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4: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1]
裁判要点:原告主体资格认定;被告采矿占用林地,严重破坏林地造成林地植被受损,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
裁判理由: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四被告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以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2015.12.29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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