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7: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1]
裁判要点:被告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复被六人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裁判理由: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海产品的犯罪行为,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给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为了保护国家海洋渔业资源,改善被告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被告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复。
典型意义:本案系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该案在审判及执行方式上的探索创新,对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一审法院在依法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查明案件事实并充分听取了各被告对修复方案的意见,将生态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汇总、审查社会公众意见后,确认了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开创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新机制。本案对环境资源审判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审理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案件,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审判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1] 案例来源:最高法发布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十大典型案例(2017.06.22发布)
【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