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根据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的原则,任何国家也没有权利这样地利用或允许利用它的领土,以致其烟雾在他国领土或对 他国领土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如果已发生后果严重的情况,而损害又是证据确凿的话。该裁判要点已经构成习惯国际法规则。
基本案情:本案是越界环境损害在民事救济不通畅的情况下所引发的国际纠纷,涉及到涉外民事纠纷和国际纠纷两个层面。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特雷尔(Trail)距离美国边界十余公里。该地的一个铅锌冶炼厂(Trail Smelter)自1896年建成以来,释放的大量硫化物使美国华盛顿州遭受大规模损害,特别是对庄稼、树木、牧场、牲畜和建筑物的损害极为严重。1903年释放量高达每月10000吨。到1930年,该厂每天向大气中排放300—350吨硫,二氧化硫的数量则是这个数字的2倍,还有其他的化学残渣。在初期,污染受害者曾向该冶炼厂提出过多次私人赔偿要求,但由于当时的法院管辖权规则,美国联邦法院、华盛顿州法院以及加拿大法院,都无法受理该案。1927年,案件被正式提交给美国政府,美国政府向加拿大政府提出抗议。在以其他方式解决争端的尝试失败后,两国政府决定将争端提交仲裁,并于1935年4月15日签署仲裁协议。仲裁庭于1938年和1941年分两次作出裁决。在1938年的第一次裁决中,仲裁庭判定冶炼厂的烟雾对华盛顿州造成了损害,并裁决加拿大应支付7.8万美元,作为美国所要求的自1932年1月1日至1937年10月1日之间特雷尔冶炼厂对美国土地造成的损害的“完全的和最后的补偿和赔偿”。裁定还宣布采取保全措施,要求特雷尔冶炼厂直至1940年10月1日避免造成损害,命令为此实施临时制度,提供必要的资料以便建立一个有效的永久制度和在过渡期间避免发生进一步的损害行为。
判决结果:在1941年第二次裁决中,仲裁庭作出一项有名的声明:“根据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的原则,任何国家也没有权利这样地利用或允许利用它的领土,以致其烟雾在他国领土或对 他国领土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如果已发生后果严重的情况,而损害又是证据确凿的话。”正是因为这一主张,使本案成为国家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的第一个重要司法判例。
重要意义: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是国际法历史上第一起跨国界环境责任案例,构成了不可忽视的国家实践的先例。本案所宣布的一国应负对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污染源危害他国环境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原则,为跨国环境损害所引起的国际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先例,本仲裁在著作中经常被提到,作为这方面的国家责任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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