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点:主权国家对于可能影响本国环境的船舶污染是否有权在污染到达本国领海之前采取干预措施,干预的度在哪里?本案是一个突发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托列峡谷号是一艘悬挂利比亚方便旗的商船。1967年3月18日,该船于英国东南岸领海外锡利岛和地角之间的七礁石处搁浅。该船载有10多万吨原油。原油外溢而对英国和法国的沿岸海域造成了严重污染,当时海上风暴猛烈,救援计划没有成功。英国政府于3月27日决定把海面油层烧掉,派出军事飞机将船炸毁。英国政府声明它的目的不是毁船而只是把油船打开以便将油烧掉。在通知船主之后,英国战斗机就炸掉了该船。船主和利比亚政府对此行动均未提出异议。3月30日,船上的原油全部毁掉,约有8万吨原油流入海洋。
判决结果:196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认为英国的行为符合“情势必需”原则,托列峡谷号事件威胁到英国沿海海洋环境的安全,英国有权采取“自保措施”,这是基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必要。事后在英、法两国的要求下,船主和船舶的租赁人向该两国分别赔偿了150万英镑。
重要意义:该案在一定程度催生了1969年《对公海上发生油污事故进行干涉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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