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4: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盐井村1组与蒙城县利超运输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
裁判要点:因交通事故导致有毒化学物质泄漏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多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有毒化学物质泄漏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涉及不同法律关系的多方当事人。濮阳公司因第三人杨玉文方的过错造成了环境污染,被侵权人依法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本案中,盐井村1组同时以濮阳公司、杨玉文方为被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依法认定两被告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法有据。污染者依法应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故濮阳公司不得以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为由拒绝赔偿,且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濮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濮阳公司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杨玉文方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与盐井村1组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杨玉文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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