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典型案例2: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8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331

典型案例2: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1]

裁判要点: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古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应依照污染环境罪处罚,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

裁判理由: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古某作为生产管理负责人,明知电镀作业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会流向犟河造成环境污染,仍安排工人从事电镀生产作业,放任单位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的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体现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对恣意排放生产废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典型意义: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案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司法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职责。二审法院以保护用水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目标,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强化污染者的责任,对污染环境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严厉打击了在饮用水水源地非法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犯罪行为。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12.04发布)


【本站编辑:曾沅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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