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1]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之一。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遵循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并就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举证责任的分配、庭审规则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本案的审理促使被诉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处置危险废物,防止对环境的持续不利影响,有效发挥了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积极作用。本案诉讼期间,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了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发挥公益诉讼裁判的引导示范作用,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判决也强调了对于“电子垃圾”这种具有毒性、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应当依法妥善处置,促使公众、企业、政府重视“电子垃圾”的危害,共同参与到有效防范和依法处置危险废物、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中,对危险废物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起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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