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贵州省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人民政府诉黄启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1]
裁判要点: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贵州省清镇市流长苗族乡木叶高坡林场经营权转包合同》无效。
裁判理由: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将作为防护林的林场转包与黄启发从事农业项目种植生产经营,将防护林的用途更改为商品林,违反了《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主张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因该合同取得案涉林地使用权应当返还原告。鉴于被告在该地上栽种的经济作物尚未收获,综合考虑生态保护与当事人损失之间的关系,以及被告栽种的经济作物收获问题,应合理酌定返还期限。被告在返还之前应当对林地内的植被妥善保护,在收获种植的经济作物时应当采取最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收获方法。
典型意义:本案系林地转包合同纠纷。依据《森林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作价入股外,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本案中,合同当事人约定转包防护林林木、林地,将防护林地用于从事农业项目种植生产经营,更改了防护林的性质。本案判决认定转包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符合《森林法》“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的立法目的,亦符合《森林法》关于防护林为“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的分类界定,对于同类案件认定林木、林地发包、承包、转包等合同的法律效力具有参考意义。本案判决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考虑到案涉林地已栽种经济作物的实际情况,判令承包人收获后返还,在返还林地前对林地内的植被妥善保护,在收获时应当采取最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收获方法,兼顾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之七。
【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