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三篇论文均围绕“认购碳汇”这一新兴生态责任承担方式的司法适用这一核心命题展开,明确了“认购碳汇”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法理定位,并关注到“认购碳汇”在民事司法适用的合理性以及在刑事司法中能够从宽处理的依据,提出目前“认购碳汇”司法适用存在的不足和改善路径。
目 录
一、“购买碳汇”的司法实践和需要厘清的问题
(一)“购买碳汇”的司法实践进展
(二)“购买碳汇”司法适用需要厘清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法理内涵
(一)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理内涵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内涵
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视角下“购买碳汇”的规范建构
(一)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视角下“购买碳汇”的法律性质
(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视角下“购买碳汇”在司法中适用的合理性分析
(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视角下“购买碳汇”司法适用的规则构建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视角下“购买碳汇”的规范建构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视角下“购买碳汇”的法律性质
(二)“购买碳汇”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的合理性
(三)“购买碳汇”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的规则构建
摘 要
在司法裁判中运用“购买碳汇”的方式来推动“双碳”工作成为近年来环境司法的一个亮点,但是对其法律责任性质的界定仍存争议,适用规范仍待完善。可以基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两个层面对“购买碳汇”进行检视。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角度展开分析,“购买碳汇”属于替代性生态修复的一种,其规则建构应当首先以“增汇”为目的导向,明确涉碳案件关联性,以此确定“购买碳汇”的适用范围、厘清“购买碳汇”的适用顺位和明确“购买碳汇”的替代性修复方案;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视角进行分析,“购买碳汇”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这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相关司法执行问题进行化解的有效路径,但其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范。
关键词
购买碳汇;“双碳”目标;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
总结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构建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侵权责任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区分的基本构架,此种构架是讨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司法创新的基本前提。“购买碳汇”作为一种司法创新,可以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同视角来讨论其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适用的正当性及其具体规范建构问题。首先,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视角来看,针对破坏森林资源、湿地、海洋等具有碳汇和碳库生态服务功能的生态环境损害,在能够进行直接修复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采用直接修复的方式,但在不能直接修复或者即使采取了直接的修复仍然不能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完全的直接修复的情形下,“购买碳汇”可以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碳汇”的生态服务功能进行替代性的修复。因此,要求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人通过“购买碳汇”来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其本质是一种替代性的生态修复。其中的合理性在于:其一,运用“购买碳汇”的方式来进行生态修复强调通过环境容量的扩充等措施达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总量的平衡,符合替代性修复的原理。其二,运用“购买碳汇”的方式来进行生态修复能够促进温室气体的减排,有效地推动碳市场的发展,为碳达峰碳中和做出司法的贡献,以发挥司法对“双碳”目标达成的积极意义。其次,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视角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最大的不同在于,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为规范基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金钱给付责任而不是一种行为责任。因而“购买碳汇”不能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形式,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形式是明确的金钱给付,不存在其他的选项。但其却可以成为判决执行中的一种替代方式。即在原被告双方同意并履行公告等一系列程序的前提下,通过“购买碳汇”来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给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将“购买碳汇”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具有合理性:其一,将“购买碳汇”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本质是“以碳代偿”,能够有效地回应碳达峰碳中和对司法的新需求,符合环境能动司法的理念。其二,允许将“购买碳汇”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符合债务清偿的一般法理,在民法上,金钱的清偿义务可以通过以物代偿的方式来履行其清偿义务,此种原理也可以类推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清偿义务中。其三,允许“以碳代偿”是化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司法执行难题的可选路径。
注:编辑时隐去了注释,原文可于中国知网下载。
整 理:禤司德
【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