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3:王仕龙与刘俊波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
裁判要点:采矿权转让合同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
裁判理由: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转让合同的标的物为大理石矿及相应采矿权,双方所签矿山转让合同已成立,但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对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促使合同生效,以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采矿权的转让审批,是国家规范采矿权有序流转,实现矿产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开发的重要制度。采矿权转让未经审批的,转让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定转让合同因未经审批而未生效,并判令双方按照各自义务办理采矿权转让报批手续,积极促使合同生效,维护了采矿权市场交易秩序。
[1] 案件来源:2014 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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