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法国与西班牙于1866年签订《贝约纳协定》,该条约约定了拉努湖共同利用制度。国际仲裁庭认为法国在对拉努湖分道工程中,在工程设计之初便已考虑到下游国家的利益,并且已征求过下游国西班牙的意见,已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法国在境内的工程符合“合理利用”原则,法国有权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但是不得无视西班牙的利益;西班牙有权要求它的利益得到尊重,但无权限制法国对本国境内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
基本案情:拉努湖(Lac Lanoux)是比利牛斯山上面积最大的湖泊,该湖位于法国境内,湖水从法国流出至西班牙境内的卡罗河(R. Carol),与赛格莱河(R. Segre)汇合后流入地中海。法国与西班牙在1866年签订《贝约纳协定》,旨在建立对拉努湖的共同利用制度。1917年起,法国计划从拉努湖分出一条水道,使部分湖水流入阿里耶河(R. Arriere),利用该河流的水流量进行水力发电。同时法国准备从阿里耶河到卡罗河之间再引一条水道,将拉努湖分道出来的水量恢复流入卡罗河,以保证每年的最低流量。法国政府就工程计划多次与西班牙政府交换意见。西班牙反对将湖水分流。1956年法国政府通知西班牙政府,声明法国将在权力范围内自由行动,两国就拉努湖湖水分流问题产生争端。西班牙认为法国单方面的行动违反了两国于1866年签订的《贝约纳协定》。
法国与西班牙同意将争端提交至仲裁解决。1956年11月19日两国在马德里签订仲裁协议,组织国际仲裁法庭进行仲裁。1957年11月6日国际法庭作出裁决。
裁判结果:法国有权在本国境内对本国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在法国对拉努湖进行湖水分道工程计划时便已充分考虑到下游国的利益,未违反“合理利用”原则。在工程施工前已多次与西班牙政府沟通,已做到“告知”的义务。法国有权对其选择的计划作出最后的决定。法国在拉努湖的湖水分道工程计划已充分考虑到下游国的利益,并已征求过下游国的意见,法国在未得到西班牙的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实施工程并未违反《贝约纳协定》。
重要意义:本案争端当事国法国和西班牙自愿把有关拉努湖截流的问题提交至国际仲裁庭予以仲裁。虽然仲裁裁决并未提及水污染问题,但是从侧面讨论了跨界污染问题。国际仲裁庭根据国际法不损害其他国家权利的基本原则,顺利解决了本争端。本次争端解决表明国际仲裁已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和平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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