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存凡:生态环境法典中“环境”概念研究——论室内环境的排除适用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2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1

环境”是生态环境法中的基石性法律概念之一。“环境”一词,源自古法语,意指“环绕某物之状态”,在《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中被定义为“环绕着人群的空间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到人类生活、生产的一切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的总和。”本期两篇论文以“环境”为研究对象,全面阐释“环境”概念内涵。

目录:

一、引言

二、司法困惑:室内环境是否属于《环境保护法》第2条所规定的“环境”

三、立法模糊:“环境”概念的外延尚不明晰

一)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环境”概念的规定

二)空气类环境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四、他山之石:“环境”概念的域外法考察

一)美国环境法律中对“环境”的规定

二)南非环境法律中对“空气污染”的相关规定

三)欧盟指令中涉及环境空气的相关规定

四)英国环境法律中对“环境”和空气污染的相关规定

五、追本溯源:“环境”概念所蕴藏的内在特性

一)整体性

二)自然性

三)公共性

四)开放性

六、结语

 

摘要:明确“环境”概念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之一。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室内环境问题是否应当适用《环境保护法》尚不明确,其原因在于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没有明确室内环境是否包括在《环境保护法》第2条中“环境”的范围之内。域外相关法律制度呈现出将室内环境纳入公共健康法律规制范畴,而环境法仅规制作为整体的外部环境的样态。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环境”应当具有整体性、自然性、公共性和开放性特点,而室内环境的特点体现为相对封闭性、割裂性、人工性和私人性。室内等封闭空间不应纳入生态环境法典的适用范围。

 

总结:室内环境是否属于《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对执法和司法活动有巨大的影响。目前立法中对环境概念的外延尚不明确,而且室外环境与室内环境有着完全不同的特征,不能简单套用规制室外环境的制度手段来应对室内环境问题。虽然我国环境立法没有对室内环境是否属于《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对国外的一些立法例进行考察,可以分析域外对该问题持有的态度。美国法中的环境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南非立法者同样认为室内环境不应当被纳入环境法的规制范围,欧盟也将工作场所中的空气排除在外,只关注对流层中的室外空气,英国的立法倾向是将“环境”限缩在“自然环境”的范围,从而排除了一切人为要素。从字面意思来看,环境指的是围绕着中心存在物的存在的总和。在环境资源类法律的语境中,环境自然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周围状况。但需要明确的是,不是周围的所有一切事物都应当纳入法律语境下的“环境”当中。通过对我国空气类环境标准进行解读和“环境”这一概念的域外法考察,可以归纳出属于《环境保护法》保护的“环境”应当具有的整体性、自然性、公共性和开放性四大特性。建议生态环境法典在明确本法适用范围时,除对“生态环境”这一概念进行正面定义,强调其自然属性之外,宜在条文末添加一款:“室内、车内等封闭空间,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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