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四篇论文均以“资源”“环境”“生态”这三大环境法学基础性概念展开,充分认识到三大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关注到生态在这三大概念中的重要地位、核心地位,将“生态环境”作为具有统领性的上位概念,涵盖单一的“资源”“生态”“环境”,也正是在这层层深入研究之下,法典名称发生了从环境法典到生态环境法典的名称转化。
目录:
引言
一、从资源、环境到生态:现代社会中的自然
(一)资源、环境、生态:学科源起与原初意义
(二)以生态为中心的环境、资源一体化:互相融合与发展方向
二、从三足鼎立到一体三面:现代环保立法的体系结构与关系变迁
(一)(自然)资源法:从产权构建到利用管制
(二)环境(保护)法:从污染防治到综合保护
(三)生态(保护)法:从特殊区域到自然全域
(四)面向生态系统管理的融合与分工:现代环保法律体系的辨证统一
三、从广到狭与从合到分:我国环保立法的基石概念与体系关系
四、以“生态环境”为统领:法典的概念选择与体系构建
(一)以“生态环境”为基石概念
(二)“生态环境”概念的法律界定
(三)“生态环境”概念的运用与基本制度构建
(四)其他概念的运用与分编制度体系
摘要:“资源”“环境”“生态”作为自然的三种指称,内涵、外延均发生着从狭义到广义的变迁,彼此关系从泾渭分明到交叉重叠,呈以生态为中心的“一体三面”状。与此情形类似,分别以这三大概念为基石的“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和“生态(保护)法”也从分别指涉“污染防治”“资源利用和保存”“生态区域保护”的三类立法,向着以生态系统管理为基础的综合性立法转变,从而构成现代“大环保”立法的“一体三面”。就现实国情看,中国环境法典应以“生态环境”为基石概念,对其作出具有实践指向、体现生态视角的立法界定,并以之为基础命名法典及总则相关章节,构建基本制度体系。单一的“资源”“环境”和“生态”概念可用于具体制度构建,形成分工协同的三大分编,并作相应改造,依不同策略运用。
总结:资源、环境和生态是环境法的三大重要性的基石概念,分别指向“(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生态(保护)法”三类立法。资源主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强调“价值”,是有经济价值且可转化为商品的、以稀缺性和可利用性为本质特征的自然物质;环境是随环境科学兴起而得到广泛使用的概念,强调“影响”,是无经济价值但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生命健康的物质集合,其外延广义资源,包括不具有稀缺性、难以控制和利用的自然物,而且具有整体性和空间指向,价值尺度也着眼经济以外的其他价值和影响;生态是由动物学家创造、长期在生物学领域使用的概念,强调“联系”,是与人距离较远、影响其他生物、强调万物互联共生的有机系统,最大特点是结构上的“去中心化”和价值上的“非人类中心”。在现代环境危机大背景下,资源、环境和生态的内涵、外延均已极大扩展,三大概念互相融合,呈现出以生态为中心的环境、资源一体化发展趋势,逐渐从三足鼎立的分离关系发展为一体三面的融合关系,环境法典应当以“生态环境”为基石概念。生态环境是一个深具中国特色、历经实践检验的宪法概念,是“生态+环境”的联合词组,可包含狭义的资源、环境和生态,但有区别于单一使用的资源、环境和生态,为后三者在狭义层面单独使用,分别引领“资源保存”“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相关制度,构建三位一体的“大环保”制度体系留下充分空间。同时,生态环境又可以作偏正结构理解,表达“基于生态关系的环境”之意。环境法典应当对生态环境作出具体的法律界定,是指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生存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生态要素、空间、功能、服务,以及它们所构成的生态系统整体,具备以下四项要点和特色:一是外延开放、宽广,系统、完整、分层次地容纳各类自然事物;二是价值指引明确,兼顾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平衡社会实践需要与自然状态维持;三是落脚“自然因素”,坚持保护对象的自然属性;四是突出生态特征,凸显整体性和系统性。“生态环境”在法典中主要用于范围宽泛、内容综合的“大环保”语境,统领那些能贯穿环保全域、规范各类自然事物的基本制度和共通规定,具体包括三类情形:一是作为法典标题,框定保护对象、调整范围和主体内容;二是作为章节标题,用于内容上具有总体或共通指向的章节,主要是总则和法律责任部分;三是作为具体保护对象,用于内容综合、指向宽泛的特定制度规范。此外,单一的“资源”“环境”“生态”概念在法典中还要大量出现,尽管法典的确要以现行三类立法相关规定为基础进行构建,但它们之间并非简单、机械的对应关系。无论概念使用、内容选择还是体系安排,都需要更加辩证和精细地处理:一是少用“环境”,多用“污染”,脱钩“环境保护”;二是淡化“资源”,限缩“生态”,强化生态保护,依要素、空间(区域)编排;三是扩展资源观念,升级“保护”制度,保障绿色发展。
整理人:王亚萍
【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