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典型案例2:核试验案(1974年澳大利亚诉法国、新西兰诉法国)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8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487

典型案例2:核试验案(1974年澳大利亚诉法国、新西兰诉法国)[1]

    裁判要点:一个国家公开发表声明,表示接受该声明的约束,该声明即具备法律的保证。这种声明不必对某个特定国家提出,不用交换条件,不用他国接受,也不一定要用书面的形式。

    基本案情:1966年~1972年法国多次在南太平洋法国领土波利尼西亚上空进行大气层核试验。实验期间法国宣布某个地区为“禁区”和“危险区”,不允许外国的飞机和船舶通过。1973年法国计划进行进一步的大气层核试验。1973年5月9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分别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状告法国的空中核试验违反国际法。澳大利亚请求“国际法院命令法国不得在该地区进行进一步的核试验”,新西兰则请求“法院判定和宣布法国政府在南太平洋地区进行核试验,引起放射性微粒回降,根据国际法,此行为已构成对新西兰权利的侵犯,新西兰的权利还将受到法国进一步核试验的侵犯”。1973年5月16日,法国发表声明,否认国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声明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请求后,法国拒绝对以后的程序递交辩诉状,并拒绝出庭应诉。后由于法国表示不准备继续进行空中核试验,国际法院于1974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认为不必对本案作进一步的判决。

    裁判结果:本案因法国的单方面声明使得案件没有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

    案件评析:本案虽然最终并未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但是本案暴露出了较多的国际法律问题引起大家的关注。如:关于核试验是否合法的问题?法国是否应该承担其在大气层核试验中对他国环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单方面声明的法律效力如何?

 



[1] 详细案情参见:Nuclear Tests (Australia v. France), https://www.icj-cij.org/en/case/58Nuclear Tests (New Zealand v. France),

https://www.icj-cij.org/en/case/59.


【本站编辑:曾沅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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