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60年代起,欧洲及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广泛流传着改造自然,人定胜天的口号,大部分国家在前苏联的带领下开始拦湖筑坝、兴建各种水利设施,改造自然环境。在此背景下,1977年9月16日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签署了在两国境内的多瑙河上修建和惯例盖巴斯科夫(Gabcikovo)和拉基玛洛(Nagymaros)水坝系统的条约。条约序言规定,设计建造水坝的出发点是促进双方经济发展,最大化利用多瑙河的布拉迪斯拉(Bratislava)至布达佩斯(Budapest)流域的自然资源。水坝主要作用为发电、通航、抵御洪水。根据两国签订的条约,两国要确保多瑙河的水质不受工程影响,在水坝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保护自然的义务。
依据1977年条约的相关规定,缔约国双方将在联合的基础上平等的负责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与工程相关的技术说明将通过两国之间的联合合同计划落实,在条约的附属协定中含有工程进度表。协定中规定工程应于1978年开始,至1991年完成。协定中还规定匈牙利需要负责一部分位于捷克斯洛伐克境内的工程。
但在1983年10月10日,匈牙利提出两国放慢工程施工进度,双方签署协定,决定将工程延期至1994年完工,同时对原协定中的工程进度表进行调整。至1989年春,地处盖巴斯科夫的大坝已完成85%,大坝两岸的围堰已完成70%。拉基玛洛部分的大坝虽然进展稍慢,虽然大坝的主体部分已完工,但围堰部分暂未开工。影响匈牙利工程进度的原因主要是来自匈牙利国内的环保组织和公众的压力。1989年10月27日,匈牙利政府正式决定放弃工程的后续所有建设。在匈牙利政府单方面决定终止工程建设的同时,也在与捷克斯洛伐克政府进行谈判,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也提出了7种替代方案,但双方谈判并无实质性结果。最终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决定单方面进行水坝工程的开发建设。
1992年5月19日,匈牙利政府向捷克斯洛伐克政府递交一份备忘录,声明捷克斯洛伐克政府提出的七种解决方案均对自然环境存在影响,该影响不仅违反了1977年条约的第15、19、20条,还违反了其他的国际公约和一般国际法,因此匈牙利决定从1992年5月25日起终止1977年条约。
1992年,捷克斯洛伐克国内局势发生巨变,解体为两个国家—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盖巴斯科夫大坝处于斯洛伐克境内,由斯洛伐克政府继续建设。
1993年4月7日,匈牙利政府于斯洛伐克政府双方签署特别协定,决定将大坝建设争端提交至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对以下问题作出判定:
1.匈牙利是否有权暂停和终止拉基玛洛工程以及本应由匈牙利负责施工建设的位于捷克斯洛伐克境内的部分工程?
2.1992年10月捷克斯洛伐克是否有权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实施其主张的替代方案?
3.匈牙利于1992年5月19日作出的关于1977年条约及相关文件效力终止的通知是否有效及合法?
4. 法院判决的影响及后果如何?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环境纠纷,本案不仅涉及国际法理论与现实问题,同时还涉及到国际条约制度、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等重要的国际法问题。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1.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必须根据当前形势善意协商,根据双方协定的方式和1977年条约的目的及宗旨采取必要的措施。
2.除非双方另有异议,必须根据1977年条约建立联合运作机制。
3.除非双方另有异议,匈牙利必须赔偿前捷克斯洛伐克和斯洛伐克因匈牙利暂停和放弃其承担的工程而造成的损失。
4.斯洛伐克也应当赔偿匈牙利因前捷克斯洛伐克和斯洛伐克单方面施行临时解决方案而对匈牙利造成的损失及必要的工程维修费用。
【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