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自宁 宋洋溢:环境刑事司法中适用“认购碳汇从宽”的实践反思与制度调适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5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94

本期三篇论文均围绕“认购碳汇”这一新兴生态责任承担方式的司法适用这一核心命题展开,明确了“认购碳汇”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法理定位,并关注到“认购碳汇”在民事司法适用的合理性以及在刑事司法中能够从宽处理的依据,提出目前“认购碳汇”司法适用存在的不足和改善路径。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认购碳汇从宽”的司法适用现状

(一)案件特征

(二)适用检讨

(三)解决适用之困的基本思路

三、“认购碳汇从宽”的合法性探析

(一)“认购碳汇从宽”的正当性

(二)“认购碳汇从宽”的合法律

四、认罪认罚从宽:“认购碳汇从宽”适用的可能参照

(一)认罪认罚可供参照的规范可行性

(二)参照认罪认罚拓宽适用案件类型

(三)签署具结书以保障落实修复目标

(四)确定从宽尺度把握的步骤与梯度

五、结语



摘要

“认购碳汇从宽”是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为弥补传统刑罚应对环境犯罪不足而创新的机制,对于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亦有裨益,但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出现了定位模糊、适用范围不清、修复目的未彰、从宽尺度不宜等问题,存在滥用的风险。从规范评价角度,“认购碳汇”具有修复、教育与促进公益的功能,据此“从宽”具有正当性,可以解释为《刑法》上的免予处罚事由和酌定量刑情节。从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及刑事立法政策导向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为适用“认购碳汇从宽”提供参照;同时,应结合环境犯罪的特点与“认购碳汇”的机制特性明确其具体适用规则。


关键词

环境刑事司法;认购碳汇;认罪认罚从宽


总结

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认购碳汇”存在定位不明、适用范围不清、修复目的未彰、从宽尺度一等问题。学界对此也有“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批评和“规范化不足”的担忧。本文探析“认购碳汇从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以回应“突破罪刑法定”的质疑。首先,认购碳汇者获得“从宽”具有正当性。第一,契合恢复性生态司法理念。在环境犯罪中,被侵害的生态法益,区别于传统人身、财产法益,单纯的惩罚无以救济生态法益的减损。另外,“认购碳汇从宽”则具备恢复与矫正的功能,可以弥补传统刑罚手段的不足,充分实现环境刑事司法中的刑罚目的。根据恢复性生态司法理念,被告人积极弥补生态环境损害(如“认购碳汇”)意味着对业已受损之生态法益的补救,这是其可获“从宽”的主要依据。第二,降低再犯可能性。环境犯罪的发生原因较一般人身、财产犯罪更为特殊,国家与被告人(甚至民众)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利益认知可能不一致。早期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使得民众普遍认为“从大自然获取财产利益或生态利益天经地义,无须支付对价”,因此对利用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的行为入刑持一定的质疑态度,重罚难以发挥降低再犯可能性的功能。相反,被告人在“认购碳汇”的过程中可以接受环保教育,此时若其主动购买碳汇,可以说明其对生态法益的认知偏差已被匡正,再犯可能性将大大降低。第三,更利于公共利益。一则,公众对环境案件的重判重罚可能较为抵触。对于严重侵害生态法益的行为入刑固然可以起到震慑潜在被告人的目的,但对主动“认购碳汇”者从宽处罚,在发挥前述功能的同时还可安抚公众的抵触心理,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二则,适用“认购碳汇从宽”的案例更多的是“谋生型”犯罪,若完全不考虑地区、经济、生产模式等差异,“一刀切”式的严格执法反而会使大量实施谋生行为的农民沦为罪犯。三则,购买碳汇的资金通常用于公益事业,如提供就业机会、生态扶贫和基础设施建设,增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存在的风险可控。一方面,目前的司法实践并未滥用“认购碳汇从宽”,恰恰是在合适的案件中正确适用了这一机制方才实现了“犯罪人-生态环境-社会”的“三赢”效果。另一方面,“碳汇”机制有利于生态环境修复的科学性,只要确保犯罪人切实地购买足额碳汇即可。现有案例中出现当地碳汇不足,法官省外“找碳”的情形,也恰恰说明后期妥当地执行可以确保落实修复目标。其次,认购碳汇者获得“从宽”具有合法性。第一,《工作指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不足以提供合法性依据。目前大部分案例并未明确引入“认购碳汇从宽”的法条依据,但缺少明确法条等同于违反“罪刑法定”的认识并不妥当。学界对于《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之内涵虽有不同表达,但交叉共识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从宽处罚的情节是否也应限于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则有疑问。出于保障个人权益的立场,在“法有限而情无穷”的现实下,赋予司法机关判断法无明文规定的情节可否从宽的裁量权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之义。第二,《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为“认购碳汇”案中的不起诉提供合法性。从《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文本来看,免予处罚须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两个要件,现行刑事法律规范对二者的内涵并无界定。但本文亦无须对此明确界定,仅须判断“认购碳汇”可否使犯罪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变“轻”从而无须判处刑罚即可。环境犯罪中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及于环境本身,“认购碳汇”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危害后果也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从而降低了其危害。第三,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节主要包括“法定”和“酌定”两种。认购碳汇从宽显然不属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但或可作为根据立法精神和政策,法院从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的酌定量刑情节。认购碳汇本质属于被告人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意在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被告人在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后,主动认购碳汇以修复生态环境的行动可以反映其犯罪后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这也符合酌定量刑情节“必须能够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造成影响”之要求


注:编辑时隐去了注释,原文可于中国知网下载


整 理:禤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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