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安双庆
摘要:“认购碳汇”作为环境司法实践开创性探索出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存在适用范围不清、违背环境司法救济内在逻辑和难以实现受损生态环境全面救济的问题。在适用范围上,“认购碳汇”是对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害的修复,应将适用“认购碳汇”修复生态环境局限于存在碳汇类损失的情形,包括林业、海洋碳汇等。在适用路径上,“认购碳汇”作为补偿性恢复措施是对生态环境期间损害的替代性修复,可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恢复的补偿性和补充性恢复两个阶段,故应优先适用基本恢复措施确定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失,而后以“认购碳汇”实现生态系统碳汇功能的全面恢复。
【作者简介】郑毓翰,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法、环境保护法。
【文章来源】《环境污染与防治》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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