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碳配额强制执行开创了财产执行领域的先河,但相关领域无论理论还是立法仍属一片空白。为提供碳配额可执行的理论支撑,文章认为应当将碳排放权确定为一项财产性权利。碳配额的执行范围包括免费发放的初始配额以及国家核证减排额(CCER),执行方式包括拍卖和直接抵债,执行顺位应以靠后为宜。已冻结的碳配额和履约时效冲突时,为应对碳配额的过期风险,应以履约优先,取消对碳配额结转使用的时间限制。已被司法冻结的碳配额不得自愿注销,在无争议的情况下应推定自愿注销行为出于公益目的,在自愿注销损及债权人利益时,可赋予债权人撤销权来实现救济。
【作者简介】朱晖,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教授;孟佳威,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第6期
【下载链接】双碳背景下碳配额可执行性研究 - 中国知网 (zuel.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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