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虹:“生态”与“环境”的概念与性质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4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474

本期四篇论文均以“资源”“环境”“生态”这三大环境法学基础性概念展开,充分认识到三大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关注到生态在这三大概念中的重要地位、核心地位,将“生态环境”作为具有统领性的上位概念,涵盖单一的“资源”“生态”“环境”,也正是在这层层深入研究之下,法典名称发生了从环境法典到生态环境法典的名称转化。


目录:

一、自然科学与法学中的“生态”

()寻本溯源:自然科学概念中的“生态”概念及内涵

()法学分析视野下的“生态”概念界定

二、法学分析中“生态”与“环境”认识的谬误

()“生态”与“环境”在政策与理论研究中的混乱

()谬误产生的原因分析

三、“生态”与“环境”之关系再定义

()生态是环境的上位概念

()生态意义上的环境包含传统意义的环境

四、结论

 

摘要:"生态""环境"在当前理论研究和法律文件中存在概念和性质辨析不明的情形,影响了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责任的界分。自然科学与环境法学中的"环境"以人类为中心,而生态学与生物学中,生态意义下的"环境"以生物界为中心。为了明确法学分析中的概念需求,应当使用已在环境学与环境法上建立的,严格意义上环境的概念,即将其定义为围绕人的生产及生活的各种自然要素和人工改造的自然要素;将生态定义为包括人类在内的全部生物之间、与所处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的平衡的整体系统。在需要专指生态中的环境时,使用生态环境一词区别于环境。用生态""""环境这一并列意味明显的方式统称生态与环境,并将并列使用时将生态这一上位概念置于环境前。

 

总结:在解决生态破坏侵权责任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借助“生态”一词发源的自然科学的认识工具,结合法学理论研究的需要界定其概念。首先需要对生态的科学概念进行探析,以挖掘其本质属性,以此明确其法学概念的基础。在自然科学概念中的生态是指生物与其有机及无机环境之间交互作用形成的系统,其作为统一的系统意义,更加突出动态平衡的状态。生态中的环境与自然环境内涵相近甚至趋同,其强调对某种或全部生物存在影响,与生物之间具有一定生态关系构成的系统整体,但并不完全排除人类影响的环境,而是强调人类对其影响不能超过其负荷。我国环境法学已经建立环境概念,其与环境科学中对环境的概念界定一致,均体现出了以人类生存和发展为中心的特点。在法学中已经建立环境概念的基础上,生态的法学概念应当以与环境的法学概念区分为必要建立。同时,生态的法学概念既应当与自然科学的概念在内涵上保持一致,也须注重法律特点的植入,满足应用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要求。仅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宪法与环保法只保护生态中的环境,那么生态中大量的生物要素将被排除在外。由此可推知,生态是涵盖整个地球的生物与其环境作用与反作用形成的整体,强调摒弃人对自然施加的外部影响后自然的状态。环境则侧重于强调服务于人的各种因素,指非生物要素的自然环境和人类活动形成的社会环境,除人以外的非生物要素和生物要素是平行的,都是环境中的构成要素。生态与环境的区别核心之一就是是否以人的视野和需求为核心。两者的交叉是环境有一部分属于自然的生态系统,另一部分是人类活动创造的环境,联系是人类活动创造的环境又进一步进入和影响了生态系统。从宏观层面看,无论相对于生物还是环境,生态都属于上位概念。随着人类对与自身相关的因素认识和保护的范围扩大,生态环境概念的产生,其范围包含环境,但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环境。一方面,该概念能够完整表达生态意义上的环境,能够区别于环境科学与环境法及惯常意义的环境;另一方面,该概念反映了人类对外界要素的维护从周围要素转向对整个生态的关注。


版权归原作者、平台所有,仅用于学术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整理人:王亚萍

【本站编辑:曾沅芷】

 


Copyright © 201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编:430073
技术支持:京伦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