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办的希贤环境法悦读沙龙第七期在法学实验中心311召开。第七期沙龙围绕吕忠梅、窦海阳《生态恢复论:环境侵权新法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展开。本次沙龙由博士研究生彭丽、硕士研究生周宛央作导读,博士研究生王耀珑、刘利钊、郝楠楠、黄岸菲、王亚萍、桂凡作评议,其余同学自由提问、分享与交流。
本书作者吕忠梅,法学博士;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先后荣获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司法部优秀教师、国务院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第三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名家、中国法治人物等称号,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窦海阳,分别于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罗马第二大学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副研究员。
来自环境法学和民法学的两位学者,从环境侵权制度的实践出发,对立法、司法现状进行系统考察,并梳理其背后的理论逻辑。从丰富的实践中发现了从传统侵权损害论逐渐分化形成的环境侵权专门救济理论——生态恢复论。从不同学科角度审视环境侵权问题的基础上再做换位思考、交叉研究,经过反复交流和讨论,达成研究共识,并形成一些观点和结论。旨在通过理论创新为环境侵权法律制度建构提供基础,在民法典及环境法典中进行基于理论分离的重构,实现协调基础上的制度分离。
在导读环节,彭丽和周宛央同学对《生态恢复论:环境侵权新法理》该书的写作脉络进行梳理,并着重对比了环境司法专门化与生态恢复论的内在逻辑联系和共通之处。对比探讨从环境问题的起始点出发,环境问题的起源其实可以说是一个负面性的介入,也就是说环境问题始于对人基本的生存条件和需求构成威胁。现代意义的环境法形成于传统法律应对环境问题的制度供给不足之际,无法完全回应环境问题的挑战,而围绕自然要素所出现的经济利益的诉求并非是环境法形成的动因。因此,观察环境侵权案件类型的识别困境及产生原因可以发现,环境侵权案件类型的划分目的或意义在于对其进行实质性区分,如是否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基础,亦或不同的侵权构成要件,再到于何种程度、范围进行救济,而非为了打标签而打标签。质言之,之所以会出现类型划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模糊(对案件裁决没有实质适用意义)、案由判断标准不统一(多重标准、交叉标准)、案由标准规定滞后立法,其原因在于逻辑起点出现了问题,即这里的案件类型划分并没有被当成固定请求权基础的前提条件,而只是后续的“贴标签”行为,因此展现的内容自然水土不服。总之,以“标签化”的环境要素试图固定请求权基础,无论在司法实践亦或学理研究中都是不可行的。本书作者强调以个案分析为主线。并根据不同的权益侵害类型划分出了三个大类。分别是环境污染导致个人私益损害;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环境公益损害;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个人私益与环境公益损害。且在章节末段提出了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呼吁。这里虽然对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着墨不多,但是它对于环境侵权问题所发挥的作用却至关重要。那么在本书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它比较强调对于现实需求的呼吁,如当前有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对纠纷分而治之的模式在应对环境侵权案件上存在问题;人身、财产为核心的司法救济辐射不够;环境侵权案件复杂性的现实需求等。这其实某种程度上是环境司法专门化以一种救急式的应急式的状态出现,而并没有从法理程度去考虑环境司法是否可以专门化,为何可以专门化?包括他后续内容所涉及的环境侵权案件中诉讼目的的多元诉讼理由的前置,请求内容的预防性等等,这一系列其实是一个略显本末倒置过程,或者说,我们单纯强调自上而下的司法模式推广或自下而上的司法实践模式反馈其实都忽视了一个前提,也就是环境问题中权益的预设。正如书中所言,因为是以案件为导向取反向促使环境司法专门化,包括相关机构的设置以及审判模式的兴起,具有明显的实践先行的特征。就像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一样,他们的起因也并非是规范推导,而是实践需求。这样的方式或许可以一时解燃眉之急,但是就像侵权损害论体系始终无法和生态损害论内核上完全兼容一样,或者说侵权损害论力图通过生态化的“调适”以兼容不断复杂化的环境问题一样,如果环境司法专门化想要通过不断的案案情回应和实践模式,而以实现自身系系完善的话,其实是很困难的,因为你永远无法预料新的实践情况的出现。所以为何要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否能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以及怎样去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这样的一个问题回应,其实可以说和生态损害论的体系构建是一脉相承的,它们共同聚焦到环境问题真正的特殊性所在。虽环境司法专门化目前一直强调“三审合一”、“四审合一”的审理模式,但如果将它们视为是专门化的制度创新亦或是环境司法专门化模式成熟的的表现,这样的认知其实是比较欠妥的,他可能更类似一种模式上的勤奋,或者说模式上的丰富,进而掩盖他内核的一个欠缺。所以说环境司法专门化真正的诉求是如何围绕生态利益核心,去探析环境侵权问题的本质是否会呈现出和其他案型案件不同的更为复杂的利益冲突和利益格局的调整需求。目前环境司法专门化最大的误区,可能在于它并非是以环境法上的利益的判断前提的。这也是为何我们在进行相关的案件识别中会出现困境的缘由,因为只有进行精准的案件识别,才能实现司法真正的专业化分工,以及它对应作用的特殊领域。所以,环境法语境下有关环境问题救济的司法实践而言,当下要聚焦的不能只着眼于损害后续的逻辑要素,损害的缘起也同样不能忽视,只有把权利和利益作为基本命题和逻辑起点,才能抽象出“权益(权利和利益)-损害-救济”的基本逻辑。这其实可以再一次形成环境侵权损害论和我们环境司法的一个对话,或者说呼应,也就是,环境侵权损害论:权利预设是体系化的前提;环境司法的使命:如何识别和保护环境法中所预设的权利和利益;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核心问题:在何种范围、意义程度上预设这种权益。
随后周宛央同学从“环境侵权责任承担之‘技改抵扣’延思”和“第132号指导性案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上诉案”两个面向进行拓展。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利钊从公平和正义如何被量化?效用函数-主观感受的评判。当我们用来量化来衡量的时候,我们到底在衡量什么?电车难题:Case1 5人主路、1人岔路,是否拐弯?Case2 1个胖子,是否推下去停下列车?法律人需要保持对公平正义的朴素理解进行分享。博士研究生王耀珑、、郝楠楠、黄岸菲、王亚萍、桂凡同学分别进行了评议,其他同学亦在会上进行了沟通与交流,经过细致讨论,对本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各位同学积极分享,共同推动了此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