠制的演进

(二)碳普惠制概念的内涵

三、 碳普惠制的主要内容考察与问题检视

(一)碳普惠制主要内容考察

(二)碳普惠制存在的问题

四、 碳普惠制的立法完善

(一)建立央地协同的碳普惠制法律规范体系

(二)完善碳普惠制的内部要件

(三)健全碳普惠制的外部保障体系

五、结语 

摘要:

 碳普惠制是促进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必要制度手段,属于生活消费端的自愿碳减排激励机制。从碳普惠的参与主体范围、行为类型、价值转化方式以及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考察各省市实践发现,我国碳普惠制存在立法缺失、主体范围不清晰、行为缺乏界定标准、价值转化方式体系化不足等问题。对此,有必要构建央地协同的碳普惠法律规范体系,通过拓宽碳普惠的参与主体类型、厘清碳普惠行为的边界、建立多元互通的价值转化体系来完善碳普惠制的内部要件,并通过建立碳普惠技术研发鼓励与支持机制、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强化数据安全风险监控以及创新宣传推广机制等措施来健全碳普惠制的外部保障体系。

总结:

碳普惠制在规范层面的演进大致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碳普惠制在中央层面的推动主体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上升为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意志得以强化;二是碳普惠制的推广范围由特定区域拓展至全国,由减碳行为扩大至增加碳汇的行为,呈现出更大的兼容性;三是碳普惠制在地方层面由区域发展不均衡逐渐扩大到大部分省市,不仅发布了碳普惠制实施方案,还制定了更为具体的碳普惠制管理办法或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四是碳普惠制在内容层面表现为中央层面规范性文件的倡导性、概念式表述,地方层面规范性文件则是更为细致的阐释和要求。碳普惠制的基本内涵包括三个核心要求,一是碳普惠之“碳”的内涵:碳普惠制的目标和落脚点是通过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来实现生活领域与消费端的碳减排;二是碳普惠之“普”的内涵:碳普惠制的参与主体是以社会公众为基础,包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多元主体在内的广泛群体;三是碳普惠之“惠”的内涵:碳普惠制的动力机制在于对参与主体的绿色低碳行为(生活方式)进行量化赋值并提供正向激励或奖励。目前我国碳普惠制存在着规范体系不健全、内部要件不明确、各类碳普惠机制缺乏联动、保障措施不足等问题。各省市碳普惠相关规范及其实施过程反映的在上述方面的不足说明我国碳普惠制的建设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需要不断改进。碳普惠制的有效实施需要政策、经济、技术等多方面的支撑和保障。一是建立央地协同的碳普惠制法律规范体系,中央层面侧重统筹协调,包括明确中央政府层面统筹推进全国碳普惠制建设与实施的部门,规定全国碳普惠方法学的制定与发布、全国碳普惠交易市场建设、协调跨区域碳普惠体系构建等方面的问题,具体可以考虑在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编中的气候变化应对部分设置碳普惠制的框架性条款,明确碳普惠制的基本要素,未来也可依据法典制定碳普惠制的专门性法律(如碳普惠促进法),还可制定碳普惠制相关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如碳普惠促进管理条例或碳普惠促进管理办法)。地方层面则侧重细化补充,主要应当在国家层面碳普惠制立法的框架性要求和指引下,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立法权限来制定碳普惠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具体规定碳普惠制的内部要件和外部保障体系,此外还要注重完善区域协同立法。二是完善碳普惠制的内部要件,首先应当明确碳普惠参与主体的类型并以“普”为标准尽可能地吸纳更多主体。其次应当明确纳入碳普惠的行为必须是减碳行为,而且应以生活领域和消费端的减排行为为主。最后理应以实现有效激励为目标建立多元互通的价值转化体系。三是完善碳普惠制的外部保障体系。第一,在专业技术保障方面应建立碳普惠相关技术研发的鼓励与支持机制。第二,在资金支持方面应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第三,在数据安全风险控制方面应当完善政府对碳普惠运营主体或平台的监管。第四,在宣传推广方面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碳普惠宣传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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