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姜建波与荆军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1]
裁判要点:虽然包括《侵权责任法》在内的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噪声污染责任,但不可否认,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严重噪声污染,侵害人们安宁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导致人们身心健康受损,司法活动应当介入并提供救济。当事人以受到他人在装卸、运送、加工钢铁制品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的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案情,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事实推定规则,认定当事人是否实际受到了超过正常范围内的噪声影响。一旦法院认定成立,则应当由被控侵权人举证证明其产生的噪声未对被害人产生损害,否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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